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锅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0版)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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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09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 年月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2009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材料 (3) 第三章设计 (9) 第四章制造 (16) 第一节一般要求 (16) 第二节胀接 (16) 第三节焊接 (20) 第四节热处理 (22) 第五节焊接检验 (23) 第六节无损检测 (24) 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4) 第八节水
2、压试验 (25) 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29) 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30) 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33) 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34) 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 (38) 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 (39) 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 (41) 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 (41) 第六节保护装置 (42) 第七章辅助设备及系统(45) 第八章使用管理(49) 第一节一般规定(49) 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52) 第九章检验 (5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2009 第一节一般要求(58) 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59) 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59) 第四节定期检验(60) 第
3、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62) 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65) 第一节有机热载体(65) 第二节锅炉(66) 第三节辅助设备及系统(67) 第四节安全附件和仪表(70) 第五节使用管理(73) 第十二章铸铁锅炉(74) 第十三章D 级锅炉(76) 第十四章附则(78) 附件 A 焊缝的宏观和微观金相检验方法(7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2008 - 1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障锅炉安全、 经济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的固定
4、式承压蒸汽锅炉、 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包括: (一)锅炉本体及锅炉范围内管道: 1. 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旁 路管道、排污管道以及减温器、冷渣器等; 2. 非电站锅炉: a. 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 (油)阀出口和分汽 (水、 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压力管道( 含分汽(水、油)缸 ) ; b. 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 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压力管道; ( 二)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第3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当执行本
5、 规程的规定;以余(废)热利用为目的的余 (废)热锅炉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分汽(水、 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集箱的有关规定。 第4条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 (一)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小于30 升的承压蒸汽锅炉; (二)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 (三)额定热功率小于0.02MW 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 的 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四)核能设备和太阳能加热设备。 第5条锅炉设备分类为: (一)A 级锅炉:额定工作压力(表压,下同)P3.8MPa的锅炉,包括: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2009 - 2
6、- 1. 超超临界锅炉 : P 27.0MPa或者额定出口温度 590的锅炉; 2. 超临界锅炉 : 22.1MPa P27.0MPa ; 3. 亚临界锅炉 : 16.7MPa P22.1MPa ; 4. 超高压锅炉 : 13.7MPa P16.7MPa ; 5. 高压锅炉 : 9.8MPaP13.7MPa ; 6. 次高压锅炉 : 5.4MPa P9.8MPa ; 7. 中压锅炉 : 3.8MPaP5.4MPa 。 (二)B 级锅炉;包括: 1. 蒸汽锅炉: 0.8MPaP3.8MPa ; 2. 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 120; 3. 有机热载体锅炉: (1) 使用气相有机热载体的锅炉; (
7、2) 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 额定热功率 4.2MW ; (三)C 级锅炉: 1. 蒸汽锅炉 : P 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50L; 2. 热水锅炉 : 额定出水温度 120; 3. 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 额定热功率 4.2MW 。 (四)D 级锅炉: 1. 蒸汽锅炉: 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50L; 2. 汽水两用锅炉(注 1):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 0.5t/h的锅炉; 3. 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95。 注 1: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第6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
8、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 的执行。 第7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 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应当以本规程为准。锅炉及其系统还应当满足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 第8条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 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2009 - 3 - 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同意;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 技术和管理要求执行。 第9条境内锅炉制造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全套引进国外技术、按
9、照国外标准制 造并且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锅炉制造 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对比和试验,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 论证通过后,报特种设备局核准。 第10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以及出现其他重大疑 难问题,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方案以及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提 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由该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后,报特种设 备局核准,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第11条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在本规程第十、十一、十 二、十三章分别做出了特别规定,如果与其他章节条款不一致时,
10、以上述章节条款为准。 第二章材料 第12条锅炉用材料指锅炉所使用的受压元件材料、主要承载构件材料以及焊接材 料,包括锅炉用钢、铸铁、镍基合金及有色金属。 第13条锅炉用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应当保 证材料质量,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 塑性和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第14条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其室温夏比 冲击吸收功 AkV不低于 27J;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 18% 。其它材料应当符合 相应材料规范的要求。 第15条锅炉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
11、固件、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 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选用,各类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的材料应当按照表2、 表 3 选取。 (一)钢板 锅炉用钢板材料见表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2009 - 4 - 表 1 锅炉用钢板材料 钢的种 类 钢号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 MPa )壁温() 碳素钢 Q235B Q235C Q235D GB/T3274 1.6 300 15,20 GB/T 710 GB/T 711 350 Q245R GB713 5.9 注 430 合金钢 Q345R GB713 400 15CrMoR GB713 不限520 12Cr1MoVR GB71
