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附录1766项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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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EACH 附件 XVII 对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和物品在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过程中的限制 欧盟法规(EC )No 1907/2006(即REACH法规)附件XVII修订如下: 1.标题替换为如下内容:“ 对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和物品在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过程中的限制。” 2.表格展示了物质,物质组以及混合物的限制条件替换为以下内容: 3. 2010年3月31日修订:( EU)No 276/2010,删除第33项及第39项. 2011年3月03日修订:( EU)No 删除第44项及第53项。 2011年4月15日修订:( EU)No 将丙烯酰胺加入清单第60项。 2011年5月20日修订:(
2、EU)No 494/2011 ,修订第23项镉条款。 2012年2月9日修订:( EU)No 109/2012 ,修订第28、 29、30项。 2012年5月15日修订:( EU)No 412/2012,将富马酸二甲酯加入清单第61项。 2012年9月19日修订:( EU)No 836/2012 ,将铅及其化合物加入清单第63项 2012年9月19日修订:( EU)No 835/2012 ,对第23项镉限制条款进行修订。 2012年9月20日修订:( EU)No 847/2012 ,对第18a项汞限制条款进行修订。 2012年9月20日修订:( EU)No 848/2012 ,将苯汞化合物加入
3、清单第62项。 2013年2月14日修订:( EU)No 126/2013 ,删除第42项短链氯化石蜡,修订第6项、 16项、 17项、 2830项、 40项、 47项、 56项以及附录4、6、10(其中附录修订此文档未归纳)。 2013年12月06日修订:( EU)No 1272/2013 ,对第50项PAHs 限制条款进行修订。 2014年3月25日修订:( EU)No 301/2014 ,对第47项六价铬限制条款进行修订。 2014年3月27日修订:( EU)No 317/2014 ,对ANNEX XVII 的附录1,2,4,6进行了修订。 2014年5月8日修订:( EU)No 474
4、/2014 ,新增第64项1,4-二氯苯限制条款。 2015年3月3日修订:( EU)2015/326 ,对第50项多环芳烃以及51、52邻苯限制条款进行修订。 2015年4月22日修订:( EU)2015/628 ,对第63项铅限制条款进行了修订。 2015年9月4日修订:( EU)2015/1494 ,对第5项苯限制条款进行修订。 2016年1月13日修订:( EU)2016/26 ,新增第46a项壬基酚聚氧乙烯醚限制条款。 2016年2月16日修订:( EU)2016/217 ,修订第23项镉条款第2段含镉涂料的规定。 2016年6月23日修订:( EU)2016/1005 ,修订第6项
5、石棉纤维条款第1段温石棉豁免规定。 2016年6月24日修订:( EU)2016/1017 ,新增第65项无机铵盐限制条款。 2016年12月13日修订:( EU)2016/2235 ,新增第66项双酚A限制条款。 物质名称限制条件 1.多氯三联苯( PCTs )不可投放市场或使用: 1)作为物质; 2)当浓度大于 50mg/kg( 质量百分数计 0.005%)的混合物,包括废油及其设备. 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雾抛射剂。2.氯乙烯(乙烯基氯) CAS 号:75-01-4 含有该物质作为抛射剂的喷雾器不可投放市场。 EC号:200-831-0 3.根据1999/45/EC 号指令1.不得在以下场
6、合使用: 定义的视为危险的液体 物质或混合物;或者符合 法规 (EC)No 1272/2008附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性的灯或烟灰缸, 戏法和魔术, 一人或者多人参与的游戏,或者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 甚至该物品 1 / 22 件I中一下任意一类危害只用于装饰。 类型的液体物质或混合2.不符合第1条的物品,不得在市场上投放使用。 物: (a)危害类型2.12.4,,3.下列物质含有色素或香料,或两者兼具时,不得投放市场,除非是由于财 2.6,2.7和2.8 A型和 B型、 2.9,2.10,2.12,2.13 的 1类和 2类、 2.14的 1 类和2类、 2.15
7、 AF型 用于装饰灯的燃料, 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R65或者 H304, 4.除非符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制定的关于装饰性油灯的标准 (b)危害类型3.13.6,3.7(EN14059),否则装饰性的油灯不可售卖给公众。 对性功能、生殖功能或发 育能力有不利影响, 3.8 除了麻醉效应外、3.9和 3.10 5.在不与共同体对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条款相抵触的条件 下,供应商应确保其产品在投放市场前满足下列要求: (a)出售给广大市民的被标记为R65或H304的灯油,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以 擦除的如下字样:“ 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够不到处” ,及 2010年12 月1
