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伦理与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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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新闻实践中的道德与伦理问题第一节:“道德”范畴的职业规范一、新闻有偿与记者勒索受贿 有偿新闻(严重职业道德问题):有新闻从业者参与的以金钱或金钱等价物形式进行交易的现象新闻从业者向采访对象索要财物或采访对象买断新闻滋生的条件:A.媒体本身是稀缺资源(大陆媒体实行审批制,海外实行注册登记制);B.市场交换1、以新闻之名行有偿广告之实(“一厂一店式”)新闻与广告的基本区别:1、新闻必须客观公正,广告是自我宣传;2、新闻的取舍决定于新闻本身的新闻价值,广告只需付费即能刊登;3、新闻以满足人们多方面的信息需要为目的,广告以实现广告主的推销为目的;4、新闻从客观新闻事实产生,广告按广告主的主观意
2、图制作;5、新闻是公益行为,广告是市场赢利行为把广告混同于新闻,是把广告主的局部利益冒充为社会公众利益,媒体将通过政府审批而获得的稀缺资源只分配给特定少数人2、以刊发、撤回批评稿件为条件直接索要财物触犯法律行为:毁损商品信誉罪、敲诈勒索罪、受贿罪3、在采访活动中主动提出生活上的奢侈要求4、被动接受各种礼金、有价证券5、为非法行为宣传、接受贿赂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1、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对象索要财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钱物、有价证券2、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通信工具等物品3、新闻工作
3、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产品上市和其它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4、新闻单位在职的记者编辑不得在其它企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它新闻单位兼职记者或特约撰稿人5、新闻工作者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6、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挥霍公款7、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达到个人目的8、广告经营业务与采编刊播业务必须严格区分,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作广告9、凡是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页、专栏节目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
4、标识,与其它非广告内容区别10、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报道新闻拉赞助,在得到赞助或协办的栏目节目中只可以刊播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名称,不得以语言文字图像等形式宣传赞助或协办单位形象或产品二、承担法定的政治义务与责任三、信守客观,防止报道失实1、新闻的客观性 不带有主观倾向性,通过尽可能多的渠道获得信息,再将信息所呈现的表达出来,多侧面的呈现事实可能的状态。2、 新闻真实A. 新闻构成的基本五要素大致准确 B.报道引用的所有材料准确可靠 C.背景材料全面客观 D.对事件的概括能够反映新闻事实的总体面貌 E.对新闻事件的解释合乎事物内在的必然性、规律性第2节 、“伦理”范畴的职业规
5、范1、 珍视采访报道对象作为人的尊严和生命价值#、灾难性事故报道与人性情怀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采访报道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感受,在提问和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对其心理造成伤害1、记者“特权”行为与累赘身处现场的冲动控制能力与心态调节有时比独家新闻重要,现场受限,必须有适当的退让记者占用非常珍贵、稀缺的救助资源,给救援工作带来直接影响2、对受害者及亲属持应有的尊重关怀特别注意避免采访报道行为给未成年人的心灵留下阴影西方媒体的通行做法:避免媒体和不相干的旁观者的干扰,以避免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采访时尽量不要和抢险救灾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说话,不要和从废墟
