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三讲 行政处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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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一节 行政处罚,导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依申请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 依职权行政行为 行政命令,行政规划,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处罚与刑罚不同,两种行为的权力归属不同。行政处罚权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而刑罚的权力归于审判 权的范畴。 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有外部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实施 ;而刑罚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又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也可能对其
2、实施两种处罚;而刑罚只能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分子实施,而不能对只违反行政法律 规范而未犯罪的人实施。,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是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程序作出的;而刑罚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作出,这是由刑罚在法律制裁中具有最严厉的性质所决定的。 处罚的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既有行政处罚法的统一规定,又有各单行法律、 法规的分散规定。而刑罚的种类统一由刑法规定,有两类十种,即五种主刑和五种附加刑。,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不同,1、行政处罚是对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而行政处分是对违反政纪的国家公务员的惩戒; 2、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相对方不服可以提起
3、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者不服只能申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3、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享有相应对外管理权限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属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 4、行政处罚的对象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一般只能是公务员个人。,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2、特点 (1)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有行政管理权不一定有行政处罚权) (2)对象: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 (3)前提:行政相
4、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4)性质: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狭义的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实行。 行政处罚法共计八章、六十四条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 (1)处罚的设定法定。 (2)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 (3)处罚依据法定。 (4)处罚程序法定。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障权利原则。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第9至14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法律可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设定
5、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定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规章可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法律绝对保留即凡是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规范无权规定,否则构成违法。 例如: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个案: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从1998年起,以“红头文件”形式规定:排量在1.0升以下的小型车,不得上长安街行驶。对违反者可以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处以罚款。 请问:该规定是否设定了行政处罚?,思考: 因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被强令“学习”,“参加学习”的人费用自
6、理,不得离开学习场所。 合法么?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的罚款,是否是行政处罚? 法轮功的强化学习班,合法么?法律依据何在? 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么?合法么?,劳教制度被废除的原因何在? 缺乏法律依据,劳教所依据的是1957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前两者是行政法规,后者为行政规章,两者都不是狭义的法律。问题正出在这里,行政法规和规章能否限制和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答案是:不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案例分析:赵某周末带六岁的女儿小云去某超市购物。当赵某
7、选好东西结完账往外走时,被超市保安拦住,指着小云手中的巧克力问:“这个付钱了没有?”赵某一看连忙道歉,准备回到收银台付款,但保安又指着店门口悬挂的“偷一罚十”的警示牌,要求赵某交出260元的罚款,赵某被迫交了罚款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本案违反了行政处罚的什么原则?试分析。,规范冲突应何去何从,河南南阳人任超奇因电脑中下载两段黄色视频,被网警查证属实,遂作出警告并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之后在网上引起热议。 本案中,尴尬的不仅仅是任超奇。网警是否有权查“个人电脑”?没有传播,只是自己看看“A片”是否违法?,行政处罚须有法定依据,依据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