8、日起, “ 吞食少量灯油,甚至是仅仅蘸食灯芯-可能导致危及生命的肺部伤 害” , (c)危害类型 4.1 (d)危害类型 5.1 (b)供应给一般公众被标记为R65或H304的烧烤打火机液体,2010年12月 1日后,应标有如下清晰可见且难以擦除的字样:“ 仅仅吞食少量烧烤打火机 液体可能导致威及生命的肺部损害; 7.第一次将被标记为R65或 H304的灯油和打火机液体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 人,应于 2011年12月1日起及之后每年,向有关成员国的主管机关提供灯 油或打火机油(标记为R65或H304)替代品的数据,以供相关成员国监管。 成员国应向委员会提供这些数据。 4.三( 2,3-二溴丙基
9、)磷1.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亚麻制品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 酸盐 2.物品不符合第1条中的规定不得投放市场。 CAS 号: 126-72-7 5.苯1.不可用于玩具或玩具部件,在玩具或玩具部件中游离态苯的质量分数不得大 于 5 mg/kg(0.0005%)。CAS 号: 71-43-2 EC号: 200-753-7 2.玩具和玩具零件不符合第1条中规定不得投放市场。 3.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苯的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0.1%。 4.但是,第3项不适用于以下场合: (a)98/70/EC指令涵盖的汽车燃料。 (b)由于工业制造的物质或混合物
10、,苯的发散量不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 (c)投放市场供消费者使用的苯的体积分数低于0.1%的天然气。 1.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此类纤维的物品和混合物。6.石棉纤维: (a)青石棉 根据本版本之生效条款,对于2016年7月 13日仍在使用的电解设备,如其 含有温石棉的隔膜的使用已经被成员国豁免,则2025年7月1日前,第 1段 不适用于该类隔膜或专门用于维护该类隔膜的温石棉在这些电解设备中的使 CAS 号:12001-28-4 (b)铁石棉 2 / 22 政有关的原因: (c)供应给一般公众被标记为R65或H304的打火机液体和灯油,2010年12 月 1日后,应封装在不透明
11、的黑色容器中,不应超过1L。 6.2014年6月 1日前,欧盟委员会应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依据REACH 法规 条款69,制定关于禁止(如果适当)标记为R65或H304的供公众使用的打 火机燃料和装饰灯油的卷宗。 CAS 号:12172-73-5 (c)直闪石 用。该类用途需按照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10/75/EU 的许可条件执行。 受益于该豁免条款的所有下游用户,应在每个日历年的1月31日前向安装了 相关电解设备的成员国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内容应说明根据豁免用于隔膜的 温石棉的数量。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递送报告副本。 CAS 号:77536-67-5 (d)阳起石 CAS 号:77536-6
12、6-4 (e)透闪石同时,为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成员国要求下游用户监测空气中的温石棉, 监测结果也应在报告中体现。 CAS 号:77536-68-6 (f)温石棉 2.含有第1项提及之石棉纤维的成品之使用,如为2005年1月1日前设置和 / 或在使用,可继续使用至弃置或使用寿命的阶段。但是,会员国可基于维护 人体健康和环境的理由,在达到弃置或使用寿命的阶段前禁止其使用。 CAS 号:12001-29-5 及 132207-32-0 欧盟成员国可以允许包含有第1项中提到的石棉纤维的物品整体投放市场, 这些物品在2005年1月1日前已经安装或使用,在特殊情况下确保高等级的 人类健康。在2011年
13、6月 1日,成员国需把这些国家的措施传达给欧委会。 欧委会将尽可能的公开这些信息。 3.为无损其他有关危害物质和制备之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欧盟条款之执行,依 据前述项目同意置入市场或使用的石棉纤维和其成品,应根据本法规附录7 作相关标示 7.三吖啶基氧化磷 CAS 号: 545-55-1 EC 号: 208-892-5 1.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以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 2.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8.多溴联苯,多溴化联苯1.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以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 (PBB ) CAS 号: 59536-65-1 9.(a)肥皂树粉 2.
