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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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保险合同 银行结算规定 银行帐户管理基本规定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存款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存款人的帐户只能
2、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帐户。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 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基本存款帐户的开立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一、企业法人;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六、外国驻华机构;七、社会团体;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
3、待所、幼儿园;九、外地常设机构;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上述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符合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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