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5044-200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要点.pdf
《DL/T5044-200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要点.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L/T5044-200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要点.pdf(5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4系统接线 4.1直流电源 4.2系统电压 4.3蓄电池组 4.4充电装置 4.5接线方式 4.6网络设计 5直流负荷 5.1直流负荷分类 5.2直流负荷统计 6保护和监控 6.1保护 6.2测量 6.3信号 6.4自动化要求 7设备选择 7.1蓄电池组 7.2充电装置 7.3电缆 7.4蓄电池试验放电装置 7.5直流断路器 7.6熔断器 7.7刀开关 7.8降压装置 7.9直流柜 7.10直流电源成套装置 8设备布置 8.1直流柜的布置 8.2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的布置 8.3防酸式铅酸蓄电池组和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的布置 9专用蓄电池室对相关专业
2、的要求 9.1专用蓄电池室对相关专业总的技术要求 9.2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9.3防酸式铅酸蓄电池组和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直流系统I/O 表 附录 B(资料性附录)蓄电池选择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充电装置及整流模块选择 附录 D(资料性附录)电缆截面选择 附录 E(资料性附录)直流断路器选择 附录 F(资料性附录)蓄电池回路设备及直流柜主母线选择 附录 G(资料性附录)蓄电池短路电流计算及其参考数值表 附录 H(规范性附录)本规程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关于下达2002 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
3、 计划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2002973 号文)的任务而编制的。 本 次 修 订 工 作 以 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工 业 部 电 技 1995 506 号 文 发 布 实 施 的 DL/T5044 1995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为原本,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电力20001048 号文批准实施的DL/T 5120 2000小型电力 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并根据国内外新标准、新技术、新元件和新装置的应用,增加了以下 内容: 扩大了适用范围;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高频开关电源装置; 直流断路器。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DL/T 5044 1
4、995。 本标准含括了DL/T 5120 2000小型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的主要内容,在二者并 存的过渡期间,当出现不一致时,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 G 都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H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电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百震、盛和乐、陈巩、於崇干、白忠敏、卓乐友、吴聚业、高惠民、 戴敏。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直流系统接线、设备选择及布置、直流系统的对外接口及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本规程
5、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000MW 及以下火力发电厂、500kV 及以下变电所和直流输电换 流站新建工程直流系统的设计,扩建和改建工程可参照执行。火力发电厂中包括燃煤发电厂、燃 油发电厂、燃气发电厂和垃圾发电厂。核能发电厂、750kV 变电所及其他电力工程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14285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