14、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 臭气弹中。(皂树)和含有皂草 苷的衍生物2.用于戏法和恶作剧的混合物或物品,不符合第1段的规定不可投放市场。 3.但是,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含量不多于1.5ml液体的臭气弹。CAS 号: 68990-67-0 EC 号: 273-620-4 (b)Hellebores viridis 和 hellebores niger 根茎粉 (c)Veratrum album 和 Veratrum nigrum 根茎粉 (d)对二氨基联苯和/或 其衍生物 CAS 号: 92-87-5 EC 号:
15、 202-199-1 (e)邻-硝基苯甲醛 CAS 号: 552-89-6 EC 号: 209-025-3 (f)木材粉 10.(a)硫化铵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 CAS 号: 12135-76-1 臭气弹中。 3 / 22 EC号: 235-223-4 (b)硫氢化铵 2.用于戏法和恶作剧的混合物或物品,不符合第1段的规定不可投放市场。 3.但是,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含量不多于1.5ml液体的臭气弹。 CAS 号: 12124-99-1 EC号: 235-184-3 (c)多硫化铵 CAS 号: 9080-17-5 EC号: 232-989-
16、1 11.溴乙酸的挥发酯类: (a)溴乙酸甲酯, CAS 号: 96-32-2 EC号: 202-499-2 (b)溴乙酸乙酯, CAS 号: 105-36-2 EC号: 203-290-9 (c)溴乙酸丙酯, CAS 号 35223-80-4 (d)溴乙酸丁酯 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 臭气弹中。 2.用于戏法和恶作剧的混合物或物品,不符合第1段的规定不可投放市场。 3.但是,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含量不多于1.5ml液体的臭气弹。 CAS 号: 18991-98-5 EC号: 242-729-9 12.2-萘胺以下条件适用于12-15: CAS
17、 号: 91-59-8 EC号: 202-080-4及 其盐类 当物质或混合物中以质量计质量分数大于0.1%时不可投放市场。 13.对二氨基联苯 CAS 号: 92-87-5 EC号: 202-199-1及 其盐类 14 4-硝基联苯 CAS 号: 92-93-3 EC号: 202-204-7 15.4-氨基联苯 CAS 号: 92-67-1 EC号: 202-177-1及 其盐类 16.铅的碳化物不可用于颜料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使用。 (a)中性无水碳酸铅 CAS 号: 598-63-0 EC号: 209-943-4 (b)三铅 -二碳酸根 -氢氧 化铅 “ 然而,成员国政府可依据
18、ILO公约第 13条,允许在成员国境内将此类物质或 混合物用于修复或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以及将此类物质投入市场以供此 类使用。当成员国涉及到此用途,应告知委员会” 。 CAS 号: 1319-46-6 EC号: 215-290-6 17.铅的硫化物不可用于颜料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使用。 4 / 22 (a)PbSO4(1:1) CAS 号: 7446-14-2 EC号: 231-198-9 (b)PbxSO4 “ 然而,成员国政府可依据ILO公约第 13条,允许在成员国境内将此类物质或 混合物用于修复或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以及将此类物质投入市场以供此 类使用。当成员国涉及到此用途
19、,应告知委员会” 。 CAS 号: 15739-80-7 EC号: 239-831-0 18.汞化合物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用于以下用途: (a)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染: 船壳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沉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b)木材防腐。 (c)用于耐磨损的工业纺织品和用于制造改纺织品的纱线的化学防护剂。 (d)不考虑其用途,用于处理工业用水。 1.以下情况含有汞时不可投放市场: (a)用于体温计 18a.汞 CAS 号: 7439-97-6 EC号: 231-106-7 (b)在公共场所销售的其他测量仪器中。 2.
