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2012版》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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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2012版 目录 第1章序言 第2章专业用语 第3章试验部分 A口服普通制剂与肠溶制剂 I.参比制剂与试验制剂 II. 生物等效性试验 1试验方法 1)试验计划 2)例数 3)受试者 4)给药条件 a.给药量 b.给药方法 单次给药 多次给药 5)测定 a.体液采集 b.采集次数与时间 c.测定成分 d.分析方法 2 6)停止给药时间 2评价方法 1)等效性评价参数 2)生物学等效性判定范围 3)统计学分析 4)等效性判定 III. 药效学试验 IV. 临床试验 V.溶出试验 1试验次数 2试验时间 3试验条件 1)酸性药物制剂 2)中性或碱性药物制剂、包衣制剂
2、 3)难溶性药物制剂 4)肠溶制剂 4溶出行为等效性的判定 VI. 生物等效性试验报告的记录事项 1供试样品 2试验结果 1)试验目的 2)溶出试验 3 3)生物等效性试验 4)药效学试验结果 5)临床试验结果 B口服缓释制剂 I.参比制剂与试验制剂 II. 生物等效性试验 1试验方法 2评价方法 1)生物等效性评价参数、生物等效性判定范围以及统计学分析 2)等效性判定 III. 药效学试验及临床试验 IV. 溶出度试验 1试验次数 2试验时间 3试验条件 4溶出行为等效性的判定 V.生物等效性试验报告的记录事项 C非口服制剂 I.参比制剂与试验制剂 II. 生物等效性试验 III. 药效学试
3、验及临床试验 IV. 溶出替代试验及物理化学常数测定 4 V.生物等效性试验报告记录事项 D可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制剂 附件 图1 生物等效性试验研究决策树 图2 溶出行为相似性判定 图3 口服缓(控)释制剂溶出曲线同等性判定 5 序 言 本指导原则为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以下简称 “BE 试验”)实施办法的基 本原则。 BE 试验的目的是为保证仿制制剂具有与原研制剂相同的临床治疗效果, BE 试验常常采用两制剂生物利用度(以下简称“BA 试验”)的比较测定来进行。 如BA 试验难以进行或 BA 测定结果与药品临床治疗指标相关性不大时,原则上可采 用通过比较临床上的主要治疗指标来评价。另外,对
4、于口服固体制剂, 由于体外 溶出试验提供了与 BE 试验相关的重要信息,所以实施溶出试验。 第1章专业用语 本原则中使用的专业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生物利用度:有效成分未变化态药物或药物活性代谢产物进入到体循环的速度与 量。 生物学等效性制剂:生物利用度相同的制剂。 治疗学等效性制剂:具有相同治疗效果的制剂。 原研制剂:获得新药认可的药品或同级别的制剂。 仿制制剂: 与原研制剂的主成分、 含量和剂型均相同、 且在用法用量上也一致的 制剂。 第2章试验部分 A口服普通制剂与肠溶制剂 I 参比制剂与试验制剂 原则上取原研制剂 3批,在如下的溶出介质或中, 按照本文第 3章,A. V. 项下的方法进行
5、溶出试验(仅限于桨法,50转,6个单位以上的样品),选取中 间那条溶出曲线的批次作为参比制剂样品。如果3批次样品在溶出介质或中, 6 均达到 15分钟,溶出率 85% 的情况下,任一批次均可作为参比试剂。 质量标准及试验方法中已有溶出试验检验项目的,则选取该溶出介质 第3章,A. V. 项的溶出试验介质中,只要有1个批次平均溶出率达 85以 上,则选取溶出速率最慢的溶出介质;如果所有批次样品, 在所有溶出介质中平 均溶出率均未达 85时,则选取溶出速率最快的那个介质。 如果采用上述溶出试验未能遴选出参比试剂样品,可根据该制剂特点, 选择 适当的溶出试验或物理化学试验,选取具有中间特性的批次作为
6、参比制剂。呈溶 液状态给药的制剂,无需做溶出试验,选取适当的批次作为参比制剂即可。 试验制剂最好是在实际生产同等规模条件下生产出来的,或者不少于实际生 产规模的 1/10。对于主成分呈溶液状态给药的制剂,生产规模可小于此规定。 同 时,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制剂,其工艺必须和实际生产的工艺相一致,以保证 两者具有相同的品质与生物利用度。 参比制剂的含量或效价要与标示含量接近。并且,参比制剂与试验制剂的含 量或效价差异应在 5% 以内。 II 生物等效性试验 1试验方法 正式试验之前, 需进行预试验。 以确定必要的受试者例数和体液采集间隔等 相关试验方法,明确试验法设定的理论依据。 1)试验计划
