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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 夏、商、西周是我国奴隶制的形成和发展时期。早在公元前21 世纪,我国的原始社会就已解体,开始 过渡到奴隶社会。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发展的转折点。 夏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和法律的产生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同时,也开始形成奴隶主阶级的法律思想。 自夏以后,我国奴隶社会经历商、西周两个朝代,奴隶制度得到了较充分的发展。在此时期中,奴 隶主阶级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夏、商、西周奴隶主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是利用神权思想和宗法思想进行统治,他们的法律 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这一时期的主要法律思想,是以奴隶主的神权法思想和以宗法为核心的礼
2、治思想。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第一节夏、商奴隶主的“ 天命 ”“天罚 ” 思想 1、背景 恩格斯曾指出国家的形成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个是“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另一个是脱离 人民群众的“公共权力的建立”。这两个方面, 夏代已初具规模。相传从夏禹开始已把居民分成九个 地区来进行统治: “ 芒芒禹迹 , 划为九州” ( 左传襄公四年) , 并曾“铸九鼎 , 象九州” , 而 且, 夏朝已经有了刑狱和军队。 2、渊源 相传夏朝也有法律, “ 夏有乱政 , 而作禹刑” ( 左传昭公六年 ) 。 商朝的刑法总称“汤刑”。“ 商有乱政 , 而作汤刑。” (左传昭公六年 ) 商朝的刑罚种
3、类繁多 , 极为残酷 , 除割鼻、断手、刖足等肉刑外, 还有炮烙、剖腹、活埋、醢( h i) 脯( 把人剁成 肉酱或晒成肉干) 等酷刑。 3、内容 神权法思想:是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它以 “天命”“天罚”观念为主要内容。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 夏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首创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力图神化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权力, 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殷商时代,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 突出表现在: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 上帝是商王的祖先;商王豢养了一批神职人员;占卜的形式固定,涉及的范
4、围十分广泛;商王以 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 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 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 4、特点 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法思想, 就是他们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 (1)崇尚暴力,专讲刑杀,而不任德教; (2)笃信上帝,专事鬼神,而不注重人事。 5、意义 第二节西周 “ 以德配天 ” 的君权神授说 1、背景 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德“ 以德配天 “说
5、。西周奴隶主贵 族和殷商一样,在思想上仍然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但是他们面临着一个难题,那就是殷 商统治者一再宣扬的“ 帝立商 “,可以永世长存, 为什么商会灭亡,周会取而代之呢?周公于是提出了天 命转移的 “以德配天 “说。 2、渊源 西周的刑法也很繁酷,尚书吕刑说 : 西周有五刑 , 2 三千条之多。 3、内容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 “,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 天命, “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商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 “,所以天命归殷。现在殷已失德, 上帝就把天命转归于周,周王就成了天子。 4、特点 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和刑都
6、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 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 即“礼不下庶人 , 刑不上大 夫”,所谓“礼不下庶人”, 就是说 , 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 各级贵族按礼规定 所享有的各种特权, 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 , 就是说 , 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 动人民 , 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礼与刑在适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 但“ 礼不下庶人 , 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 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 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 如犯上作乱、“放 弑其君”、“不孝不友”、“贼杀其亲”等, 也要处以刑罚。当然, 即使用 刑, 他们也常常
