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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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 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包括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 )或个人,必须遵 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 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 围垦等 (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 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 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
2、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 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 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负责、监理单位控 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 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 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监理、设计、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
3、任和权利向有关 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 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 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 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 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 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 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
4、强质量法 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 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 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 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 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 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 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 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 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 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 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 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 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 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
6、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 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 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 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 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 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 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 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 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 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
7、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 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 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 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 按照 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 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施 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
8、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应主动 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 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 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 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 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 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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