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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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姓名:王群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 指导教师:赵利民 2006-03-20 1 摘 要 如何在公司法中规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一直是各国公司法十分关注的问题,因为它不仅 仅关系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问题,而且涉及到整个社会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信用的问题。公 司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应当始于公司设立之际,贯穿于 公司营运之中,终于公司清算结束之时。只有设计出一套对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行之有效的 制度,才能使我国的公司法制臻于完善。 本文将从公司设立、营运、终止各阶段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具体制度,比较世界各国先进 公司法
2、条文,结合我国的实际社会市场情况,从各方面论述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制 度的缺陷,以达到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机制,促进我国相关法律进一步发展 的目的。 【关键词】公司 债权人 债权人利益 法律保护 2 Abstract In the law of corporation, how to enact creditor s protection system is always an issue concerned by various countries legislator extremely. Because this issue not only relates to th
3、e company creditor s interest, but also comes down to the entire social market s transaction rules and credit. Company s limited liability is the footstone of company law system. The company creditor s protection system should begin in the company s establishment, pass through the company s operatio
4、n and end at the company s liquidation. Only designed an effective system to the company creditor s protection can enable our corporation law to reach in the consummation. This article compares with various countries law of corporation according to the creditor s protection system in company s estab
5、lishment, operation and termination. Combined our actual society and market conditions,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defects of creditor s protection system based on various aspects. The prospect of this article is to improve th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for our corporation creditor interest and prom
6、ote the smooth development for our legal system. 【Key Words】 Corporation Creditor Creditor s interest Legal Protection 2 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管、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 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 借阅。本人授权山西财经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 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不保密。在 年解密后适
7、用本授权书。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引言 1 引言 (一)出发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符合时代进步的要求,它满足了社会规模经济的需要、资本流转的 需求,有效降低了公司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管成本,以及投资者之间互相监督的成本, 这些对于经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有限责任制度自产生以来,就逐渐形 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的法律工具。美国前哈佛大学校长伊洛勒( C . W . E l i o t )教授曾指出: “有限责任是基于商业的目的而产生的最有力的法律上的发明” 1 。在许多学者看来,有限责 任改变了
8、整个经济史,其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但是有限责任制公司制度却有着天生的弊端,那就是:本该享有公司收益的公司债权人 们, 承担了公司经营的风险成本和失败责任 2 ,这是不合理的一点。 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而言,债权人虽无股东之名,却有股东之实,为公司的发展壮大起 到了事实上的股东的作用。公司债权人的出资与股东的出资在公司的使用方式并无二致,在 公司经营失败时他们也要承担股东在有限责任之外的风险, 但是他们却无法享有公司的收益, 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因而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不应忽视债权人利益作为公司 利益之一部分而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成为了各国公司法立法中一 个至关重要
9、的问题。 为了保护公司债权债务得以顺利进行,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保护就成为了必然,这有着很重要的理论意义。首先,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加强对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保护、规制各种投机行为,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其次,从公司自身的特点 来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可以保证公司正常发展。第三,从法律本 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来看,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必然的。总之,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和促进社会经济效益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二)目的 我国公司法已经建立起一套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制度,这对于市场秩序的创建、市 场信誉的维护和法律高效的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但也应当指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 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也逐渐暴露出一些 1 P. L. Blumberg,The Law of Corporate Groups,Little Brown and Company,Boston and Toronto,p.3. (1987). 2 刘俊海: 公司的社会责任 ,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90 页。 引言 2 问题,特别是由于立法时的历史局限性,当时的立法理念、立法技术和制度设计,都越来越 显得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如公司法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形 势的需要,而且,对一些重要方面缺乏法律规
