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操作的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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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 一)2009 年 1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549 号公布,自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 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 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二)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国 家质检总局2009 年第
2、 67 号公告 ) (二)关于人员的行政许 可项目:对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 和无损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 和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考试工作由国家质 检总局公布的国家和省级考委会承担;从事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 监督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考试工 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考试机构 承担。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国
3、家质检总局2009 年第 67 号公告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 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内容同上),由自治区、地级市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实施考核。(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 201072号) ,委托县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1、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 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
4、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 定执行。 (二)复审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 1、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2、男年龄不超过60 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5 周岁; 3、在复审期限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 过 12 个月(在相应考核大纲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没有造成事故的; 5、符合相应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条件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县所辖范围内注册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从事特种 设备生产、 安装、改造、维修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的管理人员。 六、申请材料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 证部门确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 构)报名参加考试,并应当
5、向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 (三) 1 寸正面免冠照片; (四)毕业证书或者学历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 明确申请人身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经 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3 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在期满3 个月 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也可以将复审申请材料提交 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统一办理。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 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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