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检测实施细则(2015-9-3施行)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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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 筑起 重机 械安全 评 估 检测 实 施 细则 文件号:HSQS/OD1-QZ-10-2015 第 1 页 共 17 页 修改:第 0 次修改 1 内容与范围 1.1 本细则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检测的基本项 目、要求和方法。 1.2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安全 评估检测。 2 术语 2.1 安全评估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情况进行了解,对使用保养情况记录进行检查,对 钢结构的磨损、锈蚀、裂纹、变形等损伤情况进行检查与测量,并按规定对整机性能 进行载荷试验,由此分析判别其安全度,作出合格货不合格结论的活动。 2.
2、2 使用年限 建筑起重机械自合格出厂日起到规定使用周期止的年份数。 2.3 重要结构件 建筑起重机械钢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因其失效可导致整机不安全的结构件。 3 安全评估主要依据 (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 189-2009 ) ; (2) 起重机械通用项目检验实施细则 (HSQS/OD1-QZ-1-2015 ) ; (3) 检验检测方法的确定及应用程序 (HSQS/PF-8-2015 ) ; (4) 检验检测安全管理程序 (HSQS/PF-11-2015 ) ; (5) 检验报告 / 原始记录控制程序(HSQS/PF-21-2015 ) ; (6) 仪器篇(HSQS/
3、OD1-4 ) 。 4 评估规定和准备 4.1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 4.2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评估: (1)塔式起重机: 630kNm 以下(不含 630kNm ) 、出厂年限超过 10 年(不含 10年) ; 6301250kNm (不含 1250kNm ) 、出厂年限超过 15 年(不含 15 年) ;1250kNm 以上(含 1250kNm ) 、出厂年限超过 20 年(不含 20 年) ; (2)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 年(不含 8 年)的 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 超过 5 年(不含 5 年)的 SS型施工升降
4、机。 4.3 对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载荷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建筑起重机械,应作报废处理。 4.4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评估应以重要结构件及主要零部件、电气系统、安全装 置和防护设施等为主要内容。 4.5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重要结构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建 筑起 重机 械安全 评 估 检测 实 施 细则 文件号:HSQS/OD1-QZ-10-2015 第 2 页 共 17 页 修改:第 0 次修改 (1)塔式起重机:塔身、起重臂、平衡臂(转台)、塔帽或塔顶构造、拉杆、回 转支承座、附着装置、顶升套架或内爬升架、行走底盘及底座等; (2)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标准节) 、吊笼、天轮架、底
5、架及附着装置等。 4.6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前, 应将各重要结构件之间的连接处进行分解,检测部位应 去除污垢、浮锈和油漆层等,显露出钢材和焊缝的本体。 4.7 安全评估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安全评估检测委托受理。对于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检测事项,评估检测 委托单位应填写 HSQS/QR-63 (2)起重机械委托检验申请单 、 HSQS/QR-231 (1)评 估的塔式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表和HSQS/QR-230 (1)评估设备的基本信息表 ;对 于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事项,评估检测委托单位应填写HSQS/QR-63 (2)起重机械委 托 检 验 申请 单 、 HSQS/QR-232 (
6、1) 评估 的 施 工 升 降 机 主 要 技术 参 数 表 和 HSQS/QR-230(1)评估设备的基本信息表 。 (2)设备安全评估检测委托单位资料提供。委托单位应提供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 料,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出厂合 格证、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使用履历记录等,并应符合本细则附录B、附录 C 、附 录 D的要求; (3)安全评估任务安排。安全评估业务部门接到委托单位提供的上述4.7(1)和 4.7 (2)所述资料后,安排称职人员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异 议后与委托安全评估检测单位约定安全评估检测时间。若需变更约定的安全评估检
7、测 时间,则由双方另行商定。 (4)在设备解体状态下,应对设备外观进行全面目测检查,对重要结构件及可疑 部位应进行厚度测量、直线度测量及无损检测等; (5)设备组装调试完成后,应对设备进行载荷试验;载荷试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a)场地应坚实、平整,轨道和基础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b)环境温度 -15+40, 风速不超过 8.3m/s ; c)电源电压误差为额定电压的10% ;环境温度为 -15+40; d)试验用载荷的质量与其标定值的误差不大于1% ; e)当第a) 条、第b) 条、第c) 条和第 d)条所述内容和制造商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所要求的不一致时,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实施。 (6)安
