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基本行为规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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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博置业 员工基本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新疆中博置业有限公司 员工基本行为规范管理办法二一三年四月本文件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外传 第24页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员工基本行为规范1第一节 基本准则1第二节 禁止规范2第三节 董事行为规范4第四节 审计行为规范6第五节 法定代表人行为规范8第六节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9第七节 财务人员行为规范11第八节 招标人员行为规范12第三章 责任追究12第一节 责任追究的方式12第二节 责任追究的原则13第三节 法律责任14第四节 责任的调查、认定和监督15第四章 附则1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公司员工在履行职责中必须遵循的行
2、为准则,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强化工作责任,完善监督约束机制,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追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责任,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置业公司及其直管下属公司/项目部。第二章 员工基本行为规范第一节 基本准则第三条 公司员工对公司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必须忠于公司的事业、忠于职守,廉洁从业,维护公司利益。第四条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第五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维护公司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第六条 公司员工必须维护企业发展纲领和企业文化的统
3、一性。第七条 公司员工应在授权范围及岗位职责权限范围内工作,不得未经批准私自超越职权范围或权限。第八条 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工作标准、工作流程。第九条 公司员工必须服从职责权限及工作流程中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管理。第十条 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公司业务流程和业务办理时间的规定,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改变业务流程,擅自突破业务办理时间规定。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应勤勉尽责、忠于职守。不得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怠于职守,不履行职责,阻碍公司生产经营。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在报批、审批、审核流程中对报批、审批、审核事项应履行尽职调查、审查的义务,并对报批、审批、审查资料的完整性、真
4、实性负责。公司员工在授权范围及岗位职责中对签署的文件、单据应谨慎审查,并对签名确认的文件、单据中所陈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对经手的公司文件、资料负有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损毁的义务。公司员工应遵守档案管理的规定,对经手的公司文件、资料负有及时归档的义务。第二节 禁止规范第十四条 严禁贿赂行为:(一)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他人财物”包括(1)财物,如:贵重物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以各种名义提供的奖励、赞助、补助及劳务费等;由业务往来单位或个人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等。(2)财物以外的其他
5、利益,如:提供费用的私人旅游活动;接受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的方便;接受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正常开展的娱乐活动等。(二)严禁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第十五条 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营私舞弊,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第十六条 严禁与他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甚至出卖公司利益的行为:(一)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串通抬高或压低购买或出售的产品、提供服务和劳务的价格,使公司参与不公平的交易,损害甚至出卖公司利益;(二)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串通弄虚作假,获取非法利益,损害甚至出卖公司利益;(三)严禁其他与他人串
6、通损害甚至出卖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十七条 严禁盗窃、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第十八条 严禁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行为:(一)严禁未经授权或批准,披露、泄露、告知、公布、发布、传播、出版、转让、处分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使第三方(包括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公司其他职员)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二)严禁以盗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商业秘密,非法使用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损害公司利益;(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严禁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十九条 严禁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诋毁、诽谤、侵犯公司名誉、声誉的行为。第二十条 严禁以剽窃、篡改、假冒等方式侵犯公司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7、、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以假帐、假凭据、假签证单、假合同或其他虚假形式高估冒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法利益或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第二十二条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消防责任事故、质量安全事故、劳动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严禁以公司名义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隐瞒来源和性质提供方便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严禁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或超越职权范围擅自调整或擅自突破公司预算指标、成本控制指标等经营指标的行为。第三节 董事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任
8、职公司章程、任职公司规章制度,对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股东通过其选派或推荐的董事参与董事会的活动,对任职公司依法实施管理,董事作为受托人,应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三)董事必须参与任职公司董事会决策,行使表决权,承担任职公司董事会委托的工作;(四)董事有权对其认为错误或超越任职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在任职公司董事会议记录上对其反对意见作出记载;(五)董事应认真阅读任职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准确了解任职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六)董事有按任职公司股东会要求列席会议,并接受任职公司股东质询的义务;(七)董事负有向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八
9、)董事应如实向任职公司审计部或审计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任职公司审计部或审计行使职权,并接受任职公司审计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九)董事参加董事会的活动或受董事会委托执行任职公司公务所需的费用由任职公司列支。第二十六条 董事的禁止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二)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五)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公
10、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商业秘密;(八)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九)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十)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十一)从事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四节 审计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任职公司章程、任职公司规章制度,对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股东通过其选派或推荐的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部的活动,对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依法实施监督,审计人员作为受托人,应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三)审计
11、人员必须参与任职公司审计部活动,行使审议权、表决权、监督权,承担任职公司审计部委托的工作;(四)审计人员应认真审阅任职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定期审查帐册文件,及时、准确了解任职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五)审计人员有按任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要求列席会议,并接受任职公司股东、董事会质询的义务;(六)审计任参加审计部的活动或受审计部委托执行任职公司公务所需的费用由任职公司列支。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的禁止行为:(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二)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
