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版)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磷肥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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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 (X)XK13-002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 (磷肥产品部分) 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年 1 月 19 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I 目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2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 4 4.4 审定与发证 .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 5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磷肥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 企业生产磷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5.3 磷肥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9
2、5.4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0 5.5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0 6 证书和标志 13 6.1 证书 . 13 6.2 标志 . 14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5 8 监督检查 15 9 收费 16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6 11 附则 16 附件 1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7 附件 2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4 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5 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6 附件 5 检验报告 . 37 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41 1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
3、施细则 (磷肥产品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 ( 国务院令第440 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检 总局令第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 号) 、 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 年第 89 号公告)、 关于印发 的通知 ( 国质检监 2006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括过
4、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肥料级磷酸氢钙四个单元的磷 肥产品,具体单元及规格见表1。 表 1 磷肥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 产品单元产品规格 过磷酸钙(疏松状、 粒状) 优等品(有效P2O518.0 ) 一等品(有效P2O516.0 ) 合格品(有效P2O514.0 ) 合格品(有效P2O512.0 ) 钙镁磷肥 优等品(有效P2O518.0 ) 一等品(有效P2O515.0 ) 合格品(有效P2O512.0 ) 钙镁磷钾肥 一等品总养分(P2O5 K2O) 15.0 合格品总养分(P2O5 K2O) 13.0 肥料级磷酸氢钙 优等品(有效P2O525.0 ) 一等品(有效P2O520.0 )
5、合格品(有效P2O515.0 )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 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 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
6、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 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 验中心(上海),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磷肥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磷肥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磷肥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 地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 号
7、 邮政编码: 200062 电话: 021-52500134 52815377 1706 传真: 021-52801361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刘刚商照聪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肥产品生产 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
8、品范围见 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见附件 2) ;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见 5.2 、附件 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见附件 2) ;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见附件 2) ;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见 5.1 、附 件
9、2);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 别”栏填写化肥,“产品名称”栏填写磷肥,“产品单元”栏按表1 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 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报产品单元的产品规格(按表1 填写),如“优等品”或“一等品”或 “合格品”或“合格品”或“合格品”;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 整的全国工
10、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 4.1.1.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 物许可证复印件。 4.1.1.5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6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 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
11、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 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的批量为1500 吨)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 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
12、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 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 日通知企业。 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 名观察员参加 , 观察员应当 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 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见 5.4) 进行实 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 4 制。 4.
13、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 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 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 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对企 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 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
14、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 见 5.5.1) 抽封样 品,填写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见 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 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 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格式见附 件 5)。产
15、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 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 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 条件的,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
16、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 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 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 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 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
17、.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 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 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 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磷肥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企业应具有生产所申报单元产品
18、的产品标准及检测、包装、原料等相关标准,且均应为现行有 效版本,具体如下(表2) : 表 2 企业生产磷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申报 单元 标准 类别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过 磷 酸 钙 产品 标准 GB 204132006 过磷酸钙 相 关 标 准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 化肥产品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 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HG/T 2673-1995 酸法加工用磷矿石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274-1997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术语 GB 8569-2009 固体化学
19、肥料包装 GB/T 534-2002 工业硫酸 GB/T 1871.1-1995 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磷钼酸喹啉重 量法和容量法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钙 镁 磷 肥 产品 标准 GB 20412-2006 钙镁磷肥 相 关 标 准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 化肥产品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 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6 HG/T 2675-1995 钙镁磷肥用磷矿石 GB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1871.1-1995 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磷钼酸喹啉重 量法
20、和容量法 GB/T 6003.1-1997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钙 镁 磷 钾 肥 产品 标准 HG 2598-1994 钙镁磷钾肥 相 关 标 准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 化肥产品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 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HG/T 2675-1995 钙镁磷肥用磷矿石 GB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1871.1-1995 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磷钼酸喹啉重 量法和容量法 GB/
21、T 6003.1-1997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肥 料 级 磷 酸 氢 钙 产品 标准 HG/T 3275-1999 肥料级磷酸氢钙 相 关 标 准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 化肥产品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 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HG/T 2673-1995 酸法加工用磷矿石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1871.1-1995 磷矿
22、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磷钼酸喹啉重 量法和容量法 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5.2 企业生产磷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见表 3、表 4 和表 5。 表 3 企业生产过磷酸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生产设备检验测量设备 1 原料破碎、研磨设备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计量或校准合格) 2 硫酸、矿粉(浆)计量设备电热恒温干燥箱 (180 2) (计量或校准合 7 格) 3 混合设备(配酸设备、酸矿混合器) 恒温水浴振荡器(601) (计量或校准合 格) 4 机械型化成设备真空抽滤装置 5 熟化库(有机械翻
23、堆设备)10ml 或 25ml 碱式滴定管(计量或校准合格) 6 硫酸贮槽玻璃干燥器 7 成品包装设备 4 号玻璃坩埚式滤器 8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通风橱 9 成品库 取样器 10 造粒设备试验筛(检定合格) 11 干燥设备样品粉碎机或研磨装置 12 成品筛分设备 恒温干燥箱(1002) (计量或校准合格) 13 氟回收或处理设备 天平(感量0.5g ) 14 矿浆泵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注:1.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14 项仅限于湿法工艺流程要求,干法工艺企业中自产矿粉的必须有烘 干机,外购矿粉的必须有原料库。干法工艺流程还需混酸设备; 2.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10、11、12 项和检验测量
24、设备第10、 11、13 项为颗粒过磷酸钙生产 企业所必备;若粒状过磷酸钙生产企业的原料为成品粉状过磷酸钙,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只 有 712 项为必备; 3. 若企业所用原料为磷矿粉,生产设备第1 项可不作审查内容,但需查近半年进货台帐;若企 业所用原料为磷矿石,无论生产疏松状过磷酸钙还是粒状过磷酸钙,检测设备11 为必备检测 设备。 4. 熟化库面积:产量5 万吨年以上,应大于1000m2 ;产量 3-5 万吨年,应大于700 m2 ;产 量 3 万吨年以下,应大于500 m2; 5. 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 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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