6、T 17626.12 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振荡波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 4 12: 1995) GB/T 17626.2 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 4 2: 1995) GB 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60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DL 5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35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 3术语 3.0.1 蓄电池组storage battery 用导体连接两个或多个单体蓄电池用作能源的设备。 3.0.2 防酸式铅酸蓄电池acidspray-proof lead-
7、acid battery 蓄电池槽与蓄电池盖之间密封,使蓄电池内产生的气体只能从防酸栓排出,电极主要由铅制 成,电解液是硫酸溶液的一种蓄电池。可分为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和防酸消氢式铅酸蓄电池, 简称防酸式铅酸蓄电池。 3.0.3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valve regulated sealed lead-acid battery 蓄电池正常使用时保持气密和液密状态,当内部气压超过预定值时,安全阀自动开启,释放 气体,当内部气压降低后安全阀自动闭合,同时防止外部空气进入蓄电池内部,使其密封。 蓄电 池在使用寿命期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无需补加电解液。 3.0.4 镉镍蓄电池nickel-cadmu
8、m battery 正极活性物质主要由镍制成,负极活性物质主要由镉制成的一种碱性蓄电池。 3.0.5 系统system 本规程的“系统”是指连接在一个共同的标称电压下工作的设备和导线(线路)的组合。 3.0.6 标称电压nominal voltage 系统被指定的电压。 3.0.7 电气设备额定电压rated voltage for equipment 根据规定的电气设备工作条件,通常由制造厂确定的电压。 3.0.8 浮充电floating charge 在正常运行时, 充电装置承担经常负荷,同时向蓄电池组补充充电,以补充蓄电池的自放电, 使蓄电池以满容量的状态处于备用。 3.0.9 均衡充电
9、equalizing charge 为补偿蓄电池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压不均匀现象,使其恢复到规定的范围内而进行的充 电,以及大容量放电后的补充充电,通称为均衡充电。 3.0.10 端电池terminal battery 蓄电池组中基本电池之外的蓄电池。 3.0.11 核对性放电checking discharge 在正常运行中的蓄电池组,为了检验其实际容量,以规定的放电电流进行恒流放电,只要电 池达到了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即停止放电, 然后根据放电电流和放电时间,计算出蓄电池组的 实际容量,称为核对性放电。 3.0.12 终止电压finish voltage 蓄电池容量选择计算中,终止电压是指
10、直流系统的用电负荷,在指定放电时间内要求蓄电池 必须保持的最低放电电压。对蓄电池本身而言,终止电压是指蓄电池在不同放电时间内及不同放 电率放电条件下允许的最低放电电压。一般情况下,前者的要求比后者要高。 3.0.13 电磁兼容( EMC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环境中的任何事物产生不允许的电磁骚扰的 能力。 4系统接线 4.1直流电源 4.1.1发电厂和变电所内,为了向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等供电,应设置直流电源。 4.1.2220V 和 110V 直流系统应采用蓄电池组。 48V 及以下的直流系统,可采用蓄电池组,也
11、可采用由220V 或 110V 蓄电池组供电的电力用 直流电源变换器(DC/DC 变换器)。 4.1.3供电距离较远的辅助车间,当需要直流电源时,宜独立设置直流系统。 4.1.4运煤系统电磁分离器等允许短时间停电的直流负荷,宜采用单独的硅整流设备直接 供电。 4.1.5蓄电池组正常应以浮充电方式运行。 4.1.6铅酸蓄电池组不宜设置端电池;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宜减少端电池的个数。 4.2系统电压 4.2.1直流系统标称电压 1专供控制负荷的直流系统宜采用110V。 2专供动力负荷的直流系统宜采用220V。 3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系统采用220V 或 110V 。 4当采用弱电控制或弱电
12、信号接线时,采用48V 及以下。 4.2.2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直流母线电压应为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05。 4.2.3在均衡充电运行情况下,直流母线电压应满足如下要求: 1专供控制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高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10; 2专供动力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高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12.5; 3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系统,应不高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10。 4.2.4在事故放电情况下,蓄电池组出口端电压应满足如下要求: 1专供控制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85; 2专供动力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87.5; 3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系