11、范或者缺乏明确的规定。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法相比较,我国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方面更是显得不成熟,在 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公司破产或解散而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证的现象。因此,我国 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尚应更多地借鉴国外公司法中能够积极全面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 益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我国的公司法制臻于完善,更有效地保护公司、股 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本文作者将从公司设立、营运、终止各阶段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具体制度,比较世界各国 先进公司法条文,结合我国的实际社会市场情况,从各方面论述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保 护制度的缺陷,
12、以达到改进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机制,促进我国相关法律进一步 完善的目的。 (三)方法 在论文的研究过程中,作者采用了各种方法,如归纳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法和演 绎推理法等。以期达到对问题深入、细致地分析,所作出的研究结论也更具有实用价值。 概述 3 一、概述 (一)公司债权人的概念和特征 要了解公司债权人的范围,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公司债权。公司债权分为普通债权和特殊 债权。普通债权的概念较为广泛,是民法中的债权在公司法律关系中的体现,包括合同之债 和侵权之债;特殊债权是公司法中特有的一种债权,主要是指因持有公司债券所形成的债券 债务法律关系。公司债券是公司的一种主要融资手段,指公司依
13、照法律规定,按照有关程序, 为了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债券到期后,公司负有向持券人还本付息的义务。 所谓公司债权人,应当是指与公司发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并持有权利的特定主体 3 。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人,在公司清偿债务的顺序中,公司债权人和股东作为公司融资的 对象具有相似之处,但法律却赋予了两者不同的权利。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外部利害关系 人对于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极其有限,处于被动的地位;而股东却可以通过拥有参与股东大会 等诸多权利,积极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为此,各国均规定,公司破产时,公司债权人有次于 股东获得清偿的权利,以平衡两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有限责任制公司的弊端在于:股东们
14、拥有分享公司收益的权利,却将承担风险的责 任转嫁给了公司债权人。这是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暴露出现行有限责任制公司法人人格的 确立和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冲突。 (二)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公司的设立与发展与国家对经济的指导思想有密切联系。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在 古典经济学说的影响下,认为市场对国家经济的调节是万能的,认为公司的兴办及经营属于 私人行为,国家对社会的经济活动完全不干预,强调市场主体进出自由,公平竞争。传统的 公司法也是建立在古典经济学派假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之上:市场没有缺陷,具有完全竞争性, 可以鼓励人们设立无数个相互竞争并且实力相当的公司,并且可以从中营利。公司立法
15、创制 了公司的人格,确立了公司的法人地位,规定了公司资本的三个重要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公司法还明确了公司与股东相互的权利义务边界,廓清了彼 此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利益关系,为双方的行为提供了必须遵循的准则,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传统公司法理念可以概括为以公司营利为本,以股东利益为重 4 。 3 张民安: 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法学论丛)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第 3 章。 4 刘俊海: 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 商事法论集第 2 卷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 概述 4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遭受了经济危机的
16、巨大打击,思想开始发生转变, 认为市场调节机制并不是万能的,从而逐步接受凯恩斯的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理论,对公司的 兴办、经营行为采取了更为理性的态度,一方面继续坚持公司设立、经营属于私人事务,国 家不予以干涉;另一方面认为国家必须制定市场的游戏规则,通过掌握规则的设立权对市场 进行调整;最后,强化对公司的调控,国家通过立法来规范公司的组织机构,以此保持公司 正常、正当的运行,进而达到间接保护第三人的目的。这一做法,体现了国家保护债权人的 态度。公司设立在国家经济指导思想的背景下,经历了特许主义、许可主义、准则主义的发 展过程。从最早的英国以皇家特许状的形式授予商业组织以公司特权,到十八世纪以国会
17、通 过单独立法进行授权,到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即可成立公司,到今天,立法主导思想 更加趋向于自由设立公司。 现代公司立法中,不仅要保证公司的经济功能,还必须强调其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 的提出是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发展的一个理论前提。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保证 股东利益的同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除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保护是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之一。加强公司的社会责任,对公司的运行、信用 以及对社会经济的秩序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制度的意义 公司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商人经营的规模,从而带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使人类文明在 社会经
