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遗产税比较与借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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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 0 0 1 年第4 期 中外遗产税比较与借鉴 郝艳梅 ( 内蒙古财经学院法学系,内蒙古呼和浩特0 1 0 0 5 1 ) 摘要 遗产税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混合遗产税制,美国、日本、意大利分别是这 三种税制的代表。按我的现实情况应实行遗产税与赠与税合二为一的总遗产税制。为了配合遗产税的开征,应及时 修订继承法,以适新时期的遗产继承情况。 关键词 遗产税;赠与税;继承法;总遗产税制 中图分类号 D 9 1 2 2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l 0 0 4 5 2 9 5 ( 2 0 0 1 ) 0 4 9 3 一0 4 一、遗产税制的类型 遗产税在
2、其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制度、继承制度存在差异,因而各 国有不同的课征类型,目前世界上大体可分三种类型: 1 总遗产税制。此税制以美国为代表。总遗产税制是对死亡人所遗留的全部遗产进行课税的 制度。一般不考虑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以遗产继承人或遗产管 理人为纳税义务人。没有起征点,一般采取累进税率。其具体方式有四种:一种是按遗产总额减去 负债后的净额课证;二是规定免征额,对小额遗产免征遗产税;三是按遗产转移次数的先后,课以不 同的累进税;四是允许分期纳税或实物缴纳。 2 分遗产税制。此税制以日本实施的遗产税制为代表。该税制是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分给各
3、个 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分别征收遗产税的制度。纳税义务人是继承人。该税制的 税负大小往往取决于死者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一般采用累进税率。具体内容有:一是直系亲 属继承遗产税负较轻,血缘关系愈远则税负愈重;二是根据继承人所继承财产多少,采用不同的税 率;三是按遗产人的子女多少,采用不同的税率。 3 混合遗产税制。又称为总分遗产税制,以意大利实施的遗产税为代表。该税制是对遗产先征 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征收分遗产税。纳税义务人有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该税制 有很多弊端,故采用的国家不多,在文中不对此进行分析。 二、美国、日本遗产税制概况 1 美国遗产税( 见表一) 从
4、表一可以看出:美国的遗产税起征点高,且免税范围广,故目前9 8 的美国人的遗产都不超 过课税低线,只对死亡者中的2 的巨富们的遗产征税,并积极鼓励富人们将钱捐给慈善公益事 业。同时为防止死者生前将财产赠与而逃避遗产税,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合二为一的( 世界多 数国均采此作法) 。这种税收政策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良税制度,从整体上提高社会富裕程 度,真正体现了追求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这一点值得我国借鉴。 收稿日期 2 0 0 1 一0 9 一0 5 作者简介 郝艳梅( 1 9 6 3 一) ,女,内蒙古满洲里人,内蒙古财经学院法学系讲师,学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9 3 万方数据 遗产税
5、赠与税 课税制度总遗产税制总赠与税制 纳税人 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赠与人 纳税对象死者遗留的应税遗产额赠与财产的总额 起征点6 5 万美元 无 税率 1 8 一5 5 ( 起额累进税率) 1 8 一5 5 起征点以下的遗产;捐赠给慈善事业和公益 免税范围同遗产税 法人的财产;配偶继承的遗产 死者课征比例占死亡总人口的2 无 2 日本的遗产税( 见表- - ) 遗产税( 继承税) 赠与税 课税制度分遗产税制分赠与税制 纳税人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受赠人 纳税对象继承人扣除免税财产后的应纳税遗产受赠财产数额 起征点4 0 0 0 万日元随亲疏关系而定 税率 1 0 一7 0 累进税率 无 起征点以
6、下的遗产;弱势继承人加扣额;死后生前捐赠给公益事业 免税范围 捐给公益机构的财产的贼产 死者课征比例占死亡总人口的5 一7 无 从表二我们可以看出:日本的遗产税实行分税遗产税制。如前所述分遗产税制的计算税负要 依继承 、与死者的亲疏关系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税率,免税和扣除额也依亲等数不同和继承财产多 少而定。如规定,每个继承人可享受8 0 0 万日元的免税额,未成年人按其距成年的年数每年加扣6 万日元的免税额,对于残疾人,规定以7 0 岁计依残疾程度不同,每年加扣6 万日元和1 2 万日元不 等,其目的是扶助弱者。虽然日本的征税比例仅占死亡人口中的5 7 ,但由于实行高税率课税 ( 目前居世界之首
7、) 故有三代之后无继承之产的说法。如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之女和相下公司的创 始人松下幸之助的继承人均因税负过重而放弃继承或无产可继,使遗产作为社会财富而返还社会。 从中可以看出遗产税的立法指导思想符合日本民族的自立创业之精神,我国在制订遗产税制时应 借鉴其对弱势群体的免税保护措施,但它的高税率、不同亲等税负不同的规定则不可取,即不符合 我国的当前国情,又违背公平、平等的立法之理念。 三、我国遗产税制的构想 1 我国的遗产税应实行遗产税与赠与税合二为一的总遗产税制。理由如下:第一,我国目前财 产申报制度不健全,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第二,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水平较发达国家低,分遗产税制税 收征管复杂,要求
8、征管水平高,若实行分税制,则可能造成各继承人不如实申报遗产,从而逃税。故 宜采总遗产税制。 2 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因各国继承制度不同,则纳税义务人不同美国。及实行间接继承的国家 9 4 万方数据 和地区由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履行纳税义务。我国继承法对遗产执行制度和管理制度虽无明 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遗嘱中未指定遗产执行人,法定继承人当然成为遗产管理人和执行人。 我国继承贯例是直接继承,一般由继承人进行遗产分配。所以我国的纳税义务人应是遗嘱执行人, 无遗嘱执行人者为法定继承人,既无遗嘱执行人也无继承人者为遗产管理人。既要尊重继承习惯,。 又要借鉴科学制度。同时应规定义务人应在法定期内向征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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