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扬尘防治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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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 含绕城高速路) 的区域、机场 ( 含机场路 ) 的 第四条 市建设、 市容环境、 房产、 市政公用、 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2、。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 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 第十二条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道路旁树 中小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并在每日凌晨7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质 第十四条长途汽车站点、公交汽车场站应采取有效措施,
3、保持设施及场地清洁,防止 第十五条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 第十六条违反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建设、市容 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及权限,责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 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车辆装载未封盖或封盖不严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吊 扣 1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撒漏垃圾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污染,可根据 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市容环境管理有关 第十八条市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 ( 市) 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具 第十九条市和区 ( 市) 县政府负责实施扬尘污染监督管理的部门,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 定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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