6、中抢救出来的受难者说话,不要和受难者的亲人说话“生命高于一切,抢救生命高于一切,抢救生命的工作高于一切”记者应当尽量通过自己的观察和分析,报道灾区现场情况,尽量不要干涉当事人爱德斯坦海德: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受害者的亲友,即使在公共场合;不征得同意不使用摄像机拍摄受害者亲友;不询问“你感受如何”一类问题,不要使受害者亲友掉入必须表达他们情绪的陷阱;可以在确认悲剧发生后提出采访的要求;不要期待这些伤痛的受访者对媒体的反应一致。灾难新闻报道基本原则:1、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受害者亲友,不征得同意不拍摄受害者亲属;2、采访行为不要使受害者亲属处在必须表达悲痛欲绝情绪的失控状态;3、不要成为噩耗的首要传递者;
7、4、体现应有的同悲情怀,不要造成一种反差;5、对于亡者,如果需要,以隐晦的方式呈现;6、不使用灾难事故中极度让人痛心的照片,如有必要应作处理2、 职业角色与社会角色冲突#、专业主义追求与人文关怀冲突专业理念:对新闻技巧和使命的认识报纸的大众化、低俗化专业主义:只推崇专业技能和技巧客观化的报道标准:1、以5W进行报道;2、倒金字塔式的写作形式;3、以第三人称的语气写作;4、要引述当事人的话;5、强调可以证实的事实;6、不采取任何立场;7、至少表达新闻的两个面总的理念:1、经营权、编辑权分离;2、事实报道、评论分离;3、报道客观新闻价值的水准依赖于专业理念与技巧实现程度,但具有更高的准则人文关怀、
8、社会共享价值1、阻止生命危险、拯救心灵与本职工作:如果存在明显即刻的危险首先考虑制止救助或拯救而非记录有专业水准的新闻应该体现“新闻可以称之为新闻”的特质:独家素材;独家视角;表现方法称绝;有深度;有表现力、冲击力、感染力、说服力这都需要专业的训练人文关怀更重要:生活角色承担比职业承担更重要新闻若不想引起纠纷,必须尽到对新闻主体的尊重和关怀,不能漠视别人的生命。最大限度实现新闻价值的原则:尊重新闻主体、为人性服务出现 “职业角色”掩盖“社会角色”,是否确属“别无选择”,对个体本身而言,挽救是否更为不可取代2、媒体救助与尊严伤害(善意、无意):充当施舍者欲望的表演意识过于突显3、媒体救助、严肃或
9、沉重的话题关注的视角边缘化或娱乐化弱势个体在无法摆脱厄运、无力抗争时可能采取极端方式引起媒体关注“戏说”:救助对象成为媒体塑造自身形象的牺牲品有时媒体同情的善意之举无法换取人的尊严4、以不恰当的方式滥用采访对象的信用:信任的感情状态是否超出了背叛应遭普遍谴责的程度5、形象的刻板化描述与身份、阶层的隐性歧视三、隐性采访、暗访中的选择 1、隐性采访中的伦理争议隐性采访:不公开记者身份、公开记者身份但不公开采访意图来获取第一手资料的调查参与活动方式:1、观察:在现场不暴露身份、不介入事情、作为旁观者来冷静观察;2、亲历:亲身参与新闻事件的过程(主动创造条件参与其中、被动身不由己卷入其中);3、测试:
10、预先设置好条件,让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其中无论出于对公权力的监督,还是出于维护市场秩序,有足够的理由表明隐性采访的迫切性、必要性、不可替代性(一)记者作为事件的直接推动要素1、以诱侦手段采访、获取真实内情:诱惑侦察、陷阱取证(钓鱼执法)犯意诱发:犯罪嫌疑人在侦察人员的刻意引诱下犯罪机会提供:创造犯罪的条件但缺乏言行的直接鼓动受刑事法律的严格限制偷拍偷录(民事法律相关精神)手段不禁止暗访手段获取的资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存在差异:涉及私人环境、私人谈话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为获取内幕记者自身入罪3、诱使暗
11、访对象作出违法行为使法本身威严受损:“钓鱼采访”4、以冒充身份和诱导方式披露违法内幕,使无辜者利益受损上述被暗访对象本身均有犯罪或违法性:是否可以采取手段对等原则?5、以不正当手段、设圈套或欺骗的隐蔽方式测试、披露行业道德或行风问题不得违背行业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6、以不正当手段披露违反社会公德、私德的行为舆论曝光(性质恶劣、影响广泛的舆论监督)针对违法乱纪的人或事的批评舆论监督是针对公权力的使用涉嫌侵权:针对个体道德不够高尚的行为审判(二)记者仅以事件旁观者身份身份冒充正当性的大致界限:(不能冒充)法官、检察官、警察等依法授予的特定身份如果仅以旁观者身份,仅仅为了收集、获取他
12、人违法犯罪证据(假如可以接受这样的角色越位)其一:考虑不损害事件中其他无辜者的利益其二:不要记者人为地设置圈套、陷阱其三:确实迫不得已,面对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要引发新的犯罪行为,面对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不诱发更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媒体已经超越自己的职责成为侦破机关)对于一般性质的新闻素材,假冒身份与伪饰采访动机“用合法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要求,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新闻记者证。”“知情同意”“意思自治”人与人之间最直接的利用关系:如果一般事件也用录拍的话现有法律对隐性采访相关问题的制约:1、不得危害国家安全;2、不得披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不得违反未成年人和妇女权
