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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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甘肃省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以 下简称工地试验室)管理, 规范公路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 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 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建设试 验检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收费公路、 高等级公路工程, 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中心试验室和施工、监理 单位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 站) 受甘肃省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 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
2、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 监督管理。 市(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市(州) 交通局委托负责对市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 施具体监督管理。省站对市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 技术标准、 规范、 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 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不具备质监机构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 2 (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和未取得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 室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的,不得承担公路工程工 地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 第
3、五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和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与建设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中心试验室或 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或中心试验室设立的条件: 1、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已取得由交通质监机构 核发的等级证书 ,且施工合同段投资规模在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中心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必须达到公路工程综合类 乙级以上(含乙级)或公路工程专项类。 没有取得质监机构核发的等级证书 的施工、 监理单位的 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必须委托取得等级证书 和计量认证合格 证书的其他检测机构完成。 第六条取得等级证书 的试验检测机构根据工地现场 的条件, 授权工地试验室从
4、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 得超出等级证书 核定的业务范围。 并对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 进行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单位必须申请办 3 理合格证书 。 由省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省站提出申请,由省站 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由市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市站提出申请,由市站 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 第八条不具备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单位办理委托试 验手续后,由委托单位向交通质监机构申请办理合格证书。 第九条申请工地试验室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1 式 1 份) : 1、验收申请表; 2、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
5、务范围(证书副本); 3、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4、施工、监理单位设立工地试验室后,对外委托试验参数 需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等相关证书, 证书由被委托单位向委托单位提供,委托单位向质 监机构提供; 5、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该试 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委托合同; 6、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7、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上述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第十条申请材料采取分级审查制度,由项目办汇总后统 4 一上报交通质监机构。 第十一条交通质监机构自接到申请材料10 日内
6、完成对 申请材料完整性、 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 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整改。初步审查或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后由 交通质监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工地试 验室颁发合格证书 。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仪器设 备、环境状况、管理水平和试验检测用房,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校 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照规范标准要求的检测频率 和取样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其提供的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客观准 确、真实可靠,发挥其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作用。 第十四条合格证书 由省站负责统一监制,有效期至
7、承接工程结束。 第十五条工程未结束前, 工地试验室不得将现场的试验 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 仪器设备, 经本工程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 同意后, 可移作他用。 工程未结束前, 若工地试验室人员发生变更,变更后的人员 应能满足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要求,并应及时上报建设单 位批准,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所属建设项目的试验检 5 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十七条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 和参数,需委托取得等级证书、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 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同一个标段的施工、 监理单位不能将常规试验 项目中同一
8、批号样品试验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 也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对非常规试验项目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 锚具、混凝土 外加剂、 土工材料、 隧道工程中的特殊材料、交通工程材料及机 电工程材料等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 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十九条中心试验室应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地试验 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 应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 理。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均应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及质监站应当对工地试验室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9、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 容: 1、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合格证 书并在有效期内; 6 2、有无超范围检测; 3、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4、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6、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7、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变化后能否保持原有试验检测工作 水平; 8、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 真实性; 9、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 质 监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 1、工地试验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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