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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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 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攀枝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管 会”)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代表区政府履行对高 粱坪工业集中发展区、攀枝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山新技术工业园 区(以下统称“园区”)的管理。园管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 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入园管理 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企业入园的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 作程序,结合我
2、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 . 第四条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的投入强度 为每亩 150 万元以上。 第五条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管会申 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建议书; (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 . (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3、。 第六条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 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 目。 第七条入园程序: (一)入园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 报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项目预审:园管会负责组织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城建 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市、区产业政策, 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预审通过后,由园管会下发 入园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 1、园管会陪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 .
4、 . 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2、由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牵头,镇(街办)、园管会配合,在限定 时间内完成定栽界桩、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宗地测绘报告,市国土资源 局分局负责协调市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3、区环保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本的审批申报及市环保专家的评审。 4、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按产业政 策对项目的审批。 5、区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的检 查,危化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实行“三同时”审查工作。 6、由园管会负责对企业平面布局图进行审查,并协助办理规划、 建设相关证照。 7、由园
5、管会协调,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 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工商局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 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国税局、地税局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技术 监督局为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区农业水利局参与入园企业“水土保持方案” 的协助审批许可。 . . 第八条入园企业就本制度第五条款、第七条款办理过程产生的 相关材料报园管会存档备案。 第九条土地的使用,依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 企业承担,园管会负责协助办理。按招商引资合同中规定的使用 年限期满,企业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 途、
6、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 界限占用土地。 第三章入园建设 第十一条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及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和 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园区内企 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十二条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 计、施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施工中要主动接受 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上述有关事项由园管会协调 帮助办理。 . . 第十三条企业厂区建筑物、构筑物、所建围墙要退让主干道规 划红线最小距离为4 米,退让次干道规划红线最
7、小距离为3 米,退让 支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2 米,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土地应按园区总 体规划,实施绿化、硬化,要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服从园区总体规 划。 第十四条入园企业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抓紧施工,按照 招商引资合同签订时间开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约定期限 自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 手续正在办理中的企业,可先行施工建设,后在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将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或不开工生产的企业,园管 会有权督促其工程进度,无正当理由超期闲置的,将视其情况收回已 办理的各种手续,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征用土地时的相关费用不予退 还。 第
8、十六条项目竣工后,企业要及时向园管会申请验收,园管会 负责组织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建管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根据 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的优惠政策进行验收,确定签字后兑现相关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各在建企业要按季度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 . . 度首月的 5 日前,报送地点为园管会,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 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 第十八条凡是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投资额度、节能减 排标准、滚动发展进度的入园企业,其资产应逐步退出园区。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 其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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