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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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121-FS-2014-48 咨咨 询询 通通 告告 下发日期:2014 年 1 月 20 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万向东 运输飞行员 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 2 目录目录 1、 目的 3 2、 要求 3 3、 参考文献 . 4 4、 运营人记录要求 . 4 5、 人员资质系统使用要求 . 8 6、 安全记录及人员运行限制 . 11 7、 争议处置 . 14 8、 短时使用其他 CCAR-121 运营人的驾驶员参加运行 . 15 9、 生效和废止 . 17 附件一:安全记录申请审核表 19 附件二:安全记录证明信 21 附
2、件三:飞行记录簿样例 22 附件四:机长航线检查工作单样例 29 3 1、 目的目的 按照 CCAR-121 部运行的运营人(本咨询通告中简称运 营人,也称为雇主)应按照 121.691 条建立其雇佣并运行的 飞行人员的训练和运行记录,并对每个飞行人员的安全记录 进行登记。为适应航空运输的快速发展,落实飞行人员资质 管理的要求,需要严格安全记录的管理,保证安全记录管理 的连续性,从而提升运输航空安全运行水平。 本咨询通告细化了 121.691 条的管理要求,并明确了飞 行人员注册流程。 2、 要求要求 所有按照 CCAR-121 部运行的飞行人员以及按照咨询通 告 AC-121-36 实施整体
3、课程训练的学生均应在“飞行人员资 质管理系统” 上注册, 注册时应满足本咨询通告的相关要求。 对于未注册人员,运营人可以雇佣和训练,但 CCAR-121 部 运营人不得允许其参与本公司 CCAR-121 部商业运行, CCAR-141 部学校不得对其实施整体课程训练。 按照 CCAR-135 部和 CCAR-91 部运行的飞行人员,其 安全记录管理由运营人按照适用规章进行,不适用本咨询通 告,有关内容可供参考。 4 3、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FAA The Pilot Records Improvement Act of 1996 (AC-120-68) 4、 运营人记录要求运营人记录要求 4.
4、1 按照 CCAR-121 部第 691 条的要求,每个运营人应当建 立和保存每一机组成员的下列记录: A技术档案 包括飞行记录簿,各种训练和检查的记录,事故、事故 征候结论,奖励和惩罚记录等。 运营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飞行记录簿格式,该记录簿 应适合长期保存,易于填写,包括按时间顺序保存的各种训 练和检查的记录,事故、事故征候结论,奖励和惩罚记录等 内容。 飞行记录簿应有专人填写,并持续存放于便于局方检查 的固定地点。记录簿可采用活页可插入方式,以方便保存由 考试员、检查员或者教员等特定人员填写的训练、检查记录 和证书,以及其他记录相关的文件和证书。 奖励和惩罚记录指的是与飞行职责相关的奖励
5、和惩罚, 通常不包含与飞行职责无关的奖惩记录,但运营人给予的导 致飞行员被终止聘用或离职的纪律处分,因违反治安管理 5 处罚法受到的处罚、触犯刑法受到的处罚以及行政机 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给予的其它处罚必须记录。 附件三提供了飞行记录簿的样例表格。 B运行记录 能证明该机组成员是否满足 CCAR-121 部适用条款要求 的记录,包括航线检查、飞机和航路资格审定、体检鉴定和 疾病治疗、以及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记录等。 运营人应制定航线检查、飞机和航路资格审定的检查工 作单,每次填写后归入飞行记录簿(航线检查工作单样例见 附件四) ; 运营人应按照航卫部门的格式要求长期保存体检鉴定 和
6、疾病治疗记录; 运营人应以书面方式或局方可接受的电子方式保存飞 行时间、 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记录, 使其易于查询和计算。 C不合格情况 对飞行机组成员体格、业务不合格情况所采取的每一措 施,该记录至少保存 6 个月。 对体格不合格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暂停飞行、休养、 治疗等措施; 对业务不合格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暂停飞行、训练、 延长经历等措施。 4.2 局方批准的计算机记录系统可以用于上述记录要求。 6 4.3 运营人应当在机组成员所服务的基地保存上述款要求的 记录,以便接受局方的检查。机组成员不再服务于该运营人 时,运营人应当自上述人员退出运行之日起,将 4.1 A 项要 求的记录保存至
