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技术要点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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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管廊技术要点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 为依据。 管廊工程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 制,与地下空间规划、道路规划等保持衔接。 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 )建,在城市重要地段和 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 一、管廊分类 1、干线综合管廊 一般敷设位置:宜设置在机动车道 、道路绿化带 下。 2、支线综合管廊 一般敷设位置:宜设置在非机动车道 、道路绿化带、人行道 下。 3、缆线管廊 一般敷设位置:宜设置在人行道 下。 二、管廊内管线类型 一般情况下,信息电(光)缆、电力电缆、给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技术难度 较小,这些管线可以
2、同舱敷设。天然气、雨水、污水、热力管道进入综合管廊需 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目前,重庆市、厦门市有充分利用地势条件将重力流污水管道纳入综合管廊 的工程实例。考虑到重力流雨水、污水管渠对综合管廊竖向布置的影响,综合管廊内的雨水、污水主干线 不宜过长,宜分段排入综合管廊外的下游干线。) 天然气管道 不得与电力管线同舱敷设,且天然气管道应单舱敷设 。 热力管道不得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热力管道 采用蒸汽介质 时应在 独立舱室敷设 。 三、总体设计 一般规定: 1、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2、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 拉环相邻间
3、距不宜大于10m 。 3、天然气管道 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 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 空间设计 1、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要求。 2、综合管廊的 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 之间宜设置 专用连接通道 ,通道的净尺寸应 满足日常检修通行的要求。 3、综合管廊与其他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 , 应采取 密封和防止差异沉降 的措施。 4、综合管廊内纵向 坡度超过 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坪或台阶 。 断面设计 1、综合管廊标准断面 内部净高 应根据容纳管线的种类、规格、数量、安装要求 等综合确定, 不宜小于 24m 。 2、综合管廊 通道净宽 ,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
4、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综合管廊内 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10m ;单侧设 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09m 。 配备检修车 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22m 。(对于容纳输送性管道的综 合管廊,宜在输送性管道舱设置主检修通道,用于管道的运输安装和检修维护,为便于管道运输和检修, 并尽量避免综合管廊内空气污染,主检修通道宜配置电动牵引车,参考国内小型牵引车规格型号,综合管 廊内适用的电动牵引车尺寸按照车宽14m 定制,两侧各预留04m 安全距离,确定主检修通道最小宽 度为 22m 。) 3、根据国内综合管廊的实践经验,图5图 8 为综合管廊标准断面
5、示意。 4、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不宜小于表5.3.6 的规定。 节点设计 1、 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 管线分支口等。 2、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置,且不应少于2 个。 3、综合管廊 逃生口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 不宜大于 200m 。 2 敷设天然气管道 的舱室,逃生口间距 不宜大于 200m 。 3 敷设热力管道 的舱室,逃生口间距 不应大于400m 。当热力管道采用 蒸汽 介质时,逃生口间距 不应大于 100m 。 4 敷设其他管道 的舱室,逃生口间距 不宜大于 400m 。
6、 5 逃生口尺寸 不应小于 1m 1m ,当为 圆形时,内径 不应小于 1m 。 四、管线设计 1、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2、 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道应进行功能性试验。 3、 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 环境相协调。 4、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结构空间应完完独立和严密,并 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 5、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6、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设计。 7、 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8、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当分
7、段阀设置在综合管廊内部时, 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 9、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10、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 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1、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12、应对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电缆接头处应设置 自动灭火装置。 13、 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 五、附属设施设计 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排水系统、 标识系统 消防系统 1、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711 的规定: 2、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不燃
8、性结构。 3、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 隔。 4、 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200m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h 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 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 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5、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不燃性墙 体进行防火分隔, 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 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 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6、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 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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