7、原则上遵循交叉试验法( cross-over 法)进行。对受试者采用随机分组。对 半衰期较长的药物,难以实施交叉试验法,可采用“并列组间比较试验法”进行 试验。 7 2)受试者例数 生物等效性的判定, 需要一定数量的试验例数。 由于试验例数不足, 导致等 效性无法判定的,可以遵循试验原则进行一次“追加试验(add-on subject study) ”。“追加试验”的例数为正式试验的一半以上。正式试验受试者在20 名以上(10名一组)或正式试验与追加试验受试者共计30名以上时, 如果不依赖 置信限,可依据试验制剂与参比制剂生物利用度的差值以及溶出度试验结果进行 生物等效性的判定。 如果测定对象
8、成分的体内清除率存在个体差异大,需要多例受试试验时, 可 以采用多次给药或安定同位素同时给药试验。 3)受试者 原则上选取健康成年志愿者。 当药物的适应人群为某一特定人群,如果在第3章,A.V. 项溶出试验中任一 个条件下,参比制剂与试验制剂间溶出行为存在显著性差别*a,则应选取该药物 的适应人群作为 BE 试验的受试者。 当药物的适应症针对广泛人群, 如果在第 3章, A.V. 项溶出试验中,两制剂在 pH6.8溶出介质条件下(对于碱性药物、则是pH3.0 6.8 ),溶出行为存在显著性差别 *b,则应选取胃酸缺乏者作为BE 试验的受试者。 但对于肠溶制剂,则无须选取胃酸缺乏者作为BE 试验
9、的受试者。 对于药效强烈和副作用明显的药物,则应尽可能避免选用健康人群, 而应选 用该药物适应症人群作为BE 试验的受试者。 由于遗传的多态性, 药物的体内清除 率会因受试者的不同而差异较大,故应选取清除率快的受试者进行试验。 试验前后和试验中, 应时刻注意受试者的健康状态,并将每个人的观察结果 记录在案。 8 注 a 类显著性差别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速释制剂两制剂中,一个平均溶出率达80% ,另一个平均溶出率 尚未达到 50% 。 如果参比制剂和试验制剂的溶出滞后时间(即药物溶出达 5% 的时间点)均值 差在10分钟以内,且两者在溶出滞后时间点15分钟内平均溶出率达到 85% 以
10、上, 则可认为两者的溶出特性没有显著性差别。另外,当一种制剂的平均溶出率在15 分钟时达到 85% 以上,而另一种制剂的平均溶出率为前者平均溶出率的60% 以下 时,则认为有显著性差异。 第二种情况:两制剂的平均溶出率在规定时间内均未达80% ,且在结束时间点, 溶出速度较慢者的平均溶出率不及较快者的平均溶出率的60% 。 如果两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均达不到20% ,由于无法进行比较,可看作两者间 无显著性差别。 b类显著性差别的含义:在 pH6.8溶出介质条件下,两制剂间存在a类显著性 差别(对于碱性药物则是 pH3.06.8 ),而在其他溶出介质条件中,如果至少有 一种溶出条件中不存在 a类显
11、著性差别,则称为 b类显著性差别。 如果两制剂在 pH6.8溶出介质中(碱性药物 pH3.06.8 ) 存在a类显著性差别, 在其他溶出介质条件下均有a类显著性差别, 甚至差别更甚时, 不能称之为 b类显 著性差别。 4)给药条件 a. 给药量:原则上给予 1个剂量单位或者临床常用量。对于检出灵敏度低, 分析测定困难的,原则上最高给药量亦不应超过该药物规定的上限。 b. 给药方式: 原则上采用单次给药。 但对于需反复给药的药物, 亦可采用多 9 次给药。 单次给药:原则上,禁食 10小时以上再给药,用 100200ml水(通常采用 150ml)服用,服用后禁食 4小时。对于有明确记载餐后服用,
12、否则BA 将显著降低 的药物,或是易出现严重副作用的药物,应采用餐后给药方式。餐后给药时,应 在20分钟内摄入低脂肪食物( 700kcal 以下,且脂肪能量占总摄入能量的20以 下),然后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上所规定的时间服用。如果使用说明书上没有规 定具体的餐后服用时间,可采用30分钟。 多次给药:采集检测用体液时, 与单次给药相同, 原则上采用禁食后给药。 给药间隔原则上采用等时间间隔, 测定时除餐后给药的情况外, 采取食间给药(进 餐与给药间隔 2小时以上)。 5)测定 a. 体液采集:原则上采集血液,也可以采集尿液。 b. 采集次数与时间:将血液作为体液采集对象时,对于 Cmax 、AU