7、少 24 个月。运营人应做好机组成员离职或 辞职、终止聘用或取消聘用资格的记录。 4.4 新雇主应要求雇佣的飞行人员提供前雇主的 4.1 A 项内 容的副本(本文所述副本包括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 件等复制品,非指证件的副本) ,并进行评估,将结果报局 方审核且在局方的系统注册成功后方可实施运行。前雇主是 指过去 24 个月内与该飞行员有雇佣关系的运营人。 4.5 前雇主应向飞行人员提供 4.1 A 项内容的副本, 以满足其 参与新雇主运行的安全记录要求,不得收取费用。 A飞行人员应填写申请表格(见附件一)向前雇主提 出安全记录副本的申请。在双方存在劳动合同纠纷时,应先 解决纠纷,再提出申
8、请。 B 前雇主运营人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及时提供安全记录 副本,因地理位置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的,可以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内提供。无故不提供安全记录副本的运营人,局 方将不接受其注册新的飞行人员。 C前雇主发生兼并、破产情况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飞行人员在被雇佣期间,前雇主被新雇主兼并,飞 行人员无需办理任何手续,雇主之间自行实施安全记录移 7 交,存放于新雇主处; 2)飞行人员离职后被新雇主雇佣,前雇主被其他运营 人收购、兼并或合并,飞行人员须向主控方运营人申请安全 记录副本,主控方运营人承担前雇主的责任和义务; 3)前雇主破产,并且无法提供安全记录副本时,飞行 人员可向前雇主主
9、管地区管理局申请开具证明信(见附件 二) ,以代替安全记录的要求。 4)因记录天然不可抗拒原因丢失或损坏(比如,在发 生洪水、严重地震、风暴和火灾的情况下) ,前雇主须对该 情况书面说明,并经公证部门公证,此时飞行人员可向前雇 主主管地区管理局申请开具证明信(见附件二) ,以代替安 全记录的要求。 4.6 来自非 CCAR-121 部运营人的飞行人员,应遵循下列原 则: 1)整体课程和 MPL 课程毕业的学生,符合本咨询通告 的要求时可直接注册到运营人名下,境内学校的记录由飞行 学校按规定保存,境外学校的记录由运营人按规定保存。 2)来自我国军方、警方和海关的飞行人员,无需提供 军方、警方和海
10、关的安全记录副本。 3)按照 CCAR-91 部或 CCAR-135 部运行的飞行人员, 应提供原运营人按相应规章保存的记录副本,包括各种训练 和检查的记录,事故、事故征候结论,奖励和惩罚记录。 8 4) 境外飞行人员还应提供前境外雇主的 4.1 A 项内容的 副本,前境外雇主是指过去 24 个月内与该飞行员有雇佣关 系的境外运营人。对于无法提供的,运营人应向局方书面说 明原因, 并延长其监视下建立运行经历的时间至少 200 小时。 4.7 保护飞行人员安全记录的隐私。 飞行人员安全记录只能由新雇主直接参与招聘流程的 人员进行查看与评估。新雇主应确保与招聘流程无关的其他 人员不得查看或接触到此
11、类记录,局方监察员除外。 5、 人员资质系统使用要求人员资质系统使用要求 5.1. 系统功能介绍 目前局方已在运行“民航飞行人员资质管理系统” (下 称系统)是“民航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 (FSOP)的子系 统,具有飞行人员执照审批和航空公司飞行员注册、持续监 督等功能。所有执照的申请、审批工作均在网上进行;注册 功能则是将飞行员和其所运行的航空公司建立对应关系;而 持续监督功能则对飞行人员的几种重要的检查进行记录和 提醒,避免漏检和延迟。系统同时还提供了安全记录打分功 能,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了相应的扣分累计规则。 5.2 人员要求 本系统的操作人员包括局方监察员和运营人指派的公 司、学校人员
