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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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抚顺市育人高等自学考试辅导学校。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业余时间进行辅导的的学校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平民学校。学校办学宗旨:学校的培养目标是把每一位学生培养成为身体健康、道德高尚、多才多艺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四有新人。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名称
2、是李树泓。其法定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新城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泓。第六条 学校的住所地址是辽宁省抚顺市新城路中段新城街1号。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抚顺市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抚顺市教育局。第二章 学校办学第八条 (一) 办学类型:成人教育为主体(二) 办学层次:高等自学考试辅导学校(三) 办学形式:业余时间学习(四) 办学规模:10个自然班(五) 招生对象:应往届初高中学生待业、从业、在职人员(六) 办学范围:成人高考自学助考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5万元,由李树泓以现金形式投入组成,李树泓出资伍万元第十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
3、(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委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首届校委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校委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校委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5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3人,教职工代表2人。校委会每届任期5年。校委会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校委会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校委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校委会就任前,原校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校委会职务。校委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又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校委会主席的变更,由校委会决定。校委会
4、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校委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 聘任或者解聘校长;(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你读工作计划;(四) 筹办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 决定学校是我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三条 校委会每年召开1此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 校委会主席认为必要时;(二) 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 校委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校委会会议应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 聘任或解聘校长;(二) 修改
5、学校章程;(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四) 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五条 校委会设主席1人。第十六条 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校委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校委会会议;(二) 检查校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第十七条 校委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校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第十八条 校委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校委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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