7、享受各种特殊照顾。 5、意义: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它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 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 “ 思想 第一节以“亲亲 “、“ 尊尊 “ 为原则的礼治 1、背景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我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 但也有 “ 夫死子继 “和“兄终弟及 “的区别。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 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 大宗
8、 “,其他不能继 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他们是从属“ 大宗 “ 的“ 小宗 “。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继承的 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 大宗 “ ,依次类推。 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不再分封。在这样的情形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天子为 根基的宗法系统。发展到后来,不但周王、诸侯和大夫,连国王和诸侯手下的重要官职也成 为世袭的,形成“世卿世禄”制。 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 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2
9、、渊源 “ 宗法 “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 一种宗族之法, 也称族规。 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西周初期, 周公“制礼作乐”, 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统化,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3、内容 礼制的基本原则 周公所制的 “ 礼“是一种道德和法的统一体。它既有道德规范,又有法律规范,是调整政治、经济、 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范。其中许多规定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执行,既有法律效力。 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它严格维护着奴隶主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及奴隶主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 秩序。所以,礼始终贯穿着这样几个原
10、则,即“ 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 革者也。 “ 在礼的这几个原则中,“ 亲亲 “和“ 尊尊 “是最基本的原则。“亲亲 “ ,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 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即长辈),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尊尊 “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 贵族,下级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 4、特点 3 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治的基本特征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 “礼不下庶人 “ 就是说,礼 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照礼的规定相有各自不同的特权,这些特权奴隶和 平民一律不享有。 所谓 “ 刑不上
11、大夫 “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制贵族。礼与刑在使用对象 上虽有所不同,但这种区别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的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 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也要处以刑罚。 5、意义 第二节周公的 “ 明德慎罚 “ 思想 1、 背景 2、 渊源 3、内容 (1)周公所谓 “ 明德 “ 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其“明德 “ 说的主要内容有: 1)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应当了解一些小民的疾苦,“知稼樯之艰难“ ,采取措施,帮助他们 免除痛苦。 2)要重视小民的力量,治党满足他们的要求,宽以待民,使民富裕。这样远近的人民都要来归附,可 以
