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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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 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 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 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 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 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
2、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二条, 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 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 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 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 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 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 工作。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 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 国家对重
3、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 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 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 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 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 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 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 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 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注: 参考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 (发改环资 20081390号),同时
4、 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 第六条【节能目标责任与考核】 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 价制度,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 位,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 核,并于每年4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报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注: 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条修订。 第七条【考核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每年6 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告上 一年度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 单位节能考核结果。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5、节能工作的部门于每 年 6 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度年综合能源消 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结果。 注: 参考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 (发改环资 20081390号)制定。 第八条【能源绩效评价】 国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绩效 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开展能源绩效评价工作,引导重点用 能单位持续提升能源绩效水平。 注:新增条款,依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 开展能源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要求 制定。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九条【节能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重点 用能单位应当至少每五年制定一次节能规划并报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门备案,每
6、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 确保完成节能目标。 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条修订。 第十条【目标分解】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根据本地人民政府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下达 的节能目标任务和要求,科学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能 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并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重 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组织内部考核, 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 注:新增条款,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五条制定。 第十一条【能源管理体系】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 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 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管理节能工作
7、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能源管理 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工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 体系认证。 注:新增条件,参考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 设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3787号)制定。 第十二条【节能管理机构与岗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 主要领导担任。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 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够满足节能 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 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日常节 能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开
8、 展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等。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 受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 人、能源管理人员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注: 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制定。 第十三条 【能源审计】 重点用能单位每个节能规划期内应 当至少开展一次能源审计, 并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 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鼓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对能源审计达到要求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 一定的资金补助。 注:参考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
9、案的通 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等文件制定。 第十四条【能效对标】 国家依托有关行业协会现有基础数据建立国家能效对标 基础数据库,制定各行业能效对标方案并组织实施。 鼓励各行业协会开展本行业内能效对标活动,组织本行业 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效对标活动 进行跟踪指导和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持续提升能效 水平,争当本行业能效“领跑者”。鼓励集团企业组织下属 企业开展能效对标活动。 注:参考重点耗能企业能效对标活动实施方案(发改 环资 20072429号)等制定。 第十五条【能源计量】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
10、管理通 则( GB17167 ),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和管理制度,配备 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注: 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 第十六条 【能源统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 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 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保存五年以上, 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及时、准确。 注: 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修订。 第十七条 【能耗在线监测】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 源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配合政 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 管理信息 化水平。 注:新增条款,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第
11、二十七条制定。 第十八条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指定专 人负责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工作, 并于每年 4 月底前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一 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能源 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 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 报送的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逐级审查,对数据质 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本年度节能监察重点对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于 每年 6 月底前将审查后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 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审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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