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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安全生产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单位定名为烟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第二条 本单位是经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烟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二)负责组织指导编制职责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2、的演练和实施。(三)负责指导、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参加事故抢救;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市政府授权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四)负责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本单位主任办公会。其主要职责是:(一)修改章程。(二)制定业务活动计划。(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四)提出终止动议。(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八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查阅主任办公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 主任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
3、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主任办公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副主任受主任委托或经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代行上述职责。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第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财政拨款。第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二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
4、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 本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六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自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主任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5、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举办单位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第二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制定,由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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