12、长久的 “保享于民 “。 (2)周公 “慎罚 “ 就是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其“ 慎罚 “说的主要内容有: 1)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待那些故意犯罪和贯犯,要从中惩处,虽然是小罪也要处以重 刑。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清楚礼,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 2)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他坚决反对殷商连用族刑的做法,强调“ 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只 惩罚罪犯本人。 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周公说:“奸宄(犯法作乱)杀人,历人有宥“。 即某地发生了杀人案,无关的过路人不承担责任,从而缩小了株连的范围。 4)刑罚适中。周公主张“ 用中刑 “ ,即刑罚宽严适当,用刑“ 不过 “ ,又
13、无 “不及 “ ,刑当其罪,避免出现 偏重偏轻的情况。 4、特点 等级差别是礼的本质特征 5、意义 以上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法史上是罕见的,在当时是一种非常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而且它对 后世的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第二编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春秋战国是我国古代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时期。 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旧的奴隶制趋于瓦解,新的封建制逐渐兴起。地主阶级的力量日益壮大, 通过革新、变法,建立和巩固新的 封建制度,通过兼并战争实现统一。 春秋战国时期的变革,在制度上表现为从“礼制”到“法制”;在政治法律思想上表现为从“礼治” 到“法治”。 在思想
14、领域,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古代法律思想空前活跃并深入到法理学领域。最有代表 性的是儒、墨、道、法四家的法律思想,体现了他们对“礼”、 “法”的不同态度。 第三章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 春秋时期是一个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整个社会正面临着一场翻天覆地的巨变,旧的奴隶制度逐渐 瓦解,而新的封建制度则悄然兴起。 4 引起这种巨大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即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农业技术 的提高,扩大了耕地面积,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丰富了社会物质资源,从而为新的生产关系的出现和 发展创造了条件。一些奴隶主开拓私田,采用新的封建主义的剥削方式,有奴隶主转化为封建地主。另 外,一些平民随
15、着经济地位的提高成为新兴地主。这样,新的阶级正在逐渐形成,他们急于与旧奴隶主 贵族进行经济、政治上的权利斗争。 正是这种新的社会形势,造就了当时社会上的一批锐意进取的革新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试管仲、 子产、邓析。他们三人分别是三种类型的革新人士的主要代表:管仲代表奴隶主贵族中主张改革的人物, 他们认识到传统的“ 礼治 “ 的弊端,主张对旧礼进行改造,并创制新的法令来统治社会;子产代表有奴隶 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他们急欲扩大并巩固自己的特权,因此要对周礼进行新的解释;邓析代表 非贵族的新兴地主阶级,他们要求废除传统的周礼,完全用新的法律治国。 第一节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思想 1、 渊源
16、 作为改革家的管仲对传统的周礼并不反对,相反十分推崇礼仪。管仲所说的“旧法 “ ,就包括西周的礼治 和刑罚两个方面。他把礼、义、廉、耻视为 “ 四国之维 “ ,强调要 “ 饰四维 “ ,“ 张四维 “ 他认为只有发扬礼、 义、廉、耻,君主的政令才能畅通无阻。可见,管仲对礼义是推崇备至的,但他强调的主要是礼义的强 制作用而不是教化作用,这也是他与儒家的一点区别。 2、内容 管仲的法律思想:管仲作为春秋时期开明革新人士的代表,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 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依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以 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对过去的法治
17、不能简单地 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这是管仲的法治改良思想。“作 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 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 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 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 3、特点 在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中, 最有时代特点的是主张在政治、经济、军事上进行变革的革新思想。 管仲在相齐之初, 就提出了自己治国的总方针:“ 作内政而寄军令”, 富国强兵。这一思想的基本特征 是寓兵于农 , 把军事制度融会于行政制度之中, 以法