12、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五)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商业秘密;(八)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九)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十)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十一)从事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五节 法定代表人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任职公司章程、任职公司规章制度,对任职公司负有
13、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股东通过其选派或推荐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法定代表人作为受托人,应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三)法定代表人参与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承担任职公司委托的工作;(四)法定代表人应认真审阅任职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准确了解任职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五)法定代表人有按任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要求列席会议,并接受任职公司股东、董事会质询的义务;(六)法定代表人应如实向任职公司审计部或审计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任职公司审计部或审计行使职权,并接受任职公司审计部或审计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七)法定代表人受公司委托执行任职公司公务所需的费
14、用由任职公司列支。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的禁止行为:(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二)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五)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商业秘密;(八)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九)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15、失;(十)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十一)从事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六节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除董事、审计、法定代表人外,其他由公司聘任的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各职能单位的负责人或经理级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第三十二条 高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一)高管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章管理制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高管人员有按股东会要求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三)高管人员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应及时将公司的经营状况向上一级负责人汇报,并对提供给上一级公司、集团、董事会、
16、股东会作为决策依据的报告、报表、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四)高管人员应如实向审计部或审计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部或审计行使职权;(五)高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赋予的职责和权限,按授权范围和工作流程经营管理公司事务;(六)高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和岗位职责权限内对管理事项负责,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七)高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经营目标责任、预算和成本控制责任、绩效考核等制度,完成经营绩效和成本控制目标,保障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八)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公司过程中,对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决策及签署的相关文件负责;(九)高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印章、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出具证明的管理规定。第三十三
17、条 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二)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五)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商业秘密;(八)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九)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十) 违反法律、行政
18、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十一)从事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七节 财务人员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税收、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负有向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对经自己签名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表、预决算报告、财务单据和凭证等负责;对提供给上一级公司、集团、董事会、股东会作为决策依据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第三十六条 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运作方式。第三十七条 不得擅自超越权限进行借款或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本人或者他人使用。第三
19、十八条 不得擅自超越权限及审批流程支付款项或调度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经审批已确定的拟付款项目。第三十九条 不得违反国家及公司有关票据的法规、管理制度,违法使用、开具及保管票据;不得擅自违反公司的报销制度。第八节 招标人员行为规范第四十条 对进行投标的单位是否符合招标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第四十一条 不得在开标前泄露经济标底和技术方案及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第四十二条 发现投标人串标、围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不得知情不报。第四十三条 不得与投标人串通、围标,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议标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第三章 责任追究第一节 责任追究的方式第四十四条 公司员工违反法
20、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同时追究责任人经济责任;构成犯罪或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 刑事、行政法律责任:公司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果由责任人自负。公司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触犯行政法规,被政府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负。第四十六条 公司行政责任:公司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的,由公司视情节程度按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奖惩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公司有权辞退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第四十
21、七条 经济责任:公司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的,应承担如下经济责任:(一)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所获得非法收入的12倍的违约金;(二)公司有权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幅度或按情节轻重,扣薪、扣奖金、扣保证金;(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二节 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公司员工违反法律、法规,依法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或被政府机关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不影响公司依章程、规章制度追究其对公司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第四十九条 公司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根据违规事实及情节程度,确定责任人同时承担行政责
22、任和经济责任,或单独承担某一项责任。第五十条 公司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行政拘留的,公司可将其辞退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第五十一条 公司员工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公司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核程序确定后,提前以书面方式告知责任人原因及具体数额,并可在发放给责任人的薪酬中扣除,但须发放给责任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工资收入。责任人当月薪酬不足扣除的,可延缓至其他月份。责任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无法在发放给责任人的收入中扣除或责任人的收入中不足以扣除的,公司有权向责任人追偿。第五十二条 公司员工违反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属过失的,或者主动向公司承认错误、如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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