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1]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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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 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苏人社发 2011 158 号)精神,结合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经省 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 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 业单位外的事业单位。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确定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 12 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经 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 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省直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省 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基准线 水平申报核定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考虑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特点,为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差 距,根据单位类别、经费来源渠道等因素, 分类设置控高线和托低线, 对收入明显偏高的单位实施有效调控,并保障省直各其他事业单位年 人均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托低线。 (一)分类设置控高线 1承担行政职能(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转为行政机构
3、,下 同)和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 120% ; 2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 150% ; 2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 200% ; 在中发 20115 号文件规定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到 位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中发20115 号文件已明确划入公益 二类的承担高等教育、 非营利医疗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外)根据自身 实际暂比照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自 收自支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 (二
4、)设置托低线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托低线原则上按基准线的85% 设 置,具体总量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事业单位 实际情况确定。 (三)分档征收调节金 为切实加强对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分配行为的规范,有效调控绩效 工资发放水平,建立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调节金征收制 度,征收的调节金专项用于托低补助。 1调节金的征收范围 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纳入调 节金征收范围外, 凡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控高线标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 调节金征收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如绩效工资水平达到或超过控高线标准的,其绩效工资总量的增长须 严格控
5、制。 2具体征收档次和比例 第一档:对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控高线,不到控高线 1.5 倍 的部分,按照 100% 的比例征收。 第二档:对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控高线1.5 倍以上的部分, 按照 200% 的比例征收。 为充分体现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政策导向,对少数知识技术密 3 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控高线的单位(不含 公益一类单位),可根据单位的人员结构,适当提高调节金的起征标 准。调节金起征标准的提高幅度,一般不超过其高层次人才数量(副 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占本单位人员总数比例超出省直事业单位平均 占比的幅度。提高调节金起征标准的具体幅度,由单位申报,经主管 部门同
6、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准。 三、绩效工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 原则上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 ,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 素,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 定。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 岗位津贴的 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 差距合理确定。 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 情况确定。
7、生活补贴原则上按照同一地区同一标准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按月发放。 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管理和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详见附件1、2。基础性 绩效工资的审核按原工资管理程序办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扣除本单位已发放 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 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奖励性 绩效工资的具体发放项目可由单位结合自身特点设立。具体发放由单 位根据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进行。 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内 部考核的指导。 各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时,要充 4 分发
8、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省直其他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 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 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 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 广泛 征求职工意见, 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 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具体分配办法及发放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的分配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制定的统一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际 发放
9、水平, 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结果,在该单位 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 单位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 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关系。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 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3 倍以内。其中,对 承担行政职能、 从事公益服务一类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2 倍以 内;对从事公益服务二类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2.5 倍以内;对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3 倍以内。 (四)允许部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一步搞活内部收入分配 对自有经费充足(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内部人事管理、收入 分配制度完善的事业单位,
10、 除基本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外,在 不增加财政负担、 充分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确定绩 效工资的构成及分配办法, 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 定。 四、离退休人员补贴确定 (一)离休人员补贴 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 5 厅、原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纪发 20091 号)规定执行。 (二)退休人员补贴 1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 “事改企”单位改制前退休人员)统一发放退休人员补贴。退休人员 的补贴标准按照退休前不同岗位(职级)、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 差距合理确定。在宁省
11、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详见附件3。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在职人员退休后不再发放绩 效工资,一律改按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2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原则上统一按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确定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对于经清理 核查后仍有少数单位退休人员现行津贴补贴水平高于本文规定相应 岗位(职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其高出部分由单位采取一次性冲 销或分步冲销的办法妥善处理。凡未一次性冲销到位的, 在今后省直 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提高时,要继续冲销, 直至同步统一 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五、单位绩效工资的核定 (一)核定办法及程序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
12、量由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 报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1单位总量核定。事业单位申报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在充分考 虑自身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现行津贴补贴发 放水平和经费来源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合理提出。单位主管部门在审 核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结合其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控。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 考核优 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 其他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 考核较差的其他事业单位, 应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省人力资源社 6 会保障厅、省财政
13、厅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在严格按照政策、统 筹兼顾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原则上按年度进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 当 年一般不作调整。 确因机构、 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 况需要调整的,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根据省直事业单位实际,综合考虑多种因 素,适时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基准线,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总量相应调整核定。 2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核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统一标 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结
14、果,在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并报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后实施。 (二) 2010年度首次核定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2010 年度绩效工资总量首次核定,由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根据各单位清理核查审核确认数,并原则 上在确定的当年绩效工资总量水平控高线内核定: 1清理核查确认数高于基准线水平的单位,一律在单位现行津 贴补贴年平均发放水平范围内申报核定。 2清理核查确认数低于基准线水平的单位,原则上可按不超过 基准线申报核定。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 事业单位, 原则上按照基准线核定; 对从事公益服务二类其他事业单 位,可由单位在托
15、低线和基准线范围内申报核定;对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其他事业单位,可由单位在不超过基准线范围内自主申报核定 六、相关政策 (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 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 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厅字 200510 号)下发前,国家认可的 7 改革性补贴项目, 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发放的标准暂时保留,不 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一律停止执 行。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 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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