13、统,宜不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87.5。 4.3蓄电池组 4.3.1蓄电池型式 1大型和中型发电厂、220kV 及以上变电所和直流输电换流站宜采用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或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2小型发电厂及110kV 变电所宜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防酸式铅酸蓄电池,也可采 用中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 335kV 及以下变电所和发电厂辅助车间宜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也可采用高倍率镉 镍碱性蓄电池。 4.3.2蓄电池组数 1设有主控制室的发电厂,当机组总容量为100MW 及以上,宜装设2 组蓄电池。其他情 况下可装设1 组蓄电池。 2容量为200MW以下机组的发电厂,当采用单元控制室的控制方式
14、时,每台机组可装设 1 组蓄电池。 3容量为 200MW 级机组的发电厂,且升高电压为220kV 及以下时,每台机组可装设1 组 蓄电池(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或2 组蓄电池(控制负荷、动力负荷分别供电)。 4容量为 300MW 级机组的发电厂,每台机组宜装设3 组蓄电池,其中2 组对控制负荷供 电,另 1 组对动力负荷供电,或装设2 组蓄电池(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 5容量为 600MW 级及以上机组的发电厂,每台机组应装设3 组蓄电池,其中2 组对控制 负荷供电,另1 组对动力负荷供电。 6小型供热发电厂和垃圾发电厂根据工艺要求可装设1 组或 2 组蓄电池。 7发电厂网络控制
15、系统中包括有220kV 及以上电气设备时,应独立设置不少于2 组蓄电池 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供电。当配电装置内设有继电保护装置小室时,可将蓄电池组分散装设。 其他情况的网络控制系统可装设1 组蓄电池。 8220kV 500kV 变电所应装设不少于2 组蓄电池。当配电装置内设有继电保护装置小室 时,可将蓄电池组分散装设。 9110kV 及以下变电所宜装设1 组蓄电池,对于重要的110kV 变电所也可装设2 组蓄电池。 10直流输电换流站,站用蓄电池应装设2 组;极用蓄电池每极可装设2 组。 11直流系统电压为48V 及以下当采用蓄电池时,可装设2 组蓄电池。 12当大型发电厂的蓄电池容量选择大于
16、产品制造容量时,允许装设2 组半容量蓄电池,并 联运行,即视为1 组蓄电池。 4.4充电装置 4.4.1充电装置型式 1高频开关充电装置。 2晶闸管充电装置。 4.4.2充电装置配置 11 组蓄电池: 1)采用晶闸管充电装置时,宜配置2 套充电装置; 2)采用高频开关充电装置时,宜配置1 套充电装置,也可配置2 套充电装置。 22 组蓄电池: 1)采用晶闸管充电装置时,宜配置3 套充电装置; 2)采用高频开关充电装置时,宜配置2 套充电装置,也可配置3 套充电装置。 4.5接线方式 4.5.1母线接线方式 11 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或单母线接线。 22 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应
17、采用二段单母线接线,蓄电池组应分别接于不同母线段。二 段直流母线之间应设联络电器。 32 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应满足在运行中二段母线切换时不中断供电的要求。切换过程 中允许 2 组蓄电池短时并联运行。 4.5.2蓄电池组和充电装置均应经隔离和保护电器接入直流系统。 1直流系统为单母线分段接线时,蓄电池组及充电装置的连接方式如下: 1)1 组蓄电池配置1 套充电装置时,二者应接入不同母线段; 2)1 组蓄电池配置2 套充电装置时,2 套充电装置应接入不同母线段。蓄电池组应跨接在二 段母线上。 22 组蓄电池配置2 套充电装置时,每组蓄电池及其充电装置应分别接入不同母线段。 32 组蓄电池配置3
18、套充电装置时, 每组蓄电池及其充电装置应分别接入不同母线段,第 3 套充电装置应经切换电器可对2 组蓄电池进行充电。 4.5.3设有端电池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应设有降压装置。 4.5.4每组蓄电池均应设有专用的试验放电回路。试验放电设备,宜经隔离和保护电器直 接与蓄电池组出口回路并接。该装置宜采用移动式设备。 4.5.5除有特殊要求的直流系统外,直流系统应采用不接地方式。 4.6网络设计 4.6.1直流网络宜采用辐射供电方式。 4.6.2直流柜辐射供电 1直流事故照明、直流电动机、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远动、通信以及DC/DC变换器的 电源等。 2发电厂和变电所集中控制的主要电气设备的控制、信号
