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38013湘价教〔〕9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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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NPR-2013-38013湘价教201392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省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高等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等七部委近年来一系列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并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高校按招生批次收费机制,保持高等教育收费水平基本稳定(一)、从2013年秋季起,对我省大中专学校学费分类档次进行
2、调整。以招生批次为分类方式,共分为五大类,即:一本(包括“211工程”学校、列入一本招生的非“211工程”学校)、二本(指未列入一本招生的其他省属本科院校)、三本(指列入三本招生的独立学院)、高职专科院校、普通中专学校。(见附件一、二、三、四、五)(二)、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划分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见附件六)。(三)、重申全省高等教育热门专业(含特色精品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1、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高职专科层次学校仅限医药、公安类专业)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实际开办专业数的20%,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为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30%。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类、艺
3、术与新闻传播类和高职、专科层次除医药、公安类外的专业不纳入热门专业范围。2、高职、专科学校(不包括医药、公安类专业)列入国家和省精品工科专业、国家和省教学改革试点工科专业、国家级示范专业和校企订单培养专业,其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10%。3、普通高校同一专业学费标准不能重复上浮。(四)、经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第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要求重修的学生可按重修课程的规定学分学费标准收取重修费;未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应允许免费补考一次,对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申请第二次及二次以上补考的,可按每科20元收取补考费,但不得收取重修费、补修费或类似
4、费用。(五)、经批准实行自主招生和单独招生的学校,可按以下标准收取考试费:1、自主招生:本科每生200元,专科每生100元;2、单独招生:本科每生100元,专科每生80元。学校不得向考生收取报名费。(六)、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及专科生升入本科后,执行同学年同专业的学费标准。(七)、普通大中专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者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或者押金。(八)、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制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教2012112号)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公寓制管理的普通学生
5、住宿,其收费标准仍按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执行。(九)、代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0102号)执行。(十)、学生退费。仍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十一)、普通大中专学校不得以“专升本”、“转专业”、“转学”等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费用。(十二)、各高校结合本校招生和办学的实际情况,可在不高于省定各类专业学费标准的前提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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