12、。局方监察员同时也是 FSOP 用户,接受过相 9 关培训并保持更新;运营人指派的人员应有 2 年以上执照和 训练管理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规和运行知识,对于不够熟 悉的操作人员,应参加中国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组织的相 关法规培训,运营人指派的人员应保持知识更新。 5.3 设备要求 用户单位应为该系统操作人员配置性能稳定的计算机, 安装正版软件,可以接入宽带互联网,并配备扫描仪和彩色 打印机。 5.4 批准和使用 各用户单位可向民航局信息中心申请合适数量的操作 人员,报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审核后,由信息中心批准 并发放 FSOP 用户数字证书。 5.5 用户职责 A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用户:负责网
13、上执照申请的最终 审查和批准;具备网上监督权限;负责安全记录扣分管理。 B民航局信息中心:负责系统的维护,负责受理并发 放民航局政务外网身份认证卡 (KEY)(FSOP 用户数字证书) 和用户管理。 C. 航科院用户: 负责正式执照的制作和校对, 以及申请 材料存档。 D. 地区管理局用户 (1)飞行标准处用户:负责网上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10 并打印临时执照、学生执照、地面教员执照;负责飞行员注 册;具备网上监督权限,负责本地区管理局用户管理。 (2)主任运行监察员(POI) :负责主管航空公司或学 校的网上申请的初审和指派考试员,审核实践考试工作单 后,提交至管理局飞标处;具备对主管航空公
14、司或学校的网 上监督权限。 (3)持续监督用户:具备网上监督权限。 E公司/学校用户 (1)运行副总和总飞行师(或主任教员)用户:负责 签字确认申请材料和持续监督数据的真实性。 (2)全权用户: 该用户隶属于公司或学校总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 审,并送交总飞行师确认,负责相关持续监督数据的录入和 维护管理,负责本单位用户管理。 (3)普通用户:负责本单位申请材料的填写和上传, 上传到全权用户;负责相关持续监督数据的录入和维护。 5.6 操作规范 公司和学校用户应对所有申请材料中所填写内容和上 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对所录入的持续监督数据的真实 性负责。 5.7 运营人记录的输入和维护 CC
15、AR-121 部运营人应当在系统当中建立和保存每个飞 11 行员下列记录类型,并负责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和持续更新。 (1)熟练检查,包括不同的运行种类; (2)机长航线检查; (3)应急生存训练; (4)在必要时填写阶段时间内所有飞行人员的飞行时 间记录。 以上记录将为飞行人员安全评估提供依据。 6、 安全记录及人员运行限制安全记录及人员运行限制 6.1 局方按照下表所列分值对飞行人员安全记录做量化管理, 其中 1-9 项为人工录入,其余项由系统自动执行。扣分后每 安全飞行一年自动加一分,直至 0 分。同一事件导致多项扣 分条件同时存在时,仅执行扣分最多条件项: 12 编 号 条件 分 值 说明
16、 1 重大安全事故 -12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 2 一般事故 -6 一般事故责任人 3 严重事故征候 -3 严重事故征候责任人 4 一般事故征候 -2 一般事故征候责任人 5 申请材料造假 -6 在执照或等级申请过程中提交虚假材 料 6 警告 -1 受到局方警告处罚 7 罚款 -2 受到局方罚款处罚 8 暂扣执照 -5 受到局方暂扣执照处罚 9 吊销执照 -10 受到局方吊销/撤销执照处罚 10 停飞学生 -5 整体课程中终止培训的学生 11 实践考试不合格 -2 121 公司执照实践考试或副驾驶资格 检查不合格,不含教员评估 12 熟练检查不合格 -1 121 熟练检查不合格 13 航线检查
17、不合格 -1 121 机长航线检查不合格 14 理论考试作弊 -3 执照理论考试作弊 15 CPL、ATPL、IR 单科补考 3 次以上 -2 执照理论考试 CPL、ATPL、IR 单科补 考 3 次以上 16 跨合格证调动 -1 在不同的合格证持有人之间转换注 册,飞行学校学生毕业除外 6.2 局方对运营人新进飞行人员的评估。 A运营人认真审核并向局方提交本咨询通告第 4 条所 规定的飞行人员申请信、安全记录副本或证明信、说明; B局方飞行标准部门提供一份包含下述内容的材料: 1)当前有效的具有相关等级及限制的飞行人员执照信 息; 2)局方针对飞行人员违规行为(该违规结论此后未予 以撤销)所
