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电脑合同质量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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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买卖合同 买卖电脑合同质量纠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东中经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锐,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东营市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4号。委托代理人石建国,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金巨人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77-2号。法定代表人李金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友勇,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雪彤,女,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东营市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济南市槐荫区经二路290号。原审被告王艳玫,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东营市中南科技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4号。上诉人马锐因买卖电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XX)东经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锐的委托代理人石建国、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钟友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张雪彤、王艳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XX年9月29日,被告马锐与原告业务员吕天翼口头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东营市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从原告处购买东芝笔记本电脑4台、网卡4个,共计款 104400元;原告以汽车快运的方式给中南公司发货,中南公司以电汇的
3、方式即时给原告汇款。合同订立后,原告按合同为中南公司供货,中南公司作了电汇凭证后,却将汇款撤回。XX年11月2日,中南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400元,余款100000元未付。同日,该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济南金巨人公司人民币壹拾万元正(一周内付清)” ,并加盖了该公司财务公章。此后,被告分多次支付原告货款60700元,余款39300元至今未付。另查明,中南公司于1998年7月29日成立,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公司股东系马锐、张雪彤、王艳玫,三人分别注入资金20万元、10万元、20万元。XX年9月,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分局以该公司未参加1999年年检为由吊销了其营业执照。原审法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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