20、第 1段中的限制不适用于2009年 4月3日之前在欧共体内使用的测量仪器。 但是成员国可以限制或者禁用这些测量仪器投放市场。 3.第 1段(b)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截止2007年10月3日,测量仪器有50年之久; (b)气压计(除了第1项(a)直到 2009年10月3日。 5.以下供工业和专业使用的含汞测量工具,在2014年4月10日后不得投放市 场: (a)气压计; (b)湿度计; (c)压力计; (d)血压计; (e)体积描记器用应变仪; (f)张力计; (g)温度计和其他非电子温度测量设备。 该限制同样适用于以未灌入汞的形式但预计将会被灌入汞的新式投放市场的 在( a)(g)范围内
21、的测量仪器。 6.第 5点的限制不适用于: (a)用于以下用途的血压计: (i)持续至2012年10月10日的病理学研究; (ii)作为无汞血压计的临床验证研究的参考标准; (b)至2017年10月10日,专门用于需依据标准完成的要求使用水银温度计 的测试; (c)用于校准铂电阻温度计的汞三相点电池。 7.以下供工业和专业使用的含汞的测量工具,不得在2014年 4月10日后投放 市场: (a)汞比重瓶; 5 / 22 (b)用于测定软化点的计量装置。 8.第 57点不适用于: (a)截至2007年10月3日,已超过 50年的测量仪器; (b)以历史和历史目的的公众展览中展示的测量仪器。 1.不
22、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使用,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 下列物品的污染: 19.砷化合物 船壳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沉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2.作为处理工业用水的物质或混合物中含有该成分,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3.不可用于木材防腐。而且,用其处理过的木材不得投放市场上出售。 4.对于第3项,以下内容不适用: (a)关于用于木材防腐的物质或制备:这些物质仅可用于以真空或加压浸泡 木材的工业设施,且条件是浸泡溶液是铜,铬,砷(简记为 CCA) 的C型无机化 合物溶液。经此种处理后的木材在防腐剂固着未完成前不可出售。 (b)关于(
23、a)中用 CCA 溶液处理过的工业设备中的木材:如其结构的整体性 为人和牲畜的安全所需,而且在其使用期限中与公众的皮肤接触的可能性很 小的条件下,可供专业人员或工业使用 公共建筑和农业建筑,办公大楼,工业用 房中使用的建筑木材 桥梁及架桥工程 在淡水及稍咸水地区作为建筑木材,例如桥梁和防波堤。 作为噪声屏障 作为防止雪崩的器械 作为高速公路安全围栏和路障 作为圆形去树皮针叶树牲畜栏柱 土壤保持的构造物 作为电力传输和电讯用电线杆 作为地下铁道枕木 (c)为无损其他有关危害物质和制备之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欧盟法规之执行, 所有置于市场的经过处理的木材应个别标注: “ 仅供专业人员及工业设备使 用,
24、含砷。而且,所有包装销售的木材也应标注:” 处理时需戴手套,切割 或其他手工制作时需戴防尘面具和护目镜。木材产生的废物应作为危害物质 由经核准的相关部门处理。 (d)(a)中提到的经处理的木材不可用于以下用途: 用于无论何种用途的居家或家庭建筑 可能会与皮肤重复接触的任何用途 用于海水 除(b)中牲畜栏柱和建筑以外的农业用途 任何可能与供人类或牲畜食用的食品或其半成品接触的用途。 5.2007年9月30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经过砷化合物处理过的木材,或者是符合 第 4项内容而投放市场的,可以继续使用至寿命终止。 6.2007年9月 30日之前使用的经过CCA 的 C型无机化合物溶液处理过的木材,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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