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法律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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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业务法律实务,前言 公司业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公司业务以公司法为依据 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股东与股东之间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含高管对公司义务)、公司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参考案例) 注意公司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参考案例) 外资法等特别法、物权法、合同法、其他民事法律规定。 保障公司交易的合法性是最低要求 安全性:有效的,法律后果可以预见。 可操作性:转化为工作方案,可以分步实施。 公司业务的目标是促成交易,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影响(1),(一)公司法修订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要求政府简政放权,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政府职能向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等方面转变。
2、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降低创业成本,降低准入门槛,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含公司法的修改在内的七部法律的决定,并已经于3月1日起实施。,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影响(2),(二)主要修改内容 1、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
3、;公司设立也不再需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在施行认缴资本制度后,股东间订立的包括章程在内的认缴文件(主要是公司章程和股东间的约定等)将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 特殊行业的例外性 评价: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影响,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影响(3),2、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除特定行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可以预见,在今后一定时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注册金额较低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能会大量涌现。目前,人们习惯于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大型公司,这一认知也将会改变。今后是否登记为股
4、份有限公司只是公司组织形式的不同而已,将不再代表公司业务规模或资金实力,更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其承担的责任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详见后表) 对于一些要求拥有一定金额以上注册资本的公司才可以享受的某些待遇,在未被明确废除之前,仍将在实践中得到应用。此类规定多为各地区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影响(4),3、取消首次出资比例、缴足出资期限和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 这一修改与前述两项的修改,即认缴资本制的确立及最低注册资本制的取消密切相关,属于一脉相承的修改。 取消货币出资比例
5、 新公司法本次修订取消了货币出资占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今后,即使全部使用非货币出资也将不会受到限制,一些有技术背景的创业人士不再需要缴付现金出资而可全部用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另外,股东也可以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影响(5),4、简化登记程序 公司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资本真实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要求,验资是把守资本真实的程序关口,它虽被废弃但决非否定资本真实性的法律要求,只是改变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和时间要求。 公司可将各股东实际缴付情况记载于章程,通过年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资本真实的控制和保障后移 取消验
6、资后,资本的真实除了要寄望于行为人的诚信意识、自觉自律以及相互间的监督制约,执法机关也会进行抽查核验和动态监控,适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等内容。公司应妥善保存相关缴资凭证,以备监管部门查验。,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影响(6),(三)修订内容的影响 1、对立法的影响 (1)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48号令 废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
7、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影响(7),(2)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3号令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3)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影响(8),2、对实践的影响 (1)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颁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8、(国发20147号)。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2)2014年2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要求各级工商机关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公司可以“股东出资期限未到”为由一直赖帐不还。 依破产法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论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
9、已到期,凡承诺缴纳出资的股东,只要其尚未完全向债务人企业全额缴纳出资的,均应当即时缴纳。,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影响(10),3、对律师业务的影响 (1)非诉讼方面给律师业务带来的影响 公司增多,服务客户增多 交易风险增加,突显律师作用 公司并购业务中,律师增加的关注事项 律师工作的改变,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影响(11),(2)诉讼方面给律师业务带来的影响 与公司有关的商业合同纠纷 债权人追索类 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 股东间的纠纷 股东与公司的纠纷 破产业务,二、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1), 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该条
10、说明了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即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且表明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对象,即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 公司法涉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六十四条之多,因此,进一步认识和理解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对指导公司实务具有重要价值。,二、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2),(一)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 公司章程是有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 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 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章程具有对外公信力。,二、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3),(二)公司
11、章程的法律效力 章程自由规定的内容,章程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内容公司法和章程都有规定时,章程内容效力优先。 章程规定的内容对公司法相关规定具有补充功能。,二、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4),(三)律师应当熟练运用的章程自由条款 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担任人选 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 3、股东会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5、董事会的组成以及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6、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 7、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的设置 8、利润分配比例 9、股东的股权转让程序 10、回避表决 11、关于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三、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1),企
12、业作为市场主体,处理好企业内部关系和企业对外关系。 对法律风险的预见,应当是现代企业的基本功。 两类风险:内部风险与交易风险,以公司法、合同法为蓝本。,三、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2),(一)股东与公司 参考案例 股东交付出资后,形成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公司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交付出资后,对公司享有股权。主要体现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红利分配权、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权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二款: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三、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3),(二)设立公司
13、过程中产生债务的承担 1、公司成立,看合同以谁的名义订立 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债权人选择权相结合。 发起人名义订立,发起人承担;公司成立后确认或实际履行,经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 公司名义订立,成立后公司承担责任,发起人不当然免责 冒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发起人自行承担 2、公司未成立时内外有别 对外发生的费用和债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内部的分担原则: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的按出资比例,没约定出资比例的均担,三、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4),(三)股东的出资责任 1、货币出资的抽逃。 出资后转出,虚构债务转出,虚增利润分配,利用关联交易转出 2、非货币出资。 (1)经评估作价,不得显著低于章程
14、规定价额,向公司过户。 (2)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已交付公司使用的,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股东权利自财产交付时享有;办理了权属登记,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的,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3)股权出资的条件:合法持有并可以转让;无负担;已履行股权转让手续;经过价值评估。,三、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5),3、法律后果 (1)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只承担一份。 (2)公司设立时未出资,其他股东和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然后向责任股东追偿;增资时未出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然后向责任股东追偿。 (3)第三人代垫资金,出资后抽回偿还第三人,出资人
15、又不能补足的,第三人、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股东权利;公司催告缴纳;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股东会决议可以解除该股东资格。,三、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6),(四)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 参考案例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缴公司股权,但在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工商机关登记中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法律现象。 三项规则: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合同除非违反法律规定,认定有效 实际出资人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名义股东不得以股东名册记载、工商登记为否定抗辩 实际出资人向公司主张权利(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与章程、办理
16、股东变更登记),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三、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7),(五)股权转让(公司法72、73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如有规定,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时分两个层次:股东内部可以随意转让;股东向以外的人转让的,要履行其他股东同意程序和优先购买程序。同意程序即过半数才能转让,优先购买指同等条件下。 注意:通知和答复程序:通知是以书面形式。答复时间为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购买的,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购买。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要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操作:有
17、的主张以评估价,有的主张以拍卖价。最高人民法院主张以最后的拍卖价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买得后告知买受人附条件。,三、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8),(六)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立体结构 各司其职的、各尽其责的权力配置 决定的作出要符合公司章程 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义务,三、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9),(七)小股东的权利救济 1、查帐权。34条,有利于小股东,也有利于公司规范经营。公司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拒绝查帐,是否合理由法院裁量。 2、分红权 3、转股权 4、退股权:第75条,可能有规避的方法,如公司法规定“连续五年”,有的公司可能第五年做亏,或第五年做少量分红。 5、解散公
18、司的诉权。183条,四、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律规制(1),清算是公司推出市场的法定程序,如果把公司设立看成是出生,不妨把公司清算看成是死亡。 (一)公司清算 法定事由(公司法181条):营业期满或者章程出现的解散事由的出现;股东会决议;被吊销、关闭、撤销;法院判决解散。 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股份公司为董事和控股股东,称谓清算组,四、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律规制(2),法律后果:(司法解释二18、19、20) 未经清算而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清算主体清偿;提供虚假清算报告而注销,清算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清算主体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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