18、律强制手段迫使民众就范。 管仲的“三国五鄙”制 , 表明了管仲“以法统政”思想的特点, 既强调国君掌握权威和法令以维护君 主的地位 , 又利用带有宗法性的乡属组织来加强对人民的控制; 既主张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 又实行分 而治之的地方自治。 (1)管仲对周礼进行改革的特点: 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 挟天子以令诸侯; 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以礼教化和引导民众;打破了亲亲 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民 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 (2)管仲 “ 以法统政 “思想的特点,即强调国君掌握权威法令以维护君主的地位,又
19、利用带有宗法性的 乡属组织来加强对人民的控制;既主张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又实行分而治之的地方自治。它的以法统 政、统军、以威治民,实质上是用法令刑罚的手段来维护新的宗法等级制,从而加强礼、义、廉、耻这 “ 国之四维 “。 (3)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物质利益的地位,他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 荣辱 “ 的著名论断。 ;二是重商,他提出了“ 通货积财,富国强兵“ 的方针。即一方面加强官营商业,手工 业,同时又提倡重农节用,抑制富贾大商。 (4)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一些极有特色的思想。他主张“ 均地分力 “ ,“ 与民分货 “ ,激发农民的生产积 极性。他还提出了“ 相地而衰征
20、 “ 的租赋原则,即区别土地的好坏,根据不同的等级定额征税。 5 4、意义 管仲的功业和思想有着自己的特色, 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他对周礼的改良, 为后来的儒家所肯定; 他 的“富国强兵”、“令顺民心”、以法统政等主张, 成为后来法家思想的先声。其他如墨家、道家、 阴阳家等派别也都承认他是一位政绩卓著的名相, 不同程度地采纳了他的主张。 第二节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 本节要掌握资产对传统“ 礼治 “的继承和改造以及改革内政的情况。另外,要重点掌握铸刑书,公布成文 法的情况和意义及其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1、渊源 2、内容 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子产论礼,一方面把礼与仪区别开来,一方面又把礼视为自
21、 然的总秩序和总规律,主要表现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强调礼应适应民心。这就使礼自然化、 社会化,为沟通礼与法创造了条件。 改革内政,创立新制。具体措施为:改革行政编制和土地制度;加强对官吏的控制, 奖赏忠于职守和奉公节俭的贵族与官吏,打击骄奢淫逸的不法之徒;作丘赋,确认土地 私有制;铸刑书。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 年,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晋 国叔向写信批评,引起一场争论。这实质上反映了奴隶主贵族与封建贵族之间两种礼刑观 的矛盾。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的意义在于: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 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于限
22、制贵族 特权的重要作用。 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德政”,要求统治者执法宽容,但在 缺少“有德者”的情况下,不如执法严厉,即宽猛结合,以猛为主。在运用刑罚方面,子 产强调罪刑相当,以情断狱。 3、特点 (1)子产的立法救世主张:子产是从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他的思想具有折衷 于礼、法之间的特征,即一方面强调礼治的重要,要求贵族必须遵守礼义;另一方面又削 弱了礼治思想的天命神权色彩及其习俗性,使礼治趋于自然化、社会化和规则化。他的刑 法思想则带有后来法家思想的色彩。 (2)子产的刑法思想 子产将礼与法、德与刑统一起来,认为法令刑法也是礼的一部分,所以很重视法令的制定和
23、刑罚的 运用。他的刑罚思想既继承了“明德慎罚 “的传统,又有自己的独创,具有过渡性的特征。 4、意义 子产在改革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次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这就是公元前536 年的 “ 铸刑书 “ ,即把成文法的条文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从而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首先,子产铸刑书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 合礼合法 “,它标志着罪行擅 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子产于叔向的争论表露出后来礼治与法治的分歧。后代的法家称赞子 产,将其公布成文法视为“法治 “ 的内容和前提。 其次,他打破了“ 刑不上大夫 “ 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特权的限制作用
