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乙肝歧视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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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消除乙肝歧视的建议:1. 从我国乙肝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后产生的效果来看,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高法律的强制力和可操作性,保障乙肝患者的公民权利。2. 从彻底根除乙肝歧视来看,根本方法是: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纠正人民群众对乙肝的错误认识。3. 从实际的法律宣传成效来看,直接方法是: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4. 从现实的法规执行力度来看,重要手段是: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5. 从现实的政府可用资源来看,辅助方法是:鼓励相关民间团体、组织的活动和发展。附带材料:我国对于乙肝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过程:1989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2、治法。病毒性肝炎被列为乙类传染病,并规定:病人、疑似病人和携带者在治愈或者排除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1991年2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2003年3月3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患有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但是肝功能正常的携带者除外。2003年9月26日,报考安徽芜湖公务员的乙肝携带者张先著,被人事局以感染乙肝病毒为名拒绝。张氏遂于10月10日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并
3、认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侵犯了其宪法权利。被称为“乙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4月,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人事局根据张氏体检结论不予其考核的行为缺乏事实证据,予以撤销;但不承认规定有错。人事局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05年1月20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取消对乙肝携带者的限制。但仍然规定患“各种急慢性肝炎”的为不合格”。此举具有标杆意义,部分企业开始效仿,歧视的坚冰出现裂缝。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该法第一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4、。用人单位不得强检乙肝,否则将被处以罚款。但1000元的罚款被认为太低,无威慑力。尽管如此,该法的出台还是使相关诉讼显著增加,乙肝携带者开始频频胜诉。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但该意见被认为缺乏具体措施和强制性,不易操作。实际来看,效果确实不明显。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删除了原食品卫生法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2009年7月20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并实施,明确排除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限制。2009年7月3
5、0日,卫生部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要求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2010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发表声明:“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文段摘抄公务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应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
6、生行政部门规定。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在随后制定的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全国统一体检标准中规定,乙肝病源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国家人事部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此外,近年大学入学体检也取消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标准。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源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
7、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肝病源携带者如果在就业中受到歧视,可依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提起诉讼。另外,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稿)执行,有关肝脏功能的体检项目和标准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执行。按照该文件,全省公务员考录首次取消乙肝检查,公安特警的体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据悉,报考公安类的考生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黑公传发200526号)通知执行
8、。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康证体检项目有哪些)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因而乙肝小三阳不能从事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另外,乙肝小三阳不能从事的工作还包括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临床医学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
9、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3-10 生效日期: 2010-03-10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 人社厅发201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
10、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解决好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就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和三部门政策解读稿(附后),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掌握通知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要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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