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pdf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pdf(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 . 附件 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 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 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 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 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 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 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 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 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 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 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 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 .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 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 国家
3、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 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 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 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 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 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 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 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 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 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
4、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条【编制红线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生态保护 红线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应调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状况、 人为活动情况,分析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与风险,确定生态保护红 线保护目标,明确人为活动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监测监管、 生态保护补偿、评价考核等方面的具体方案。 第八条【公众参与】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生态保 护红线监测、评价和考核等信息。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 . . 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调整、管控要求、 保护管理、评价考核等信息,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 公众积极
5、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并依托已有的各类举报平 台,受理生态保护红线内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建立有偿举报制度。 第九条【鼓励地方立法】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 因地制宜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法规或规章。 第二章划定与调整 第十条【组织划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行 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各省(区、市)生态 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组织跨省域和陆海生态保护红线的 衔接与协调,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范,指导各省(区、市)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 经国家生
6、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技术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各省(区、市)人民 政府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划定范围】各省(区、市)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 定技术规范,开展科学评估,识别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 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 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的空间分 . . 布。将上述两类区域进行空间叠加,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所 有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 保护地等。 生态保护红线应保持生态系统连续性和完整性,做到应划尽划、 应保尽保。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区或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或
7、各类 保护地内的耕地、人工商品林,以及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 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和风电、光伏设施所涉及的国土空间应划入生 态保护红线,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确定边界和落图】在确定边界时,应结合自然边 界、各类保护地边界、河湖海岸边界、土地调查或地理国情普查等 明确的地块边界,并与省级及以上重大规划相衔接,准确确定生态 保护红线边界。 各地应综合运用高空间分辨率遥感影像、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 或大比例地形图,做到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清晰,落图准确。 第十三条【勘界定标】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生态保护 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态
8、保护红线勘 界定标工作,将生态保护红线准确落地。在重点地段(部位)、拐点 和控制点设立界桩;在主要路口、村庄周边及其他人员密集或易到 达的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树立标识牌。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破坏、污 损和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界桩、标识牌。 第十四条【红线标识】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生 态保护红线标识,并对生态保护红线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红线调整】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 . 组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每五年开展一次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 整。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在通过技术审核并报国 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9、和国家级风景 名胜区边界或功能分区依法调整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自动调整。 第三章人类活动管控 第十六条【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 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 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类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开展以下人类 活动: (一)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二)围填海、采砂等破坏海河湖岸线等活动; (三)大规模农业开发活动,包括大面积开荒,规模化养殖、 捕捞活动; (四)纺织印染、制革、造纸印刷、
10、石化、化工、医药、非金 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等制造业活动; (五)房地产开发活动; (六)客(货)运车站、港口、机场建设活动,火力发电、核 力发电活动,以及危险品仓储活动等; . . (七)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 年版)所列“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产品的活动; (八)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所指的环境高风险生 产经营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允许类活动】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以下人类活动: (一)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活动; (二)原住民正常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林业活动; (四)国防、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生态 保护 红线 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52192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