24、,这是成文法的一项重要作 用。子产的刑法虽然使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为 后来的法家的 “一断于法 “ 提供了思想前提。 第三节邓析的 “ 不是礼义 “ 思想 本节要重点掌握其“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的主张及其私著竹刑的情况。 1、渊源 2、内容 邓析明确提出了“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法即效法;是即肯定,“ 不是 “ 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 先王 “ 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礼仪也不见得是正确的,没有必要非 6 遵循不可。可见,邓析与子产在思想上的主要分歧不是应该不应该改革,而是在于对待“先王 “ 和“礼义
25、“ 的态度上。也就是说,邓析并不反对子产所进行的封建性改革,而是批评他没有否定和抛弃周礼。 邓析的 “不法先王, 不是礼义 “ 明确宣告, “ 先王 “及其 “礼义 “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 “ 的所作所为, “ 礼义 “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既然 “ 先王 “不值得效法, “ 礼义 “ 当然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3、特点 邓析的哲学逻辑思想十分丰富, 被誉为先秦名辩思潮的创始人。他将这种察名、正名以及辨析概念和名 实关系的思维方法用于法律, 从而使他的法律思想从形式到内容都别具特色。邓析不仅反对周
26、礼的宗法 等级原则 , 而且对子产的改良周礼不够彻底表示不满。他坚决主张刑法改革, 自己制定了一部 “ 竹刑”, 用以对抗体现礼治的“刑书”。他还以讼师的身份, 帮助民众打官司, 否定旧的定罪量刑原则。总之, 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 邓析不谈天命, 抵制旧礼 , 反对改良 , 制定竹刑 , 表现出实 行法治的明显倾向, 因此可以称为战国法家学派的先驱人物。 4、意义 “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第四章儒家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儒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本节应抓住儒家的“ 礼治 “ 、“德治 “、和 “人治 “ 三个特征来学习。掌握他们的含
27、义和具体内容。 1、背景 孔子生活在春秋末期,对当时“礼崩乐坏 “的局面深感痛惜,它一方面仍然主张维持礼治,具有许多保守 思想;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改良周礼来缓和阶级矛盾以及贵族内部矛盾。 孟子生活在战国中期,他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时代的变化,发展了孔子思想,提出了系统的性善论 和“ 民为贵 “的思想,以及完整的“ 仁政 “学说,从而形成了儒家的“ 道统 “,即孔孟之道。 荀子生活在战国末期,当时新兴的封建制度以基本确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即将形成。他适应时代的 要求。抛弃了儒家学说中不合时宜的思想,把法家的“ 法治 “ 思想纳入儒家思想体系,形成了一套即“隆 礼“ 由“重法 “的治国理论。成为儒法
28、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 儒家的三位代表人物在思想上各由其特点,孔、孟代表的是封建贵族的利益,荀况代表的是新兴地 主阶级的要求。 2、 渊源 在中国历史上, 儒家的发展经历了两大阶段: 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本章说的 是先秦儒家 , 以孔丘、孟轲和荀况为主要代表。儒家的这三位代表人物各有自己的思想特点, 如孔、孟 代表着封建贵族的利益, 而荀况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但他们都称颂“先王” , 崇尚礼义 , 继 承和发扬以“六艺”为主的传统文化, 有着共同的思想形式, 其法律思想也自成体系, 前后一脉相承。 3、内容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仁学与仁政说。孔子建立了以“仁
29、”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 儒家的理论基础。主张仁者爱人,抨击暴政,反对人殉。孟子、荀子适应时代的变化,将 孔子的仁学发展为更为完整的王道仁政说。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主张用仁政统一 天下。荀子继承了儒家王道仁政主张,即主张采用以仁义为主、以兵威为辅的方法统一天 下。 “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和“小人”各 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孟子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荀子认为人们都须严 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德主刑辅论。儒家主张“为政以德”“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 重道德的感化作用,轻视法
30、律及其强制作用,但不反对刑罚。 论法与刑。孔子要求统治者应关心法度。认为只有遵循礼的原则,使用刑罚才能适当。 孟子则要求统治者“省刑罚”,主张“罪人不孥”,即只惩罚罪犯本人,而不株连妻室儿 7 女。荀子是先秦儒家中最重视法律的人,要求统治者做到“进退有律”,主张慎刑慎杀。 为民制产,轻瑶薄赋。孔子反对准求财利,主张富民、足食。要求统治者减轻剥削,使 劳动者得以安心生产。孟子和荀子都主张给农民以私有土地,以保证农民有起码的生存条 件。 “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儒家主张“为政在人”,孔子、孟子认为治理国家主要靠统治 者的道德教化,荀子则着重对人和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法由人而定。圣贤决定礼法。 孔孟