13、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4、不得非法持有间谍器材隐性采访的合理问题:身份冒充没有改变事件性质,没有将性质推向恶的方向,仅作为一种串连、策略,只是采取隐蔽手段将过程记录下来第2章 、新闻报道与名誉侵权第一节: 名誉及名誉权概述一、名誉及名誉权(一)名誉的本质公民的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的品德、才能、声望、信誉、思想、作风、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信用、生产或销售商品与服务质量、态度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的本质1、一种社会评价。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下评价或自我评价都不能形成名誉的内涵,它强调社会性、公共性与公开性媒体机构所形成的内参资料,不具备侵害名誉权的条件2、对主
14、体人格价值的评价。人格价值就公民而言,主要指品行、才干、存在价值、思想状态、生活角色等。法人的价格价值涉及信用、生产能力、经营状况等3、客观性:强调名誉权主体自身行为所获得的结果(一)得其应得:每个人都应取走其行为带来的后果,既不多,也不少(二)防止言辞表达的主观情绪对这种“客观性”进行了无意或有意的修改(到最后会形成“意见改变事实”的结果,由于措辞使读者的理解和记者想要报道的事实相悖)4、对特定人的评价:名誉不指向泛指的对象,必须能够落实到具体的人或单位总之,“社会综合评价”排除特别人群的主观感受,倾向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二)名誉权的法律特征#、名誉权:人格权的一部分,指公民或法人基于自己的
15、素质、才能、品德或信誉等方面的行为表现所应得的社会公正评价的民事权利名誉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法定性:名誉权不是自然绝对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如果有必要法律可以对名誉权的内容作出某些强制性限定2、专有性:特定的名誉权只能由特定的主体享有,对健在的公民而言,名誉权所代表的利益不能转让与继承(企业法人除外),但名誉权的社会属性使得公民死亡后他的名誉所体现的利益可以在其近亲属人群的身上得到延续(死亡人的名誉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3、财产属性:名誉权到最后体现为对物质利益的维护#、人格权:一个公民维护自己独立和尊严的根本性规定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贞操权、名誉权、身体权、信用权、隐私权、肖像权
16、、姓名权、荣誉权一般人格权: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人格权和身份权(监护权、亲属权、配偶权)构成人身权家庭中人身权受到侵犯,三代以内任何一员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适格的主体)法定权利: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权、债权著作权:必须要有载体固定下来;具有独特性;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非内容思想;自动产生,无需申请(三)处理新闻侵权纠纷的主要法律文件民法通则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80年代以来的新闻纠纷略述80年代前我国新闻官司很少:相关法律未出台;报纸很少新闻侵权:新闻单位、个人以传递新闻信息的名义通过新闻媒介向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捏造事实、情况虽真实但信息获取违背他人意
17、愿且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内容,从而侵犯法人、公民的价格尊严,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物质上的损失。(一)1987年民法通则颁布作为分界线:此前承担刑事责任、此后承担民事责任刑法对“诽谤罪”认定的三个条件:1、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2、出于直接故意;3、后果严重,情节恶劣民事赔偿: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行政责任(二)80年代中后期以来新闻官司4次高峰1988年民法通则实施,中心在上海1992年中心在北京,以文化名人为主要原告群体文化体制改革1993年遍及全国各地,企业法人作为原告2000年全国各地,政府机关公务员、公职人员作为原告(三)80年代中的期以后新闻官司频发的原因分析(1)法律依据