8、五条第六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第4条) 案
9、例分析:某日晚十一点来钟,周某在家中大声喧哗,陈某认为影响了自家的休息,便上楼拉了周家的电闸,周某与其妻丁某下楼亦拉了陈家的电闸,陈某遂与周、丁二人争执起来并相互殴打,邻居过来拉开,但丁某随即手持扫帚继续追打陈某,并把前来劝阻的陈妻王某打伤。而后,周某下楼找住在本楼的本单位领导,丁某则下楼倒垃圾,两人在楼梯上相遇后又发生口角,丁某再次对陈某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陈某、王某、周某均有轻微伤。本案作为治安案件由区公安分局处理。 区公安分局认为事件是由陈某过错引起,其应承担主要责任,故作出对陈某行政拘留15天的决定。陈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维持原裁定。5月31日分局又以殴打他人为由,给
10、予丁某罚款50元的处罚,陈某仍表示不服诉至法院。 问题:法院应当如何审理本案?,(1)公正公开的实体性要求 动机需符合行政目的;设立与实施有据;处罚须合乎理性和公共道德。 (2)公正公开的程序性要求 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程序公正(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5、25、27条) 行政处罚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确实能起到“罚一人而百人 惧,惟恐其似之也”。但是,这种制裁的威慑功能,虽然能起到 敲山震虎、罚一儆百的作用,但是,我们指的教育却不是指相 对人对行政处罚的恐惧。单纯靠处罚,并不能保障法律、法规、 规章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
11、实施的最主要的保障,是人们 对法的深刻理解和衷心支持。因此,要维护法的尊严,制止违 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否则,搞“不教而 诛”,就会适得其反。 对那些明知故犯的“害 群之马”,就是不能心慈手软。应当处罚的,必须依法处罚;处 罚时,辅之以说服,在说服时,以处罚为后盾;说服无效时,就 要敢于处罚。,(四)、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第6条) 这是指设定与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保障被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剥夺限制或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应当在充分保障相对人行使这些权利的前提条件下作出和实施。 主要应该包括: 陈述权和申辩权。陈述权是指行政机关告知有关当事人违法行为、证据和有关准备
12、作出的处罚及其依据后,当事人有权针对行政机关的指控陈述自己的意见,申辩权是指当事人为自已辩护的权利。包括对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辩驳的权利。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一般包括行政和司法两种形式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五)、一事不再罚原则 NO24. 对于违法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仅限于罚款 可以同时适用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挂钩制度。这意味着,今后一些车主在超速行驶或是闯红灯之后,收到的不
13、仅是交警的罚单,还会在次年续保时,比遵守交通法规的车主多缴纳保费。, 注意几个不违背本原则的情形:,(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可以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但若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只能是别的处罚; (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而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的,该处罚不违背本原则; (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要坚持“处罚不相替代原则”。,案例分析:李甲、李乙诉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赵某将原告李甲之妻宋某烧的一壶开水倒走,与宋某发生口角,原告李甲回家见其妻在哭,问明情况后与其弟李乙一起去找赵某,并发生推搡,其间,被人拉开,李甲竟用一木棒
14、去打劝架的迟某,李乙也从地上拣起一块石头砸在迟某的脸上。经市中心医院诊断,迟某左颊面受伤红肿,左眼淤血,左腕内侧擦伤。某市公安局作出裁决,分别对原告作出处理:李甲行政拘留10天,赔偿迟某误工费、医疗费共3667元;李乙罚款100元,赔偿费用共2630元。李甲、李乙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裁决如下:(1)维持对李甲的裁决;(2)撤销对李乙的裁决;(3)案件受理费各30元,李甲的其本人负担,李乙的由市公安承担。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仍有异议,于是对李乙重新处罚,改为行政拘留7天,罚款30元。 问题:公安机关在原处罚决定被撤销后,可否就同一事件作两次处罚?如果可以,
15、第二次处罚可否加重?,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指国家机关可以独立自主地设定行为规范,并对违反行为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以处罚性质为标准,可分为限制或剥夺权利类的处罚、科以义务类的处罚和影响声誉类的处罚; 以处罚内容为标准,可分为自由罚、申戒(声誉)罚、财产罚和行为罚 1、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驱逐出境 2、申诫罚。 警告、通报批评 3、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行为罚。吊销许可证(广义)、吊销资格证书、吊销驾驶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取消资格、停止或者取消某种优惠等。,讨论:处罚的形式在中国法律上呈现混乱和不规
16、范的情形。是否应当比照刑法上“罪刑法定”原则,对罚则(处罚形式)进行统一和规范? 参考行政处罚法第8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1、人身自由罚 (1)行政拘留 决定主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期限:1至15日。,陕西府谷一农妇因为卖水果的三轮车被城管办人员扣走,找分管副县长。副县长因“工作忙,没空”没有接待,农妇同副县长先后三次发生打骂,各自受伤。之后,副县长报警,公安机关最终向农妇下达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决定