31、认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兴废,都取决于圣君贤相,荀子则提出“有治人,无治法” 的主张,认为只有善于治理国家的人,没有离开人而能治理好国家的法律。身正则令行。 先秦儒家认为,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应当是道德高尚的人,他的人格和行为应该 成为全国人民的表率。 4、特点 儒家代表着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 因而为统治者出谋划策, 教育人民安分守己, 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 维护宗法等级秩序, 便成为儒家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点。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 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 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礼治” , 重视“德治” , 强调“人 治”的法律观点。维护“礼治” , 即要求建立以
32、家庭为本位, 以伦理为中心 , 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 度和意识形态 ; 重视“德治” , 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 手段 , 主张“以德服人” ; 强调“人治”则指提倡“圣人治国” , 将立法、司法的权力集中于“英 明”的君主 , 同时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上。 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三个代表人物孔子、孟子和荀子的不同的法律思想主张和思想体系。具体 而言,孔子的思想是以“ 仁“ 为核心的,猛子的思想是以“ 仁政 “ 学说为中心,荀子则是礼法相结合的法律 思想。继承和发展西周 “ 礼治”在表现形式上, 儒家的这种改造, 经历了三个阶段: 孔丘以仁
33、入礼 , 突 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性; 孟轲倡导“仁政” , 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 荀况沟通礼、法, 使“礼 治”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 5、意义 第二节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本节首先要理解孔子的“ 仁“ 的含义,仁者 “ 爱人 “思想所带有的宗法等级性。其次,应掌握孔子如何以礼 来指导立法和司法。孔子的“德治 “思想很重要应重点掌握。孔子的人治思想可简单掌握,“人存政举 “、 “ 身正令行 “这样的重要论断要会解释。 1、背景 2、渊源 3、内容 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仁者,爱人。“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 他的“爱人”思想是我国古代较
34、早出现的人道主义的萌芽。 “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孔子礼治论的内容主要有:剥削阶级 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礼乐兴,刑罚中; 礼之用,和为贵。 德治论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孔子强调道德教化,刑罚只是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还强 调道德理想高于物质利益,反对追求个人私利。 宽刑慎杀,反对冤狱。主要内容:宽刑慎杀;赦小过;反对冤狱;无讼思想。 “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认为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品行至关重要,他把国家政事的兴 废,完全寄托在统治者个人身上。 总之,以 “ 爱人 “为中心,以孝悌为根本,以“克己 “ ,“ 克恕 “ 为手段,以恢复和完善礼治为目的
35、,这就是 8 孔子 “ 仁“ 的实质内容,也是他的法律观的主要结构。 4、特点 从仁与礼的关系上看, (1)孔子以仁来充实礼,认为周礼是最完善的伦理规范和制度,而仁则是最完美 的伦理观念和品德。 (2)仁是礼的精神实质,礼是仁的形式表现,一个人只有具备了人才会有违背礼的 行为。反之,如果一个人的言行违反周礼,那么就表明了他的“不仁“ 。这样,守礼与非礼便成了衡量 仁与不仁的标准。 5、意义 (1)孔子法律思想的影响:在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里,包括法律思想在内的孔子思想, 给中华民族以深远的影响,对东亚乃至整个世界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孔子的思想及儒 学闪烁着中华民族世代相传、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智慧
36、和美德,它是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孔子的思想,经过孟子和荀子的发 扬,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经过西汉董仲舒的改造后,而成为封建时代的官方统治思想, 其对法制的影响也至为深刻。今天,我们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和法制的过 程中,也要深入研究其法律思想以及它的演变发展的历史,从中吸取有益的东西。 (2)孔丘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 但是他在论述“法”与“ 人”的关系时 , 将统治者个人置于“法” 之上 , 这与他在论述“法”与“礼”的关系时 , 将礼置于“法”之上 ; 在论述“法”与“德”的 关系时 , 将德置于“法”之上 , 是完全一致的。这一思
