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物业服务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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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置房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2016 年 1 月 安置房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 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 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安置房】提供 物业管理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安置房 物业类型:住宅 座落位置: 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1。 第二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物业所有权人(以下 简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甲方应当要求本物业 的全
2、体业主和使用人根据 安置房管理规约 履行本合同中相应义务, 承担相应责任, 并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 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委托管理服务事项和质量 第三条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 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电梯井道、架 空层等。 第四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 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高压泵房、 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水泵、 水箱、电线等。 第五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 上下水管道、化
3、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垃圾转运 设施、共用健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六条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七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 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第八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 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第九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 第十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 任,乙方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一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 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等。 第十二条根据甲方、业主的委托组织开展社区
4、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业主和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 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 养 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 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 方协商。 第十四条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安置房管理规约的行为,乙方应 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调解、制止、起诉等 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其它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1、; 2、; 第十六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应根据四川省 (区域性)地方标准住 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 (DB510100/T 0732011)和成都市城乡房产 管理局、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 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成房发 2012107 号)的
5、有关规定,达到约定的三级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2: 住宅 物业三级服务标准) 。 第三章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十七条委托管理服务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的相关规定;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采取包干制的形式,按 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应从甲方通知乙 方入驻服务之日起计收。 2、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住宅由甲方按业主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元 向乙方支付;住宅产权面积为:平方米。 商业由甲方按业主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元 向
6、乙方支付;商业产权面积为:平方米。 3、甲方、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 甲方、业主负连带责任。 甲方、业主与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甲方、 业主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4、本物业物业服务费每支付一次,每次费用支付时间为下一个 前 15 日。 5、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 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 1) 、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调整的; 2) 、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的; 3)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调整的; 4) 、其它政策性费用调整的。 第十九条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所有车位管理服务费。甲方、车位所 有权人与
7、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甲方、车位所有权人应将此 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1、露天车位管理服务费:人民币元/ 月/ 个; 2、车库车位管理服务费:人民币元/ 月/ 个; 第二十条乙方受甲方、业主、 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 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 养护费用: 本物业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日常养护费用, 由乙方在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 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经甲方同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本物业当年度需用维 修专项
8、资金移交给乙方代管的,乙方应当定期接受甲方的检查与监 督。 第二十三条乙方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专项资金帐目经甲方审核 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 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 起十日内送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甲方备案。 第二十四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乙方代行办理, 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业主、 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五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代表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甲方应与全体业主、使用人书面约定:严格遵守大源双河四期 安置房管理规约的规定,共同做好物业的使用
9、、维护和管理,自觉 维护共同利益; 3、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 4、审定乙方拟定提交的物业管理方案; 5、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方案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和财务预 算及决算报告; 7、审批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审查乙方提供的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书面报告; 8、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向乙方提供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 理用房包括办公、库房、住宿、服务接待中心、操作间、以及其它行 政后勤类用房;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开办费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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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 物业 服务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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