8、全评估检测报告等出具。根据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情况、安全评估检 测结果等对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判别,得出安全评估结论及有效期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报告应符合本细则附录E和附录 F 的规定; (7)应对安全评估后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唯一性标识。 4.8 评估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建 筑起 重机 械安全 评 估 检测 实 施 细则 文件号:HSQS/OD1-QZ-10-2015 第 3 页 共 17 页 修改:第 0 次修改 4.9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的最长有效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塔式起重机: 630kNm以下(不含 630kNm )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1 年;
9、 6301250kNm(不含 1250kNm ) 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 1250kNm 以上 (含 1250kNm ) 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3 年; (2)施工升降机: SC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 年;SS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 期限为 1 年。 4.10 评估用仪器设备应齐全、 完好、适用,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 且在有效期内。 4.11 评估检测人员至少应有三人组成,分别具备机械、电气和无损检测等相关技术专 业职称或执业证书的技术人员。当建筑起重机的机械结构的无损检测委托具备无损检 测资质的单位实施的,则评估检测人员至少应有两人组成且分别应具备机械、电气等 相关技
10、术专业职称或执业证书。评估检测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 安全评估检测用仪器设备(见表 5-1 ) 评估用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按照已制定的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书执行。 表 5-1 安全评估用仪器、仪表及工具 序号设备名称精度 1钢卷尺1% 2钢直尺1% 3塞尺1% 4温湿度计2% 5游标卡尺0.02mm 6数字兆欧表2% 7数字万用表2% 8经纬仪6 9称重仪1% 10超声波测厚仪 0.5% 11无线静态应变测试分析仪1% 12无线动态应变测试分析仪1% 13超声波无损检测仪 不低于起重机械无损检测钢焊缝超声检 测 (JB/T 10559-2006 )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14磁粉裂
11、纹检测仪 可清晰完整地显示A、C、D型标准试片上的 刻槽 15直线规0.1mm 16公法线千分尺0.02mm 17齿厚卡尺0.02mm 6 评估检测内容、要求和方法 6.1 基本要求和方法 6.1.1 钢结构安全评估检测点的选择应包括下列部位: (1)重要结构件关键受力部位; 建 筑起 重机 械安全 评 估 检测 实 施 细则 文件号:HSQS/OD1-QZ-10-2015 第 4 页 共 17 页 修改:第 0 次修改 (2)高应力和低疲劳寿命区; (3)存在明显应力集中的部位; (4)外观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磨损、变形等部位; (5)钢结构承受交变荷载、高应力区的焊接部位及其热影响区域等
12、。 6.1.2 安全评估应采取下列方法: (1)目测:全面检查钢结构的表面锈蚀、磨损、裂纹和变形等,对发现的缺陷或 可疑部位做出标记,并应进一步检测评估; (2)影像记录:用照相机或摄像机拍摄设备的整机外貌,拍摄重要结构件的承受 交变荷载或高应力区的焊接部位及其热影响区域,拍摄外观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 磨损、变形等部位; (3)厚度测量:采用超声波测厚仪、游标卡尺等器具测量结构件的实际厚度; (4)直线度等形位偏差测量:用直线规、经纬仪、卷尺等器具进行测量; (5)载荷试验:整机安装调试完成后,通过载荷试验检验结构的静刚度及主要零 部件的承载能力,通过载荷试验检验机构的运转性能、控制系统的操
13、作性能及各安全 装置的工作有效性。 6.1.3 当按本细则 6.2 条所列的评估方法不能满足安全评估要求时,安全评估也可采用 下列方法: (1)当重要结构件外观有明显缺陷或疑问,需要作进一步评估检测情况时,可采 用下列无损检测方法: a)磁粉检测( MT ) :检测铁磁性材料近表面存在的裂纹缺陷; b)超声检测( UT ) :采用直射、斜射、液浸等技术,检测结构件内部缺陷; c)射线照相检测( RT ) :利用 X或射线的穿透性,检测结构件内部缺陷。 (2)对重要结构件有改制或主要技术参数有变更等情况,可采用应变仪测取结构 应力,分析判别结构的安全度的应力测试方法。 6.2 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
14、 6.2.1 结构件锈蚀与磨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应包括下列部位: a)起重臂主弦杆; b)塔身节主弦杆; c)塔帽根部及顶部连接拉杆座; d)平衡臂(转台)连接处; e)回转支承座连接处; f)目测可疑的其他重要部位。 (2) 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臂架节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70% ,且必须包括中间的2 节臂架节,每节臂 建 筑起 重机 械安全 评 估 检测 实 施 细则 文件号:HSQS/OD1-QZ-10-2015 第 5 页 共 17 页 修改:第 0 次修改 架节主弦杆检测不得少于2 处; b)塔身基础节主弦杆检测不得少于2 处,其他塔身节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