37、想, 经过战国时期孟轲、荀况和西汉董仲舒等 儒家的继承和改造, 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长期影响了整个立法、司法活动。 第三节孟子以 “ 仁政 “为中心的法律思想 本节要掌握孟子德“ 仁政 “ 学说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孟子的 “人治 “思想应重点掌握带有民主因素的 主张: “ 惟仁者宜在高位“ 的论断、 “ 民贵君轻 “ 说及 “ 暴君放伐 “ 论。 1、背景 2、渊源 3、内容 “ 仁政 “是孟子思想内容的核心,孟子的“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 王道仁政,道德教化。孟子的仁政,也就是他反复强调的“以德服人”的王道,统治者 应该依靠礼义道德教化进行统治。 减省刑罚,罪人不孥
38、。孟子认为,对待死刑,要持慎重态度,反对繁法苛刑,主张罪人 不孥。 为民制产,轻瑶薄赋。孟子主张分给农民土地,使他们有必要的生产资料;对人民实行 “薄税敛”的政策。 民贵君轻,暴君放伐。孟子认为,对于那些危害社稷的国君可以变置,对于暴君、昏君 可以放逐,甚至诛杀。在孟子的思想中,人民被置于重要的地位。 “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孟子特别重视尊贤、用贤,还特别强调仁者个人的作用, 把实行“仁政”的希望寄托在身居高位的仁者身上。 4、特点 5、意义 孟轲的“仁政必自经界始”, 把维护土地的私有作为政权和法律的首要任务, 表现出一位 封建政治家的敏锐见解。虽然他是站在封建贵族的立场上发论的, 同时
39、幻想恢复殷周的“井田制” , 但 他强调“正经界”的主要目的, 在于防止暴君污吏们“慢其经界” , 在于保障“分田制禄” , 即封 建土地所有制的稳定, 这对于限制土地兼并, 适当满足小农对土地的要求来说, 有着进步的意义。 第四节荀子的 “ 隆礼 “重法论 本节首先,掌握荀子的礼法起源论;其次,荀子如何引礼入法,使礼法结合起来;再次,荀子的“ 隆礼 9 重法 “ 教化与刑罚并用的思想主张;再次,要掌握荀子的“法义 “、“ 法数 “ 、和“ 类“三个法理学上的概念, 以及其严于治法的主张;最后,要掌握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 的人治思想。 1、背景 2、渊源 先秦儒家从荀况开始由主要代表封建贵
40、族转向为新兴地主服务。荀况适应战国末期的新形势,对孔子的 思想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而与孟子确存在着明显的对立。比较起来,荀况不死守“ 仁“、“ 礼“ ,也不排 斥法家。他以 “礼 “为基础对法家之法进行批判性地吸收,并在吸收中改造了孔孟之礼。 3、内容 荀子隆礼重法论的思想: “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这是荀子提出的一种新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荀子 把分作为群的基础,把礼义作为维持分的手段。所以,人类为了“明分使群”以战胜自然, 制止争夺,就必须确立和维护人类分工合作的礼义法度,以及掌握礼义法度的君主。 隆礼而王,贵贱有等。荀子是第一个全面继承改造和发展儒家礼治学说的思想家。主要 内容:礼
41、的起源;礼是政治的指导思想;严格划分政治等级;平政爱民,节用裕 民。 重法论。荀子在隆礼的同时,也强调重法,其根据是“性恶论”。法以礼为标准; 论法的作用;先礼后法;罚当其罪。 有治人,无治法。荀子继承和发挥了儒家人治论的思想,明确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 的主张。认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有没有“治人”,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 法律。 4、特点 先秦儒家从荀况开始, 由主要代表封建贵族转向为新兴地主服务。他适应战国末期的新形势, 对孔子的 思想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 而与孟轲却存在着明显的对立。比较起来, 荀况不像孟轲那样死守孔子的 “ 仁”、“礼” , 也不像孔孟那样排斥法家。他以“礼
42、”为基础对法家之法进行批判性地吸收, 并在 吸收中改造了孔孟之礼。因此 , 荀况思想的主要特征与贡献是冶礼、法于一炉 , 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 荀况法律思想具有儒法合流的特点 荀况思想的主要特征与贡献是治礼、法于一体,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 、荀况认为礼、法起源于两种前提:一是人类为了生存和战胜自然,礼法就是为了“明分使群 “ 而产 生的。二是人性恶,为了避免因为人性恶所造成的恶果,必须对人进行改造,即“ 化性起伪 “ 。 (2) 、引法入礼, 礼法结合。 他引法入礼, 将体现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 (3) 、“隆礼重法 “ ,教化与刑罚并
43、用。荀况论“礼“ 较孔孟多,把 “礼“的地位抬得最高,同时,他也爱谈 “ 法“,对 “法“ 最为重视。 (4) 、重视 “法义 “ ,严格执法。荀况区别了“法义 “ 、“ 法数 “ 与“类“ 。法义即法的基本原理;法数就是具 体的法律规定;类即案例类推。三者的提出是荀况对于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 (5)“有治人,无治法“ 的人治思想。“有治人,无治法“,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而不是 法令。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 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 法“。 5、意义 荀子在法理学上的贡献 注重对法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是荀子论法的特点,也从而促进了古代法理学的发展。 荀子明确提出了“ 法义