12、3 不限565 13MnNiMoR GB713 不限400 注: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集箱端盖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二)钢管 1. 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 表 2 锅炉用钢管材料 钢的 种类 钢号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用途工作压力( MPa ) 壁温() 碳素钢 Q235B GB/T3091 热水管道 1.6 / L210 GB/T9711.1 热水管道 10,20 GB/T 8163 受热面管子 1.6 350 集箱、管道350 YB 4102注 受热面管子 5.4 300 集箱、管道300 GB 3087 受热面管子5.9 46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200
13、9 - 5 - 集箱、管道430 20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60 集箱、管道430 20MnG ,25Mn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60 集箱、管道430 钢的 种类 钢号 标准编 号 适用范围 用 途工作压力( MPa )壁温() 合金钢 15MoG ,20MoG GB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480 12CrMoG ,15CrMoG GB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560 集箱、管道不限550 12Cr2MoG GB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600 集箱、管道不限575 12Cr1MoV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580 集箱、管道565 12Cr2MoWVTi
14、B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580 12Cr3MoVSiTiB 不限 07Cr2MoW2VNbB GB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600 集箱、管道不限575 15Ni1MnMoNbCu GB5310集箱、管道不限450 10Cr9Mo1VN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集箱、管道620 10Cr9MoW2VNb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集箱、管道630 10Cr11MoW2VNbCu1B 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集箱、管道630 11Cr9Mo1W1VNb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集箱、管道630 07Cr19N
15、i10 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50 10Cr18Ni9NbCu3BN 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700 07Cr25Ni21NbN 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700 07Cr19Ni11Ti 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50 07Cr18Ni11Nb 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5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2009 - 6 - 08Cr18Ni11NbFG 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670 注:不适用于有机热载体锅炉。 ( 三) 锻件 锅炉用锻件材料见表3。 表 3 锅炉用锻件 钢的种 类 钢号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 MPa )壁温() 碳素钢 Q235B Q
16、235C ,Q235D GB/T700 2.5 注(1)350 20,25 JB/T9626 5.9 注(1) 430 35,45 不限430 合金钢 12CrMo 不限 550 15CrMo 550 12Cr1MoV 565 30CrMo ,35CrMo JB/T9626 450 25Cr2MoVA 510 25Cr2Mo1VA 550 38CrMoAlA 550 20Cr13,30Cr13 450 07Cr19Ni10 610 注: (1) 不与火焰接触锻件,工作压力不限。 (2) 除各种形式的法兰以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空心圆筒形管件可以用表中相应钢号轧制 或者锻制圆钢加工而成: 加工后
17、的管件经过无损检测合格; 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 最终的热处理状态符合管件标准的相应规定。 (3) 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 的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可以用锅炉用钢板制造。 (四)铸钢件 锅炉用铸钢件见表4。 表 4 锅炉用铸钢件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2009 - 7 - 钢的种类钢号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 MPa )壁温() 碳素钢 ZG200-400 JB/T9625 6.3 430 ZG230-450 不限430 合金钢 ZG20CrMo 不限 510 ZG20CrMoV 540 ZG15Cr1Mo1V 570 (五)铸铁件 锅炉用铸铁件见表5。 表 5
18、 锅炉用铸铁件 铸铁种类铸铁牌号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附件公称通径 d (mm ) 工作压力( MPa )壁温() 灰口铸铁 不低于 HT150 GB/T9439 JB/T2639 300 0.8 230 200 1.6 可锻铸铁 KTH 300-06 GB/T9440 100 1.6 300 KTH 330-08 KTH 350-10 KTH 370-12 球墨铸铁 QT400-18 QT450-10 GB/T 1348 JB/T2637 d150mm 1.6 300 d100mm 2.5 注: (1) 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 (2)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 的锅炉及
19、蒸汽温度小于或者等于300的过热器, 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以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者球墨铸铁制造。 (3)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 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 低于 HT200的灰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 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 (4) 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六)紧固件 紧固件材料见表 6。 表 6 紧固件材料 钢的 种类 钢号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 MPa )使用温度() 碳素钢 Q235B ,Q235C , Q235D GB/T700 1.6 35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0、TSG G0001-2009 - 8 - 20,25 GB/T699 不限 350 35 420 合金钢 40Cr GB/T3077 450 30CrMo 35CrMo 500 25Cr2MoVA DL/T439 510 25Cr2Mo1VA 550 20Cr1Mo1VNbTiB 570 20Cr1Mo1VTiB 570 2Cr12WMoVNbB 600 07Cr19Ni10 GB/T1221 610 注:螺母材料的硬度应当低于螺柱(栓)材料的硬度。 (七)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和吊杆应当符合GB715 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 、GB/T 699优质碳 素结构钢技术条件和GB/T3077 合金结构
21、钢的要求。板拉撑件应当是锅炉用钢。 (八)焊接材料 应当选用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焊接材料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根据工艺评定确定产品 使用的焊接材料。 第16条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材料的规定, 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 和工艺的要求,采用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金相组织相近的材料,并且应当经过材料代 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第17条材料制造单位研制新材料时,应当按照本规程第10 条进行技术评审。评审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成分 应当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 (二)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 应当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 温度间
22、隔 50的抗拉 强度 Rm 、下屈服强度 ReL或者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Rp0.2,并且提供断后伸长率A、断 面收缩率 Z、时效冲击功、室温夏比冲击吸收功Akv、脆性转变温度FATT (50脆性断 口)及推荐的金相组织。 对于工作温度高于350的碳素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钢,应当提供 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及抗低周疲劳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2009 - 9 - 当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三)抗氧化性 对于使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钢材, 应当提供在使用温度下 (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 作温度 20) 的抗氧化数据。 (四)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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