13、C 等评价指标, 需要一定数量的采集数据:即给药前1个点、达峰时 1个点、 Cmax 附近2个点,清 除过程中 3个点,合计至少 7个点的采集。血样的采集 , 原则上当 AUCt达到 AUC 的80以上时进行(相当于经历了3个以上消除半衰期)。对于有效成分未变化 物质或者活性代谢产物半衰期比较长的药物,应至少进行72小时的血样采集。 尿液作为体液采集对象时,遵循血样采集原则。 反卷积法评价为 F时,药物完全吸收后需再次采集体液,但不一定要长时间 采集体液。 c. 测定组分:原则上测定有效成分的未变化态。如有适当理由, 测定主成分的代 谢产物亦可。以立体异构体混合物存在的药物, 或是有手性中心存
14、在的手性药物, 10 如其中发挥药理活性的仅是其中一个单体,则需针对性测定该单体。 对于尚无任 何文献报道的,无须分离,直接测定消旋体和混合物亦可。 d. 分析方法:专属性试验、准确度试验、精密度试验、线性试验、定量限试验以 及供试品中待测物质的稳定性试验等,均需有详细的方法学认证过程。 6)停止给药间隔时间 通常,有效成分未变化态或活性代谢产物的半衰期至少5倍以上的时间间隔 方可再次给药。 2评价方法 1) 等效性评价参数 采血时,AUCt及Cmax 为单次给药的等效性评价参数;AUC及Cmax 为多次给药 的等效性评价参数。 Cmax 为实测值, AUC 为梯形公式计算值。 反卷积分法评价
15、为 F 时,可以用 F代替AUC 。 AUC、tmax、MRT 、kel 等为参考参数。多次给药时,C也可作为参考参数。 药品起效时间的差异对临床疗效有影响的情况下,tmax也可作为等效性评价参 数。 采尿时,参数为 Aet、Ae、Ae、Umax 及U。药品起效时间的差异对临床疗 效有影响的情况下,可以不用采尿。 2) 生物学等效性的可接受区间 生物学等效性的可接受区间为,AUC 和Cmax 呈对数正态分布时,试验制剂和 参比制剂的参数平均值之比为0.80 1.25 。AUC 和Cmax 呈正态分布的情况下,试 验制剂和参比制剂的参数平均数之差与参比制剂的平均数比值为-0.20 +0.20。
16、对药效较弱的药物, Cmax 的生物等效性可接受区间可以适当扩大。使用tmax作等 11 效性评价参数时,应预先设定适当的生物学等效性可接受区间。 3) 统计学解析 原则上 , 除tmax外, 其他参数多呈对数正态分布, 利用对数变换进行解析。利 用90% 置信限进行生物学等效性评价,也可利用显著水平5% 的双单侧等效检验评 价。如果有合理的理由也可使用其他方法。如需进行例数追加试验, 可以与正式 试验的数据合并,追加试验可以作为一个变动要因进行分析。但是两试验间制剂、 试验计划、分析法、受试者特征等因素不能存在较大差异。 4) 等效性判定 当试验制剂与参比制剂等效性参数的对数平均值之差的90
17、% 置信限在 log(0.80)log(1.25)时, 可以判定试验制剂和参比制剂生物学等效。 上述判断基准不合适的情况下, 如果试验制剂与参比制剂的生物学等效性参 数的对数平均值之差为 log(0.90)log(1.11),且根据第三章, A.V. 的溶出试验 判定溶出行为相似, 则可认为生物学等效。 但需要满足正式试验总受试者20人以 上(一组 10人),或者正式试验与追加试验总受试者30人以上。 参考参数的统计学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参照,试验制剂与参比制剂的平均值间 如存在显著性差异,则需说明这种差异是否会造成临床上的问题。 III 药效学试验 采用人体药理学指标来证明治疗学上的同等性。当血
18、液中和尿液中的主药成 分或者活性代谢产物难以定量测定时,以及BA 的测定无法作为评价治疗效果的指 标时,即可采用该试验来验证。 对于药效学试验, 应尽可能地采用具有时间推移 性的药理学参数指标。 对于制酸剂和助消化酶剂, 亦可采用适宜的体外试验来进 行评价。 12 对于试验结果的同等性评价范围,应考虑到各自药品的特性分别予以拟订。 IV. 临床试验 采用临床疗效为评价指标来证明治疗效果上的同等性。当BE 试验和药效学试 验实施困难或对于实际情况不适应时,即可采用临床试验予以验证。 对于试验结果的同等性评价范围,考虑到各自药品的特性分别予以拟订。 V溶出度试验 试验的分析测定方法均应经过方法学验