17、书。受伤的农妇就行政拘留提起行政复议并表示要把副县长告到底,手臂被抓伤的副县长拒绝提及此事,注意:区别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从形式上看都是对公民的羁押,实际上,这三种拘留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保证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的一种临时剥夺人犯人身自由的措施,这种措施不具有任何处罚的性质。 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妨害诉讼进行的人采取的一种排除妨害的措施,这种措施既是诉讼强制措施,又兼有一定的处罚性质。,决定拘留的机关不同: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权利由公
18、安机关行使,而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 拘留的期限也不同: 刑事拘留一般为7日,最长为11日,而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No.16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No.21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治安管理处罚法107条 (1)拘留由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A.被处罚人不服,提出
19、暂缓申请 B.行政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C.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每日行政拘留两百元的标准),(2)劳动教养 讨论:劳动教养到底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法只明确规定了行政拘留这种人身自由罚。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三大特点:强制性、临时性、非制裁性。 行政处罚三个特点:强制性、稳定性、制裁性。,宿海燕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案 原告宿海燕与被害人王国平曾经在广西北海合作开办了一家美食城,后王未经宿同意私自将合作项目转让给他人,自己到海口开办公司。1997年2月16日,宿海燕带着其子李山来到海口,约上王公司被拖欠工资的员工邱光富、王先养找到王国平,双方在谈论债权债务时发生冲突,继而相
20、互殴打。李山用菜刀将王砍伤。宿将其送往海南医院诊治并交付了入院费,在守护伤者时被当地派出所抓走。,1997年3月14日,海口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认定宿海燕纠集他人将王国平砍伤,遂决定对宿劳动教养3年。 宿不服该决定,以劳动教养委员会为被告向海口市新华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时也未指出具体条款,属适用法律不当,于1998年4月23日判决,撤销劳动教养决定。被告不服上诉至海口市中院。中院认为被上诉人是到海口与被害人谈论债务问题,另三人殴打王不能证明是由宿授意或纠集。故上诉人的处理决定证据不足。且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劳务罚”是指对有违法行
21、为的人处以一定公益性劳务,以教育和惩罚违法行为人。 应当说,这种处罚对教育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自觉守法具有一定作用,且比简单的罚款更具有教育和惩戒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在目前处罚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备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新的一“乱”,所以行政处罚法对此没有规定。这也就意味着,法规、规章不能设定这种处罚,行政机关不能够实施这种处罚。 案例:交警处罚闯红灯的司机道路执勤,2、财产罚 (1)罚款:原则上缴罚分离,罚款必须上缴国库; (2)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案例:公安机关违法创收事件 河北张家口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年只办两个案,两年办起一座
22、楼 2002年10月,张家口市公安局成立经侦支队,成立不久制定了“考核百分制”,第9条规定,各大队得分超过130奖励,低于130分处罚。计分以干警上交支队的钱为基准。正常工作可得基本分,但侦破成功并已起诉的经济案件不与计分挂钩。奖励分必须有“贡献分”,即“通过艰辛工作给企事业、金融单位、个人挽回经济损失并自愿奖励支队的款额、罚没款、没收取保候审金,每1万元计1分”。此后,支队“以罚代刑”、交钱放人成为办案模式。大量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不到检察机关立案、不移送,收缴罚没的财物不上缴财政。 两年下来,经侦支队收罚款近2000万元,在市财政未拨付1分钱的情况下,经侦支队建起了新的办公大楼,市发改委为该
23、大楼立项书上注明资金为“自筹”。 案例:高速罚款路,3、行为罚 (1)责令停产停业(能力罚) 适用条件: 生产经营者实施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后果也较为严重的; 从事加工、生产与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已经或可能威胁人的生命、健康的商品; 出版对人民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2)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资格罚) 适用条件: 当对违法者实施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不足以实现制裁目的,需要禁止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时。,讨论:取缔的法律性质 张某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1991年2月,其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下海经商,在此过程中,张某所办公司一直亏损。为了摆脱困境,其私设了一家农村
24、基金会,非法从事存贷款业务。1993年4月,经人举报,某县人民银行取缔了该基金会,张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申诫罚(声誉罚、精神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案例介绍:于某与杜某系同厂职工,二人因琐事争执,于某先动手打了杜某,造成杜某软组织挫伤。所在辖区派出所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某处以警告处罚,于某不服向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诉,公安分局维持原决定,于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五、行政处罚的管辖,1、管辖主体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 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所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关于委托代行的法律问题:“处罚法”第18、19条:对于人身自由罚,不得委托或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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