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公司供用水合同(国内最新版本)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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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 靖 市 城 市 供 排 水 总 公 司 供 用 水 合 同 第 1 页 共 14 页 合同编号 A : 城市供用水合同 甲方(供水人):曲靖市城市供排水总公司 乙方(用水人) B : 签约地点:曲靖市麒麟区子午路曲靖市城市供排水总公司 签约时间 B : 填表须知 : A 为甲方必填内容B 为乙方必填内容 曲 靖 市 城 市 供 排 水 总 公 司 供 用 水 合 同 第 2 页 共 14 页 基本信息 甲方 A :乙方 B : 单位名称:曲靖市城市供排水总公司单位名称(个人): 单位地址:曲靖市子午路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马丽萍法定代表人: 业务经办人:委托代理人: 报漏电话: 0874
2、3210267 单位电话: 抄表员:业务经办人: 抄表员联系电话: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投拆电话:08743213619 财务部联系电话: 电传:08743213896 电传: 开户银行:交行曲靖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 帐号:533601070012015610477 帐号: 工商登记号:530300000000298 工商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53030271345669X 税务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71345669-X 组织机构代码: 曲 靖 市 城 市 供 排 水 总 公 司 供 用 水 合 同 第 3 页 共 14 页 为了明确供水人 (以下简称“甲方” ) 和用水人(小区) (以下简
3、称“乙 方” )在自来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正常的供用水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城市供水条例、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 条例 、 城市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实施办法 、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签订 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用水地址、供水范围、用水性质和月计划用水量、用水起 止时间 ( 一) 用水详细地址为B。 基本信息:乙方取得规划建设相关批准文件, 占地面积为B平 方米,建筑面积B平方米,楼层数B层,建筑高度B 米,总居住户数是B户,人数B人。 ( 二)供水范围:(详见乙方提供的地形图、 供水设
4、施产权及运行管理 维护责任分界示意图 )。 ( 三)用水性质A:居民生活用水工商业用水特行用水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或变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用水性 质可由甲方确定。 长期用水从A年月日开始(甲方安装竣工,水表验收合 格已交乙方之日)。用水时间发生变更的, 应由乙方提前 15 天到甲方处办 理变更手续。否则因变更行业用水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 四)月计划用水量: 根据乙方规划建设的相关参数, 经甲方计算最终 确定月计划用水量为A立方米。 曲 靖 市 城 市 供 排 水 总 公 司 供 用 水 合 同 第 4 页 共 14 页 (五)用水起始时间: A 年月日,如乙方发生过户或
5、更名需 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二条、供水质量和方式 1、甲方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 ) 。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 附属设施向乙方提供不间断供水,特殊情况下除外。 乙方对水压有特殊要 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 间接加压设施。 为确保建成后的供水工程项目 能连续、安全、可靠的用水,经双方协商市政道路给水管道及庭院给水管 网、水池、泵房(包括土建、 机电设备 ) 的设计、施工由乙方委托甲方进行 专业设计并组织施工。 3、乙方在申请开户用水时,必须根据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曲 计价格 200514 号)文
6、件精神推行抄表到户工作。如乙方不按相关规范 要求实施抄表到户工作, 则甲方只抄收总表, 甲方不承担总分表之间的损 耗,甲方不予支付代抄代收手续费,并不给予办理过户手续。 4、计费水表安装地点为:计费水表安装在甲方抄收方便及维护安全 的地点。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详见水表安装位置图)。一共安装计费 总水表A具, 口径A mm,水表编号为A。 5、上述方案的前期手续 (规划管位红线报批、 办理路面开挖许可证以 及工程涉及到的有关手续等)由乙方负责办理;工程涉及到的相关费用均 由乙方投资。 6、甲方保证在正常情况下计量总水表处的水压不小于0.12 兆帕,特 殊地段除外。 曲 靖 市 城 市 供 排
7、水 总 公 司 供 用 水 合 同 第 5 页 共 14 页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A ;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 , 供用水双方按 照注册登记水表的计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2、结算用水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检测机构检测、 认定。 3、用水量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表计量,对于乙方的用水性质由甲方 按相关规定确定,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 甲方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 分类计收水费。 ( 二)供水收费价格 1、甲方依据乙方用水性质,按照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主管 部门批准的
8、供水分类价格及阶梯式水价收取自来水水费。居民生活用水实 施阶梯式计量水价收费, 确定用水定额标准为每户每月居民生活用水量基 数为 15 吨,16-20 吨部分内加价 50% ,21 吨(含本数)以上超出部分加 价 100% 收费(加价部分不含污水处理费) ,阶梯式水价实施范围限定在甲 方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户。 2、 超计划用水管理,乙方需向甲方申报用水基本信息, 由甲方按照曲 靖市城市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实施办法 中关于超计划用水的规定核定乙方 的计划用水量,超计划用水量按该办法中的第十八条一律按自来水价格的 二至十倍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执行 (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不含污水处理费)。 3、本合同有效期内水
9、价调整的,按照新的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曲 靖 市 城 市 供 排 水 总 公 司 供 用 水 合 同 第 6 页 共 14 页 ( 三) 水费结算方式。 1、甲方按月抄表,抄表时间为每月的1 日 20 日,抄表周期和时 间如有变化,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在水费帐单规定的期限前(次月5 日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B ( 现金、转账、托收)方式 (1)现金:乙方在甲方抄表计费后十五日内到甲方营业大厅或甲方 开户银行网点交费,对逾期不缴纳的,甲方按乙方应交费金额每日加收 5的违约金。 (2)托收:月平均用水量在100 吨以上(含 100吨)的用户可办理 托收业务,但必须保证托收账户的帐面余额不
10、低于平均月用水量金额。如 变更户名、 银行账号、开户行或销户, 必须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营业大厅,否则,每退托一次乙方承担该笔托收款5的违约金。 (3)转账:乙方在甲方抄表计费后十五日内,需将水费、排水费及 时的转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未转者,每超过一天加收应转款金额5的 违约金。 3、长期性用水的用水保障经不得低于A元,该用水保障经 在乙方停止用水销户时由甲方全额退还。(用水保障经不计利息)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详见产权分界图纸。 ( 二)对拥有产权的入户总阀门后的管道、 水表和相关设施由乙方负责 管理,甲方对其计量及相关设施进行监督管
11、理,并有权要求乙方对已损坏 的上述设施进行及时维修, 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同时,因乙方管理 不善造成漏损,所增加的水费由乙方承担。 曲 靖 市 城 市 供 排 水 总 公 司 供 用 水 合 同 第 7 页 共 14 页 (三) 泵房管理:住宅实行一户一表,设有二次加压系统的,泵房的运 行及运行费用由乙方管理和承担,为确保安全、 正常供水,乙方对泵房进 行改造时须向甲方申报,获得批准后方能进行施工。 (四)根据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竣工验收前 必须对蓄水池(水箱)进行清洗和消毒,投入运行后每年需全面清洗二次, 用水应按规范要求, 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清洗公司
12、对蓄水池(水箱)进行 定期清洗、消毒、 水质检测,为确保水质卫生标准,甲方不定期进行水质 抽检,抽检达不到标准要求, 责令乙方进行整改直至水质达标,对不配合 抽检或整改后水质仍不达标的,甲方可暂停供水。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范围进行用水。 ( 二)乙方逾期不缴纳水费, 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收取水费违 约金。 ( 三) 乙方搬迁或者其它原因不再使用计量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未办 理过户或销户手续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并拆除其计量水表和供水设施。 ( 四) 因乙方表、井被占压、损坏及乙方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和 维修时,甲方可根据乙方前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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