44、 “、“ 法数 “ 和“ 类“三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他认为运用法令时,不仅要了解“法之数 “ (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更重要的是把握“ 法之义 “ (即基本原理、精神实质)。荀子认为 “ 法义 “ 是“ 法数 “ 的指导, “ 法数 “是“ 法义 “ 的体现,没有 “ 法义 “ 的指导,无论“法数 “多么详细,条文多么具体,也 会产生 “ 临事必乱 “的结果。 荀子还指出法令不能包容一切,必须以“类“ (案例类推)作为“ 法数 “ 的补充; “ 有法者以法行,无法 者以类举,听之尽也。“ 精通 “ 法义 “ 。严守 “ 法数 “ ,“类 “补充,有了这三个方面,执行法令才能运用自 10 如。提
45、出并区别法义、法数、类三个概念,是荀子对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 抛弃儒家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 荀子批判地吸收各家学说的精华, 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 明确提出 了既“隆礼”又重法的思想主张。一方面他赋予礼以新的内容, 使之成为划分和维护封建等级的工具; 另一方面又主张将礼法融合起来, 使之成为相辅相成的维护封建统治的两种统治工具。这表明封建地主 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日益臻于完善和成熟。由此可见, 荀子对儒家政治法律思想的改造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说 , 这种改造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转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西汉中期开始形成的封建正统法律 思想 , 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荀子思想
46、的影响。 荀况的“人治”论更具有法理学的意义, 他从“王者之人”、“王者之制”、“王者之论”、 “ 王者之法”四个方面提出了“圣王”应该具备的条件。这四个方面, 既是现实君主努力的目标, 又 是衡量君主的标准。因此 , 在一定的意义上, 儒家提倡 “ 人治”, 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 带头守法 , 具 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进步性。它在思想上是对君主的一种制约, 同时又是批评暴君苛政的武器。 荀况的人治 , 实质提倡的是封建君主专制, 在这方面 , 他与孔、 孟所主张的开明君主大相异趣, 倒 是与法家的专制君主相类似。但他毕竟是儒家大师, 他理想的君主是既“隆礼”又“重法”的“圣 人” , 而不是“垂
47、法而治”的君主, 这是他与法家的区别。 荀况对旧礼改造的主要表现, 就是取消了除君主之外的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 有重要的思想意义: 一 是使当时非贵族出身的平民地主取得了与贵族大致平等的地位, 有了入仕做官参与政治的权利; 二是 由于否定了世卿世禄制, 各级官吏改由君主直接任免, 从而必然加强了君权。 第五章墨家的法律思想 本章学习是要注意与儒家思想结合起来,相互对比。尤其是墨家的“ 兼相爱 “ 和孔子的 “ 仁者爱人 “的 区别,一定要注重理解和掌握。另外,对于墨家提出的一些独特的观念也要注意领会。 1、背景 2、渊源 墨家提出了以 “天志 “为表现形式, 以“兼爱 “为中心内容的理想法观念
48、。他们赋予 “ 天“ 以赏善罚恶的意志, 认为这种至高无上的“ 天志 “ 规范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最好的法令只能是“ 天志 “ 的体现。由于“天 志“ 的集中要求表现为“爱人利”, 所以必须将 “兼相爱、 交相利 “ 及其具体原则作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 善恶、功过的客观标准。 3、内容 (1) 、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与功利价值论 1)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 墨家认为, 天下祸乱的根源“皆起不相爱” ,并主张“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国家就能富强, 人民就会众多。 墨家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兼相爱,交相利”的平等关系,这具有打破宗法等级制的进 步作用。 2)功利价值论及其
49、在法律上的体现 墨家以利为基本价值,以百姓之利为惟一价值标准。“义,利也” , “兼相爱”应表现为“交相 利” 。 他们主张“为万民兴利除害”, “发为刑政,观其中( 适合 ) 百姓人民之利” 。 (2) 、 “以天为法”的自然法思想 墨家强调“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他们把“兼相爱,交相利说成是“天志( 天的意 志) ” 。 “天志”的重要性在于: 1) “天志”爱人利人。 2) “天”兼有万物,公正无私。 3) “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 (3) 、法律起源与法制统一论 11 墨家认为,“天下之所以乱者,生于无政长”,无统一的是非标准。因此,必须推举天子和各级“政 长” ,由天子“一同天下之义,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全体臣民必须严格遵守。这就意味着国家和法律 产生了。 (4)、刑赏论 墨家重视刑赏的作用, “以劝贤沮暴” 。施行赏罚应做到“赏必当贤,罚必当暴”。 对待赏罚应持慎重态度,公正执法。 1)对赏罚的处理应及时、准确。 2)赏罚应与舆论、道德相一致。 3)赏罚应公正无私。 (5)、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 墨家强调要保障“赖其力”的劳动者的生存权利。并认为人类只有努力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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