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章程最新版本范本[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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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名章程(本范本仅供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修改。蓝色为可选择条款)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 住 所: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第二章 股东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1个:1、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住所: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 第
2、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
3、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股东姓名或名
4、称: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货币首期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第十四条 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第四章 股权职权第十七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第十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5、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作出决定 (十)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九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执行董事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 三年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
6、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任聘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下面形式报送股东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
7、五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
8、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9、已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七章 监事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为及时改选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10、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
11、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于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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