19、证。 1样品数量 对于1个溶出度试验条件,各制剂均应采用至少12个单位样品。 2试验时间 pH1.2溶出介质 2小时;其他各 pH 值溶出介质 6小时。当参比制剂的平均溶出 率达85% 以上时,试验即可结束。 3试验条件 按照以下进行: 装置:桨法 溶出介质体积:原则上 900ml 溶出介质温度: 370.5 溶出介质的配制: pH1.2和6.8 介质参照日本药典第 16版的“溶出介质 1液”和“溶 出介质 2液”。对于其他 pH值介质,可采用稀释的 McIlvaine 缓冲液(用0.05mol/L 磷酸二氢钠溶液和 0.025mol/L 枸橼酸。如在以上任何一个溶出介质中, 参比制剂 在6小
20、时内的平均溶出率均达不到85% ,而在其他 pH 值介质中可达到, 则可换用其 他pH 值介质。 13 1)酸性药物制剂 转速( rpm)pH 50 a) 1.2 5.5 6.5 b) 6.8 7.5 b) 水 100 c) 、中任何一个 b) a) 桨法50转时,如果出现药物残留在杯底的现象,可以用其他条件替换, 桨法75 转或篮法 100转。 b) 选择依据: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85以上时,选取溶出速率最 慢的介质。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均达不到85时,选取溶出速率最 快的介质。 c) 对于应实施桨法 100转的溶出介质 , 如果参比制剂及试验制剂, 30分钟内桨法 5
21、0 转,75转的平均溶出率均达到 85% 以上时,可以省略桨法 100转的溶出介质试验。 2)中性或碱性药物、包衣制剂 转速( rpm)pH 50 a) 1.2 3.0 5.0 b) 6.8 水 100 c) 、中任何一个 b) a) 桨法50转时,如果出现药物残留在杯底的现象,可以用其他条件替换, 桨法75 14 转或篮法 100转。 b) 选择依据: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可达85以上时,选取溶出速率 最慢的介质。 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均达不到85时,选取溶出速率 最快的介质。 c) 对于应实施桨法 100转的溶出介质 , 如果参比制剂及试验制剂,30分钟内桨法 50转,
22、75转的平均溶出率均达到 85% 以上时,可以省略桨法 100转的溶出介质试验。 3)难溶性药物制剂 所谓难溶性药物制剂, 是指在每分钟 50转,溶出介质中不加表面活性剂的条 件下,上述 1)和2)中的任何一个溶出介质中,参比制剂的平均溶出率在规定时 间内均达不到 85的制剂。 转速( rpm)pH 表面活性剂 50 a) 1.2 无添加 3.0 5.0 同上 6.8 同上 水同上 1.2 添加吐温 -80 b) 4.0 同上 6.8 同上 100 c) 、和中任何一个 d) 添加吐温 -80 e) a) 桨法50转时,如果出现药物残留在杯底的现象,可以用其他条件替换, 桨法75 转或篮法 1
23、00转。 b) 吐温-80的浓度应从 0.01、0.1%、0.5%和 1.0%(W/V) 依次递增。增加时,只 15 要、 和任何一个介质中, 参比制剂在规定的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85以上, 则设定该介质中的吐温 -80浓度作为溶出度试验用最低浓度。如果递增至最高浓 度,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仍达不到 85 ,则设定溶出速率最快介 质中的吐温 -80浓度作为溶出度试验用浓度。 如果吐温 -80与药物本身或添加剂反应,影响药物的溶出,则将缓冲溶液从 磷酸二氢钙换成磷酸二氢钠, 使用十二烷基硫酸钠亦可。 但使用十二烷基硫酸钠 的药物溶解度,不能超过吐温-80最大浓度的溶解度。 c) 对于应实
24、施桨法 100转的溶出介质 , 如果参比制剂及试验制剂,30分钟内桨法 50转, 75转的平均溶出率均达到 85% 以上时,可以省略桨法 100转的溶出介质试验。 d) 选取依据:在规定的时间内,参比制剂平均溶出率达85以上的溶出介质中, 选取溶出速率最慢的介质。 在规定的时间内,参比制剂平均溶出率均未达85时, 选取溶出速率最快的介质。 e) 同50转方法设定。 4)肠溶制剂 转速( rpm)pH 50 a) 1.2 6.0 6.8 100 b) a) 桨法50转时,如果出现药物残留在杯底的现象,可以用其他条件替换, 桨法75 转或篮法 100转。 b) 对于应实施桨法 100转的溶出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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