18、:87年民法通则,93年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媒体机构神圣、权威意识的消解(3)维权意识的增强(4)媒介触角延伸的广度的深度:演艺、文体界名人;普通人的家庭、婚姻、情感媒体报道内容所占比例的大小:情感纠纷消费纠纷文艺批评刑事案件(5)信息收集、制作、发布的时间大大缩减,没有充裕时间的求证(6)新闻随机性、不确定性增大(越来越多的消息来源于网络)(7)媒体从业者的情绪心态、工作作风(不愿核实)(8)立法与司法环境限制政府官员隐私事项的两次立法均流产A、民法典(草案)中“公众人物”词条被删除(以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
19、,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B、公务员法对“领导干部财产制度”的讨论最终未被采纳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媒介报道权之间寻找平衡仍需谨慎C、举证要求苛刻(证实、证伪;无理缠诉)D、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不需过多举证,而是被告(媒体)进行举证公民是弱势,媒体是强势E、二审终审制:媒体对地方企业或政党干部的异地监督(涉及地方保护主义)案件管辖权: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法院一般尊重原告的意愿,作为一种策略,有相当高比例新闻诉讼官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一审案件从基层法院开始,媒体败诉后上诉,移交至二审
20、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但仍未跳出行政区划、权力的影响提审:向高一级(两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再审:由同一级的检察机关提出抗诉F、反诉、抗诉制度反诉: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与本诉相关联的相反的民事权益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吞并原诉的目的,这种反守为攻的诉讼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权利,是保证本诉被告的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判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抗诉是法院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抗诉需要符合的条件: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确有
21、错误;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循私、舞弊的行为G、法官、编辑记者对于侵权的认知(真实性的把握标准、情绪表达的克制度)在具体业务操作层面,从业者惯常的处理方法和法官的尺度运用存在明显差距分歧一:作为情绪表达强烈形式的言辞辱骂,法官采取虽未超出常人经验感受范围但显然有过严倾向的执行标准,编辑记者则偏重日常经验标准,或者说在批评报道经常涉及的谴责、贬斥态度一立场呈现上,法官更倾向于意见、情绪表达一理智与分寸分歧二:媒体从业者对报道“客观性”尊重,更多地采取了“新闻基本要素基本真实即可”的行业标准,法官对媒
22、体因实际条件限制而难以达到理想状态的客观真实,倾向于将苛刻的客观性要求置于优先地位3、 报道侵害名誉权的条件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2、违法性;3、有过错;4、因果关系新闻侵权的几个条件:1、新闻已经发表(损害事实)内参(仅供领导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内部发行的报刊、资料(法院要受理)是否造成社会性评价2、新闻作品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违法性质,即新闻侮辱与新闻诽谤(违法性)新闻诽谤:对特定的法人、公民的报道完全是虚假的,或部分事实不真实(主要虚假),对其名誉造成损害的新闻侮辱:新闻报道由于使用污秽、粗鄙、下游的言辞、图片、漫画致使特定人名誉受到损害、形象得以丑化几种常见情
23、形:(一)错误地或缺乏事实根据地指责或认定他人违法犯罪司法审判实践对新闻侵权纠纷中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是否违法犯罪的认定要求非常苛刻A、受害人本人的叙述、涉案人或加害人的供词B、相关法律专家的认定意见(社会分工细化、专业化与知识化使人们对专家的依赖性增强)(二)用辱骂的言辞或污蔑、丑化、嘲笑等方式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贬低新闻报道不排斥修辞的适当使用,如何区分侮辱性言辞与运用修辞方法的界限,关键要看作者是从丑化、贬低他人人格出发使用下流、污秽、丑恶的言辞,还是报道对被批评者行为的描述,只是追求一种有语言张力的表达,如果是后者,一般不构成侵权侮辱一般表现为毫无人的尊严的它类作比,或以社会唾弃的身份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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