18、济的发展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有限责任制公司形态的出现,使得商人们得以只把自 己投入的资金交给公司用于经营,自己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仅仅按照出资份额来承担公司经 营失败的风险和责任。这样,无形中就把经营的风险和责任合法化地转嫁给了他人,使公司 成为树立在公司实际持有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一道难以逾越的屏障。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制公 司制度隐含着不容忽视的弊端:它把本应该由享有公司收益的股东们来承担的公司经营的风 险成本、失败责任转嫁给了他人,尤其是公司债权人。使得股东们享有了公司的收益,而公 司经营的风险却与他人共同承担。 公司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为了得到利润,公司必须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在交往 的过
19、程中,必然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了保护债权债务得以顺利进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 序,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就成为了必然。 首先,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规制各种投机行为,有利于创造 良好的投资环境。法律对公司行为的规制,打击股东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对我国建立健 概述 5 全市场经济法律保障制度有重要意义。有健全的法制,有良好的经济秩序,就会营造一个良 好的投资环境。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社会 经济活动中大量的投机行为依然存在。这些行为危害着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阻碍了投资 的积极性。因此,建立健全的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当
20、中不可缺少的 一部分。 其次,从公司自身的特点来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自从有限责 任公司产生以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最突出的特点。有限责任制度的最大 特点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一制度减轻了公司责任负担,对鼓励社会积极投资 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但自从它产生以来,其负作用也伴随而来。公司的大股东们往往会利用 自己强大的控股权来操纵公司行为,使公司按照其个人利益而进行经济活动,此时,在身份 上,股东就是公司,从而公司行为与股东个人行为产生了混同。若公司对外负债以后,股东 就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来规避法律的制裁,由公司承担其债务,以使自己在利益上成为了“不 倒翁”
21、。为了防止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完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措施就显得特别重要。 最后,从法律本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来看,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必然的。效益是法 律应该追求和实现的一个价值目标,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经济效益。加 强对公司利益的保护,打击各种投机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良好的经济秩序。只有有了良好 的经济秩序,公司才能大胆、健康的营运、发展,才能促进财富的积累。从相对的角度来讲, 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就是对公司自己的保护。公司和公司债权人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个公司 有可能成为另外一个公司的债权人。公司债权人利益这一抽象的概念里包含着每一个公司的 利益。因此,不能单方面的来区分公司和
22、公司债权人。总之,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促进 社会经济效益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四)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方式 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正稳步前行,朝着完善的法制体系发展。例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八次会议 2 0 0 5 年 1 0 月 2 7 日通过的公司法(修订案) ,认真总结了我国公司发展的 实践经验,大胆吸收了国外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突出了法律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 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对公司法进行的 全面的修改完善,使之能够满足新经济时代公司发展的需要。可以说,本次修改是完善我国 公司法律制度乃至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
23、律体系的重要一步。这次修改公司法 ,在 完善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在一些重要方面有重大突破。 概述 6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方式有三种:公司重大事项公开性原则、公 司资本维持原则以及公司清算规则。 公司重大事项公开性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营运和清算活动中,必须按照公司法的强制 性规定公开、公布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项、某些重要信息以及某些重要资料和报告。我国公 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有相关的规定 5 ,之所以如此是为了使公司潜在的或现实的债 权人在同公司从事交易前或从事交易活动中,能对公司的基本情况作较全面、较清楚的了解, 从而作出是否与公司从事交易的决定 6 。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24、是指公司必须达到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最低资本额,必须按照公司法的 规定缴纳出资,并且在公司设立后不得滥用公司资本,侵吞、非法分配公司资财,导致公司 资财被不当使用、削弱和流失。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设立时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之一,是公 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而且也是公司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免 受公司资本削弱之危害,我国公司法以大量的条款规定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清算规则是指在公司由于某种原因进行清算时,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不受公司股东 或清算人非法处分公司财产行为的危害,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及时组成清算组织,依 照有关的财产接管和清算的规则开展各项清算工作。 除此之外,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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