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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2014 修订版与 2011 版比较 变化地方采用红色粗斜体标示 2014 修订版2011 版变化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 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 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 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 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原卫生部组织 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 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 预 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实施情 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 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 和可
2、操作性。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 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 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 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 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 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 标签通则(GB7718-2011 )充分考虑了预 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 )实施情 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 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 和可操作性。 二、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3、-2011 )属 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 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 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 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 求和特殊规定。 二、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属 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 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 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 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
4、 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 全监管工作需要,原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 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 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 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 意见。本标准通过原卫生部及机构改革后的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共收到700 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 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 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 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 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 年 4 月 20 日公布,自 2012
5、 年 4 月 20 日正式施行。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 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 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 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 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 见。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 意见, 共收到 700 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 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 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 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 年 4 月 20 日 公布,自2012 年 4 月 20 日正
6、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 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 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 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 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 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 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 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 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 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
7、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 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 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 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 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 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 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 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 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 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 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具有保健作用”的
8、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 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 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 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 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监督管理办法 ,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 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 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 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 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 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 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
9、统一 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监督管理办法 ,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 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 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 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 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 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 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 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六、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 签标示的区别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 均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 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
10、格、 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 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 合同中注明。 六、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 签标示的区别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 均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 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 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 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 合同中注明。 七、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 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 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 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
11、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 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 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 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 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 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关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 品”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 八、关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 品”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 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 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 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食品;二
12、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 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 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关于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 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 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 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以上情形 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九、关于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 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 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 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以上情形 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十、本标准对生产日期的定义 本标准规定的“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 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预包装食品 标签通则 ( G
13、B7718-2004)中“包装日期” 、 “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 产日期”。 十、本标准对生产日期的定义 本标准规定的“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 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预包装食品 标签通则 ( GB7718-2004)中“包装日期” 、 “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 产日期”。 十一、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 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 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 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 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 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 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十一、如果产品中没有
14、添加某种食品配料, 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 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 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 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 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 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十二、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 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 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 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 体字。 十二、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 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 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 以在使用规
15、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 体字。 十三、关于标签中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 种艺术字”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 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 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 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十三、关于标签中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 种艺术字”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 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 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 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十四、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 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 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
16、文、外文应有 对应的关系。 十四、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 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 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 对应的关系。 十五、关于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 但小于 等于 35cm2时的标示要求 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 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 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 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十五、关于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 但小于 等于 35cm2时的标示要求 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 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
17、,标签内容 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 , 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十六、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十六、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 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 1.8mm字高要求? 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 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 “ k、f 、l ”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 1.8mm。 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 1.8mm字高要求? 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 ,kg、mL 等单位 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 “k、 f 、 l ”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 1.8mm 。 十七、销售
18、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 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 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 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 制标示内容。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 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外包装( 或大包装 ) 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 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 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 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 示。 二是若外包装( 或大包装 ) 易于开启识别、或 透过外包装( 或大包装 ) 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 ( 或容器 ) 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 在外包装( 或大包装) 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 容。 十七、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 装
19、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 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 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 制标示内容。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 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外包装 ( 或大包装 ) 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 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 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 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 示。 二是若外包装( 或大包装 ) 易于开启识别、或 透过外包装 ( 或大包装 ) 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 ( 或容器 ) 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 在外包装( 或大包装) 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 容。 十八、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 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
20、上的生产 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 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 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 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 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 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 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十八、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 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 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 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 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 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 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 质期
21、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 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十九、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 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 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 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 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 名称或通俗名称。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 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 分不同产品的作用。 十九、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 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 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 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 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 名称或通俗名称。 增加要求 能够反映食品本 身固有的性质、特 性、特征,具有明 晰产品本质、区分 不同产品的作用。 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称产生的误解 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 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 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 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称产生的误解 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 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 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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