18、采取的行政处罚的摘要; 3)飞行人员资质管理系统中该飞行人员的当前扣分信 息及说明。 13 C运营人的主任运行监察员负责审核上述信息,做出 允许注册或禁止注册的结论,相关材料交由运营人保管,并 将结论(列在附件一式样的申请表中)交由飞行标准部门执 行。 D飞行标准部门按照上述结论在飞行人员资质管理系 统中进行注册,对于不予注册的情况,也记录到系统中。 6.3 注册和运行限制 出现下列情况时, 局方将对相关人员的注册和/或运行实 施限制: A申请人分值在-3 及以下时,新雇主的运行副总或总 飞行师须亲自审核安全记录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的相关内 容,保证完全知情; B申请人分值在-2 及以下时,应
19、延长其监视下建立运 行经历的时间至少 200 小时; C-2 及以下人员不得注册整体课程或 MPL 课程,也不 得担任整体课程或 MPL 课程的飞行、地面教员; D对于机长,如果熟练检查不合格者,须增加至少 200 小时副驾驶经历,经补充训练后方可再次检查;连续 3 次熟 练检查不合格者,应 3 年内不得担任机长,并至少建立 1000 小时副驾驶经历; E如果按照 121.463 规定实施的机长航线检查不合格, 应解聘机长,重新建立机长经历后方可再次检查; 14 F对于升级和转机型训练实践考试不合格的,需以 200 小时为单位递增补充飞行经历(不设上限) ,不得直接补充 训练再次参加考试; G
20、对于有过飞行经历造假行为的,航空公司不得接受 该类人员转入本公司担任飞行机组成员; H对曾经在各种考试中作弊或协助作弊的人员,运营 人 3 年内不应安排其担任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学校不得继续 其培训课程; I 运营人不得录用 5 年内发生过严重事故征候或以上的 责任人担任飞行机组成员。 7、 争议处置争议处置 7.1 本咨询通告用于对飞行人员安全记录的管理,不涉及雇 佣关系及争议。有关雇佣关系应遵照劳动部门有关法规。 7.2 运营人和飞行人员均不得故意制造事端而造成扣分情况。 7.3 当飞行人员或运营人对实践考试不合格、熟练检查不合 格、航线检查不合格而造成扣分的情况持有异议时,应向辖 区飞行标
21、准部门报告,局方有权对结果进行判断,并在需要 时重新实施检查。 7.4 飞行人员可以检查收到的安全记录副本,如有必要,可 以提交书面声明对记录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之处予以更正。 新任雇主应将该声明存入飞行记录簿以反映飞行人员对这 15 些记录和条目的看法。 8、 短时使用其他短时使用其他 CCAR-121 运营人的驾驶运营人的驾驶 员参加运行员参加运行 8.1 按照 CCAR-121 部第 121.23 条(a) (2)款规定,运营 人应足额配备运行需要的驾驶员与其它合格人员,方可颁发 运行合格证。对于不满足此款要求的,应不予颁发运行合格 证;颁发合格证后出现人力不足的情况时,应削减其运力、 限
22、制飞行小时直至暂停运行。 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运营人可能会短时使用其他运营 人的驾驶员参与航班飞行,容易造成管理或安全责任难以落 实的问题,形成安全漏洞,因此需要经局方批准方可实施。 8.2 使用来自其他运营人的驾驶员的运营人,除应遵守劳动 部门的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A满足本咨询通告的安全记录要求; B运营人应将外来驾驶员按照本咨询通告的要求注册 到本公司,方可实施运行; C在整个短时雇佣期间,被雇佣驾驶员仅可参加一个 运营人的飞行运行。 D运营人对所有来自其他运营人的驾驶员按照 CCAR-121 部第 415 条的要求实施训练,并满足各项经历要 16 求,同时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1)
23、为避免变相违反 CCAR-121 部第 402 条的规定,不 允许对外来驾驶员实施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 2)对于不涉及转机型、升级的人员,在参加运行前应 完成新运营人的包含 CCAR-121 部第 121.439 条中完整复训 要求的新雇员训练;同时还应完成新运营的 CCAR-121 部第 121.465 条要求的熟练检查。 3)满足 CCAR-121 部第 457 条有关新职位的运行经历 要求。 E经局方批准,该周期可最多至 12 个月。在此期间, 运营人应持续以局方认可的方式(例如公司网站、覆盖其运 行区域的媒体等)向公众公示其人员不足的情况,以及与其 他运营人签署合作协议的情况;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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