19、和保护的电源。 3电气和热工直流分电柜的电源。 4.6.3直流分电柜应根据用电负荷和设备布置情况合理设置。 4.6.4直流分电柜的接线 1直流分电柜应有2 回直流电源进线,电源进线宜经隔离电器接至直流母线。 21 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2 回直流电源宜来自不同母线段,对单母线接线可来自同一母线 段,分电柜的直流母线可不分段;对于具有双重化控制和保护回路要求双电源供电的负荷,分电 柜应采用二段母线。 32 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 1)对于具有双重化控制和保护回路要求双电源供电的负荷,分电柜应采用2 段母线, 2 回 直流电源应来自不同蓄电池组。并应防止2 组蓄电池并联运行。 2)对于不具有双重化控制和
20、保护回路的供电负荷,2 回直流电源可来自同一组蓄电池,也 可来自不同蓄电池组,并应防止2 组蓄电池并联运行。 4.6.5当需要采用环形供电时,环形网络干线或小母线的2 回直流电源应经隔离电器接入, 正常时为开环运行。环形供电网络干线引接负荷处也应设置隔离电器。 5直流负荷 5.1直流负荷分类 5.1.1按功能分类 1控制负荷:电气和热工的控制、信号、测量和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等负荷。 2动力负荷:各类直流电动机、断路器电磁操动的合闸机构、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远动、 通信装置的电源和事故照明等负荷。 5.1.2按性质分类 1经常负荷:要求直流系统在正常和事故工况下均应可靠供电的负荷。 2事故负荷:
21、要求直流系统在交流电源系统事故停电时间内可靠供电的负荷。 3冲击负荷:在短时间内施加的较大负荷电流。冲击负荷出现在事故初期(1min)称初期 冲击负荷,出现在事故末期或事故过程中称随机负荷(5s) 。 5.2直流负荷统计 5.2.1直流负荷统计规定 1装设 2 组蓄电池时: 1)控制负荷,每组应按全部负荷统计。 2) 动力负荷宜平均分配在两组蓄电池上,其中直流事故照明负荷,每组应按全部负荷的60 (变电所和有保安电源的发电厂可按100)统计。 3)事故后恢复供电的断路器合闸冲击负荷按随机负荷考虑。 2两个直流系统间设有联络线时,每组蓄电池仍按各自所连接的负荷考虑,不因互联而增 加负荷容量的统计
22、。 3直流系统标称电压为48V 及以下的蓄电池组,每组均按全部负荷统计。 5.2.2事故停电时间 1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发电厂,厂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1h 计算。 2不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孤立发电厂,厂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2h 计算。 3直流输电换流站,全站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2h 计算。 4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全所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1h 计算。 5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全所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2h 计算。 5.2.3直流负荷统计计算时间应符合表5.2.3 规定。 表 5.2.3直流负荷统计计算时间表 序号负荷名称经常 事故放电计算时间 初期 持续 h 随机 1min0.51.01
23、.52.03.05s 1 信号灯、 位置指示器和位 置继电器 发电厂和有人值班变电 所 无人值班变电所 换流站和孤立发电厂 表 5.2.3 ( 续 ) 序号负荷名称经常 事故放电计算时间 初期 持续 h 随机 1min0.51.01.52.03.05s 2控制、保护、监控系统 发电厂和有人值班变电所 无人值班变电所 换流站和孤立发电厂 3断路器跳闸 4断路器自投(电磁操动机构) 5恢复供电断路器合闸 6氢密封油泵 200MW 及以下机组 300MW 及以上机组 7直流润滑油泵 25MW 及以下机组 50MW 300MW 机组 600MW 及以上机组 8交流不停电电源 发电厂 变电所 有人 值班
24、 无人 值班 换流站和孤立发电厂 表 5.2.3(续) 序号负荷名称经常 事故放电计算时间 初期 持续 h 随机 1min0.51.01.52.03.05s 9DC/DC 变换装置 有人值班变电所 无人值班变电所 10直流长明灯 发电厂和有人值班变电 所 换流站和孤立发电厂 11事故照明 发电厂和有人值班变电 所 换流站和孤立发电厂 无人值班变电所 注:表中“”表示具有该项负荷时,应予以统计的项目 5.2.4直流负荷统计时负荷系数应符合表5.2.4 规定。 表 5.2.4直流负荷统计负荷系数表 序号负荷名称负荷系数备注 1信号灯、位置指示器和位置继电器0.6 2控制、保护、监控系统0.6 3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L T5044 2004 电力工程 直流 系统 设计 技术规程 要点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51967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