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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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目录 1 一、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2 二、临时用电审批制度 5 三、手持电动工具设备清单 7 四、移动电气设备清单 8 五、手持电动工具、行灯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9 六、移动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 10 七、电焊机接绝缘阻测试记录 . 11 . . 一、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0 目的 为加强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电流泄漏或触电引发事故,根据新编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等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公司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3.0 电气工作人员 3.1 电气作业人员应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
2、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 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3.2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3.3 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3.4 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3.5 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6 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 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0 配电柜 ( 箱) 安全管理 4.1 配电柜 ( 箱) 应用不可燃材料(铁壳)制作。 4.2 触电危险性小的生产场所和办公室,可安装开启
3、式的配电板。 4.3 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较差的加工车间、铸造、锻造、热处理、锅炉房、木工房等场所,应安装 封闭式箱柜。 4.4 有导电性粉尘或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危险作业场所,必须安装密闭式或防爆型的电气设施。 4.5 配电柜 ( 箱) 各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柜( 箱 ) 应内无积尘、 积水和杂物。 4.6 落地安装的柜(箱) 底面应高出地面50100 mm ;操作手柄中心高度一般为1.2 1.5m;柜 (箱 ) 前方 0.8 1.2m 的范围内无障碍物。 4.7 保护线连接可靠。 4.8 配电柜 ( 箱) 以外不得有裸带电体外露;必须装设在柜( 箱)
4、外表面或配电板上的电气元件,必须有可 靠的屏护。 4.9 配电柜 ( 箱) 内各电气元件及线路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不得有严重发热、烧损现象。配电柜( 箱) 的门应完好;门锁应有专人保管。 4.10 所有配电柜(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4.11 所有配电柜(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持证的电工负责使用管理。 4.12 所有配电柜(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 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4.13 对配电柜(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头分闸断电,并悬挂停 电标志牌,严
5、禁带电作业。 4.14 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并挂牌标志。 4.15 配电柜(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经常维修和整洁。 4.16 配电柜(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不准乱剪乱接电源线。 4.18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熔体或铁丝、铜丝、铁钉等金属体代替使用。 . . 4.19 配电柜(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挂晒衣服等生活用具,与金属尖锐断口和 强腐蚀介质接触。 4.20 电工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技术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 杂性相适应。 5.0 电气线路安全 5.1
6、临时电气线路:因生产、辅助生产、维修的需要,临时引接的、使用电压380V 的非正式的电气线路。 5.2 电气线路安装必须符合标准。 5.2.1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道、树木和脚手架上挂设临时线;严禁在高压线、易燃易爆、易被刺割、腐 蚀、碾压等危险场地架设临时线路。 5.2.2 采取悬架或沿墙架设时,应用瓷瓶固定。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2.5m;室外应 3.5m;与 道路交叉路口跨越时应6m 。 5.3 电缆线路应尽量采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敷设、直接埋入地下敷设、必要时桥架敷设、支架敷设等方 式,但敷设质量、高度必须符合要求。电力电缆的终端头和中间接头,应保证密封良好,防止受潮漏电。 5.4 在正
7、常情况下,一般不得敷设和使用临时电气线路。凡因生产、辅助生产或维修急需敷设临时电气 线路,应填写“临时电气线路敷设审批表”由班组负责人填写,车间负责人签字,制造部审查核同意, 由专职电工架设。 5.5 临时线一般不得拖地敷设,如确属需要,严禁使用普通多用插头拖板和普通电线,应用移动式配电 箱和合格电缆线。经机动车辆通道应安装可靠的套管,防止磨损和破裂。 5.6 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 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 查一次。 5.7 临时电气线路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
8、时。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 续。临时线路使用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必须更改为正式电气线路。 5.8 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5.9 严禁无电工作业操作证人员拆装、修理电气设施、设备。 6.0 动力管线的维修管理 6.1 所有动力管线是指储气罐、有汽(气)压泵、有压力的管道(水、气、暖)等。必须经生产部门技 术人员进行鉴定,确保各指示仪表无压力后,方可进行拆卸或修理。 6.2 正在运行状态中的管路、管线不得进行修理。应报告有设备动力部门和经过批准停运后,方可进行。 6.3 对故障原因未查清时、备品备件可能不符合时,不得轻易拆卸进行修理,以免
9、耽误动力的正常供应。 6.4 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得进行修理。 6.5 对各动力管线要定期巡检。“月检”(含日常检查)由各岗位人员进行;“季检”由维修技术人员 协同进行;“年检”(含半年检)由生产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确保各动力管线正常的运行状态。杜绝 跑、冒、滴、漏的现象发生。 6.6 操作使用部门及人员对各动力管路、管线发生异常现象或隐患,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以便进行修 理和排除。严禁非技术人员擅自拆卸或修理。 6.7 电力线路和水、暖、气管路的安装和敷设要符合各有关规定和标准。 6.8 各类动力管线维修人员,要熟悉管线的规格型号和分布走向,做到修理及时,停送正确,确保动力 的正常供
10、给和运行。 7.0 电气照明 7.1 明装插座应离地面1.3m,暗装插座一般不低于0.3m,特殊场合下不低于0.15m。 . . 7.2 单相二孔、三孔插座,其右孔接相线,左孔接零线;单相三孔及三相四孔的接地或接零线均应接在 零线的干线上方,单相接地线不能在插座内并接。 7.3 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灯罩破裂等现象,相线应接在中心舌片上,零线接在螺纹的端 子上。 7.4 灯具各回路绝缘电阻一般不小于0.5M。 7.5 每个照明回路的灯和插座数不宜超过25 个,并配有15A及以下的熔断丝进行保护。 7.6 室外照明灯具距地面高度不低于3m (在墙上安装的不低于2.5m)。 7.7 行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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