15、 20% ,每节检测不得少于1 处; c)塔帽(A字架)主弦杆根部抽检不得少于2 处,顶部连接拉杆座不得少于1 处; d)平衡臂(转台)连接处抽检不得少于2 处; e)上下回转支承座连接处抽检各不得少于1 处; f)对其他重要结构件目测可疑部位进行全数检测; g)当检测发现不合格时,应加倍对同类部位进行抽查,如再次发现不合格,应全 数检测。 (3)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设备解体状态,应将待检测部位去除污垢、浮锈和油漆等; b)应采用测厚仪、游标卡尺等器具检测实际尺寸。 6.2.2 结构件裂纹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应包括下列部位: a)行走底盘及底座的最大受力或变截面应力集中
16、部位; b)回转平台支承座主要受力焊缝及变截面应力集中部位; c)起重臂根部焊缝、主弦杆连接焊缝部位; d)平衡臂(转台)主结构连接焊缝部位; e)塔身节主弦杆连接焊缝部位; f)塔帽或塔顶构造主弦杆连接焊缝部位; g)附着装置主结构连接焊缝部位; h)顶升套架爬爪座、主弦杆支承横梁等连接焊缝部位等; i)目测可疑的其他重要部位。 (2)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检测部位抽检数量各不得少于1 处; b)塔身基础节主弦杆连接焊缝、塔身加强节或特殊节主弦杆部位抽检数量各不得 少于 2 处; c)其他塔身节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 ,每节主弦杆连接处检测不得少于1 处; d)当检测发现不合格的
17、,应加倍对同类焊缝进行抽查;如再次发现不合格,应全 数检测。 (3)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设备解体状态,应将待检测部位去除污垢、浮锈和油漆等; b)可采用渗透或磁粉检测方法,进行探伤检测; c)发现疑问时可采用超声检测或射线照相检测等方法进行无损检测。 6.2.3 结构件变形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 筑起 重机 械安全 评 估 检测 实 施 细则 文件号:HSQS/OD1-QZ-10-2015 第 6 页 共 17 页 修改:第 0 次修改 (1)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a)塔身节主弦杆直线度偏差、对角线偏差、塔身垂直度; b)起重臂、平衡臂、塔帽、顶升套架主弦杆直线度偏差; c)目测
18、有明显变形的其他构件。 (2)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塔身节应全数目测检查,对发现的可疑部位应进行全数检测;对目测未见异常 的塔身节,随机抽查不得少于3 节,每节测量不得少于2 根主弦杆的直线度,并应测 量每节的对角线偏差; b)起重臂应全数目测检查,对发现的可疑部位应进行全数检测;对目测未见异常 的起重臂,随机抽查不得少于3 节,每节测量上下各不得少于1 根主弦杆的直线度; c)对目测可疑的其他重要部位,应进行全数检测; d)当检测发现不合格时,应加倍对同类部位进行抽查;如再次发现不合格,应全 数检测。 (3)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设备解体状态,应采用直线规、卷尺等器具测量直
19、线度偏差,采用卷尺测量 塔身节的对角线偏差; b)设备组装后,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的垂直度偏差。 6.2.4 销轴与轴孔磨损及变形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应包括下列部位: a)目测有明显磨损及变形的重要结构件销轴与轴孔; b)起重臂、平衡臂臂架节间及其根部连接、拉杆连接、塔帽根部连接等经常承受 动载荷的销轴与轴孔。 (2)检测方法:在设备解体状态,采用游标卡尺、内外卡钳等器具测量销轴与轴 孔的实际尺寸。 6.2.5 主要零部件、安全装置、电气系统及防护设施的检查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a)主要零部件包括制动器、联轴节、卷筒与滑轮、钢丝绳、吊钩组等; b)安
20、全装置包括各类安全限位开关与挡板、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动臂变幅防臂架 后翻装置、小车防坠落装置、缓冲器、扫轨板、抗风防滑装置、钢丝绳防脱装置等; c)电气系统包括电气控制箱、电缆线、电气元件等; d)防护设施包括走道、工作平台、栏杆、扶梯等。 (2)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设备解体状态,应对主要零部件、安全装置、电气系统及防护设施的外观状 态进行目测检查;当目测有疑问时,应采用测量器具进行检验。检查检测各部件的磨 损变形情况、钢丝绳断丝情况等。检查电箱外观,应完整并能防漏水,应设置电气保 建 筑起 重机 械安全 评 估 检测 实 施 细则 文件号:HSQS/OD1-QZ-10-2015
21、第 7 页 共 17 页 修改:第 0 次修改 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144-2006的规定要求, 电缆应无 老化破损; b)设备部件组装后,应通过载荷试验对整机及其主要零部件、安全装置、电气系 统进行功能试验,应采用绝缘测量仪器检测电气系统的绝缘性能,同时应检查防护设 施的安全状态。 6.3 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 6.3.1 结构件锈蚀与磨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部位应包括以下内容: a)导轨架标准节主弦杆 b)吊笼立柱、顶梁与底梁; c)齿轮、齿条; d)目测可疑的其它重要结构件部位 (2)检测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抽检标准节数量不少于总数的10%
22、,每节检测不得少于1 处; b)每只吊笼立柱、顶梁抽检各不得少于1 处,底梁抽检各不得少于2 处; c)对齿轮、齿条及其它结构件目测可疑部位进行全数检测。 d)当检测发现不合格时,应加倍对同类部位进行抽查,如再次发现不合格,应全 数检测。 (3)检测方法: 设备解体状态,将待检测部位去除污垢、浮锈和油漆等,用测厚仪、游标卡尺等 器具测量实际尺寸。 6.3.2 结构件裂纹检测应符合下列内容: (1)检测部位应包括以下内容: a)标准节主弦杆与水平长腹杆连接焊缝 b)吊笼主立柱与顶梁、底梁连接焊缝 c)目测可疑的其它重要部位 (2)检测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标准节抽检数量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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