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设计常用规范方案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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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林景观设计常用规范摘抄 一、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 92 第 4.3.2 条 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 范围内的水深, 不得大于 0.7m,达 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 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 于 0.5m。 第 4.3.3 条 溢水口的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 第 4.3.4 条 护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近水心理和 防止岸体冲刷。 第 5.1.2 条 园路宽度宜符合表5.1.2 的规定。 园路宽度( m)表 5.1.2 高度( m)1.00 0.75 0.60 0.35 坡度 1:16 1:12 1:10 1:8 园路
2、 级别 陆 地 面 积(hm 2) 50 主路2.03.5 2.54.5 3.55.0 5.07.0 支路1.22.0 2.03.5 2.03.5 3.55.0 小路0.91.2 0.92.0 1.22.0 1.23.0 第 5.1.3 条 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结合,形成完整 的风景构图; 二、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三、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第 5.1.4 条 主路纵坡宜小于 8,横坡宜小于 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 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 12
3、应作防滑处理。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 第 5.1.5 条 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 15路段,路面应 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 级, 坡度大于 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栏设施。 第 5.1.6 条 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 12m。 第 5.1.7 条 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 5.1.8 条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 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 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 休憩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第 5.3.3
4、 条 通行车辆的园桥在正常情况下,汽车荷载等级可按汽车10 级计算。 第 5.3.4 条 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桥面人群荷载按 3.5kN/m 2 计算。 第 5.3.5 条 作用在园桥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1.0 kN/m 计算。 第 7.1.2 条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它造园要素统一协调; 二、层数以一层为宜, 起主题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 于 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 级;
5、侧方高差大于 1.0 m 的台阶,设护栏设施;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 m 处, 均设护栏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 m ;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 m;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 本规范第 5.3.5 条的规定; 五、有吊顶的亭、廊、敞厅,吊顶采用防潮材料; 六、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 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服的构造。 第 7.1.3 条 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 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第 7.2.1 条 河湖水
6、池必须建造驳岸并根据公园总体设计中规定的平面线 形、竖向控制点、水位和流速进行设计。岸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1.2 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 7.2.2 条 素土驳岸 一、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100者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100者应 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二、地表径流的排放及驳岸水下部分处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 7.2.3 条 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注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寒冷地区的驳岸基础应设置在冰冻线以下,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 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7)的规
7、定。 第 7.2.6 条 叠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 必须统一考虑安全、 护坡、 登高、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 第 7.2.7 条 叠山、置石以及山石梯道的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 计规范( GBJ 7 )的规定。 第 7.2.9 条 叠石必须保持本身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山石衔接以及悬挑、山 洞部分的山石之间、叠石与其它建筑设施相接部分的结构必须牢固,确保安全。 山石勾缝做法可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 7.5.1 条 公园内的示意性护栏高度不宜超过0.4m。 第 7.5.2 条 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 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设计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7.1.2 条
8、的规定。 第 7.5.3 条 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做法,严禁采用 锐角、利刺等形式。 第 7.5.4 条 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它专用防范性护栏,应根据 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 第 7.6.4 条 游戏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儿童游戏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要求: 1室内外的各种使用设施、游戏器械和设备应结构坚固、耐用,并避免构 造上的硬棱角; 2尺度应与儿童的人体尺度相适应; 3造型、色彩应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4根据条件和需要设置游戏的管理监护设施。 三、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得超过0.35m,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 不易脱落,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9、 第 7.6.5 条 游戏场地面 一、场内园路应平整,路缘不得采用锐利的边石; 二、地表高差应采用缓坡过渡,不宜采用山石和挡土墙; 三、游戏器械下的场地地面宜采用耐磨、有柔性、不扬尘的材料铺装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93(2002 年版) 8.0.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前小路四级。 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例规定: 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区路:路面宽 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 不宜小于 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组团路:路面宽 35m;建筑控制线
10、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 不宜小于 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2.5 在多雪地区, 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 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例规定: 8.0.3.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 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表 8.0.3 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多雪严寒地区最 大纵坡 机动车道 0.2 8.0 L 200m 5.0 L 600m 非机动车道 0.2 3.0 L 50m 2.0 L 100m 步行道
11、0.2 8.0 4.0 注:L 为坡长( m) 8.0.3.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 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5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例规定: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 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 长度超过 150m 时,应设不小于 4m 4m 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 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 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 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
12、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 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 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 并应设不小于 12m 12m 的回车场地; 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 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地坡道。 8.0.5.7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 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13、;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 规 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表 8.0.5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 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 路 无出入口高层 5 多层 3 3 3 2 2 有出入口5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 4 多层 2 2 2 1.5 1.5 围墙面向道路1.5 1.5 1.5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三、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GJJ 75-97 2015 通透式配置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
14、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 09m 至 30m 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311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312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122 红线宽度大于 5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123 红线宽度在 405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3124 红线宽度小于 4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3211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 带宽度不宜小于 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411 分车绿带的植物配置应形式简洁,树形整齐,排列一致。乔木树 干中
15、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075m。 412 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 面高度 06m 至 15m 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 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 倍。 413 两侧分车绿带宽度大于或等于15m 的,应以种植乔木为主, 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其两侧乔木树冠不宜在机动车道上方搭接。 分车绿带宽度小于l5m 的,应以种植灌木为主,并应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 422 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 为 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423 种植行道树其苗木的胸径:快长树不得小于
16、5cm,慢长树不宜小 于 8cm。 432 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m 时,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开放式绿地中, 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一 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 的规 定。 522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 总面积的 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523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 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532 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种。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 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
17、汽车为 3.5m;载货汽车为 4.5m。 6.1.1 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线。必须设置时,应保 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m 的树木生长空间。 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 冠或耐修剪的树种。 四、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 83-99 4.0.2 用地自然坡度水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 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4.0.3.3 台地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结合地形并满足使用要求确定。台地的 高度宜为 1.5-3.0m 。 5.0.1 城市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应充分考虑竖向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城市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和完整
18、的 用地,自然坡度应小于15%; 2 居住用地应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自然坡度应小于30%; 3 工业、储用地宜选择便于交通组织和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的用地,自然坡 度宜小于 15%; 5.0.3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 高度大于 2m 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6.0.2 城市用地分台应重视景观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公共活动区内挡土墙高于1.5m、生活生产区内挡土墙高于2m 时,宜 作艺术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7.0.4 广场竖
19、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 衔接。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 3%。 8.0.2 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 坡度小于 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 施排水; 2 地城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 以上; 9.0.3 用地防护工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 1.5m 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 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置; 五、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2001 (文中黑体字为强制性
20、条文) 6.1.1 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居住区级); 2 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级); 3 组团路的人行道(组团级); 4 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6.1.2 居住区各级道路的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中设台阶,应 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6.1.3 居住区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3 章的有关规定。 6.1.4 居住区道路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有关规定。 6.2.1 居住区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 2 小游园(小区级); 3 组团绿地(组团级); 4 儿童活动场。 6.2.2
21、各级公共绿地的入口与通路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地面应平缓防滑;地面有 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6.2.3 在休息座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 6.2.4 公共厕所的入口、通道及厕位、洗手盆等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7 章第 8 节的有关规定。 6.2.5 居住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 它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6.2.6 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 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 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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