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示范文本(资格后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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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标准及方法 一、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 规定(七部委令第12 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 第 30 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 29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 令第 8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 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办法类型 本办法属于综合评估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工程(以下简称“本招标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活动。 第四条评标时间 为保证评标
2、工作的实施和质量,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的实际 需要安排足够的评标时间。 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多于七家时,评标时间 不应少于两天。 第五条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本办法是本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评标原则 本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反对不正当的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 方式决定。 第七条监督 . . 招标人接受(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本招标工程招标活 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程序 第八条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
3、骤进行评标: 第一步: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进行分 工。 第二步:评标准备工作。 第三步: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 第四步:投标人资格审查 第五步:初步评审。 第六步:技术部分评审。技术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方式。 第七步:商务部分评审。商务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方式。 第八步:汇总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分结果,计算综合加权得分并按综合 加权得分由高至低排出名次,推荐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第九步:整理评审结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 向招标人递交评标报告。 第十步: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第九条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关于评标活
4、动暂停: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 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 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 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 录, 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发现某评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回避。 . . (2)退出评标的评委,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3)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
5、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 进行评标。 第十条评标活动结束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活动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告 解散。 三、评标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 表和受聘的经济、 技术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人,其中招标人 代表人数为人,受聘的经济专家人数为人,受聘的技术专家人数为 人。 2、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为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 3、所有受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招 标人从(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
6、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第十二条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并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 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三条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 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投标 人资格条件, 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 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 本办法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 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本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 评标的依据。 2、
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 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标底、工程所 . . 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 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 数据。 第十四条暗标编号 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 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做好暗标编码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 在评标委员 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编码记 录。暗标编码记录在公布前必须密封并予以保密,公布后,评标委员会必须核对 其
8、正确性,防止出现张冠李戴现象。 四、评审内容与方法 第十五条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1、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 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 为方便描述, 这种基础性的分析和整理工作在本办法中 简称为清标。 2、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 清标工作也可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并经评标委员会授权委托的清标小组负责进 行,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3、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 上下级等关系, 不得 代行依
9、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和义务。 4、清标工作应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投标文件 进行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 从而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 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问题,并就 这些问题整理出质疑问卷。 评标委员会对质疑问卷审议后, 决定是否需要投标人 书面澄清。 5、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问卷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 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 投标人递交的 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第十六条投标人资格审查 . . 投标人资格审查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合格投标人
10、的资格条件,审查投标 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和合格条件部分的相关资料,对投标人的资 格进行定性的判断 (合格或不合格)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按附表2 所设定的形 式进行。对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 按废标处理,不再进行任何后续评审。 第十七条初步评审 在详细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 照附表 3 所设定的形式,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 全部投标偏差, 并以此为基础, 结合本办法规定的废标条件,审定每份投标文件 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鉴于“技术暗标”采用暗标形式,针对“技术暗标”的初步评审延后至第十 八条中的
11、技术部分评审结束后进行。 就本款而言,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 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 条件和规范相符, 无重大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 留是指对工程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等方面造成重大的削弱或限制,而且纠正这 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 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相关 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响应性的投标。初 步评审时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评审。
12、初步评审采用附表4 的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技术部分评审 为方便起见,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分为“技术暗标”和“技术明标”两 部分。“技术暗标”是指有暗标要求的部分:“技术明标”是指没有暗标要求或 无法实现暗标要求的部分(如拟派项目人员的资料)。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相关 内容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并按附表5 设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 分。如果技术部分评审涉及到“技术明标”的内容,则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技术 . . 暗标”部分进行评审打分,打分结果封存后再对“技术明标”进行评审。完成全 部技术部分评审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对
13、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和打分时,各评审项目(评分因子)的标准分值大于5 分(不含)时,设优、良、一般和差四个档次;各评审项目(评分因子)的标准 分值小于 5 分(含)时,设优、良、差三个档次。对上述档次的标准定性如下: 优:方案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周全,措施到位,针对性强,完全能够满 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良:方案基本科学、合理、安全,基本考虑周全,措施基本到位,针对性较 强,可以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个别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提高。 一般:方案在科学、 合理、安全性方面一般, 基本考虑不周, 措施不够到位, 针对性不强, 虽然能够基本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 完善甚至
14、重新考虑。 差: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差,考虑非常不周,措施基本不到位, 没有针对性,不能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第十九条商务部分评审 所谓商务部分评审,是指在清标工作的基础上,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 件中的商务部分进行以下评审: 1、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第二十条进行; 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投标报价是否不低于成本(指投标人的个别成 本,下同)。必要时根据第二十一条安排对投标人进行书面质疑。 3、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初步评审合格的各投标的评标价格以及基准价, 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各投标的商务部分的得分。 商务部分评审按附表6 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
15、会将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的报价进行校核,并对 算术上或累加运算上的错误予以修正。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 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2、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 . 3、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 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4、算术性错误修正仅是出于评审需要,不得改变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标明的 投标价格。 第二十一条对商务部分的质疑及澄清、说明和补正 商务部分评审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根据情况需
16、要个别地 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以及对其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非实质性不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细微偏差(仅限于商务部分)进行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如果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评 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 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 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对投标文件的质疑、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按附表7 的格式进行。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
17、标委 员会可以进一步质疑。 投标人对这种进一步质疑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 补正,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二十二条汇总评分结果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附表8 的形式进行评分汇总,并计算各投标的加权得分, 再将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按照附表9 的形式进行最终汇总并排序。 第二十三条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含投标人资格
18、审查不合格的情况说明); . .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 荐排名次序位于前三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排序中出现 评审得分相同的情况, 则投标价格较低的投标人排序优先; 如果投标价格也一样, 以技术部分中施工方案得分较高者排序优先;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
19、者界定为废标 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 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 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经过评审后认为, 剩余有效投标 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投标价格均高于标底价格时, 评标委员会可以 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3)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 标。 五、废标条件 第二十四条废标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应判定为废标: 1、投标文件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并构成“重大偏差”的(“重大偏 差”的定义见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2、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3、联合体投标时未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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