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pdf
《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pdf(1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职业噪声 (音)法律法规 目录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GBZ2.2 2007 3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 7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 1999第 620号 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 部分 噪声 GBZ/T 229.4-2012 . 9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1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卫法监发 200263 号) . 13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部分:物理因素 GBZ2.2 2007 11.2.1 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
2、态噪声限值为85dB(A) ,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 ; 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 等效声级,限值为85 dB(A) ,见表 9。 表 9 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接触时间接触限值 dB(A) 备注 5d/w,=8h/d 85 非稳态噪声计算8h 等效声级 5d/w, 8h/d 85 计算 8h 等效声级 5d/w85 计算 40h 等效声级 11.2.2 脉冲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压级峰值和脉冲次数不应超过表10 的规定。 表 10 工作场所脉冲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日接触脉冲次数(n,次)声压级峰值 dB(A) N 100140 100n 1000 130 100
3、0n 10000 120 11.3 测量方法 按 GBZ/T 189.8 规定的方法测量。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7.1 噪声 7.1.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7.1.1.1 目标疾病: 职业禁忌证: a)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 和 2000Hz 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 阈25dB) ; b)高频段 3000Hz、4000Hz、 6000Hz 双耳平均听阈 40dB ; c)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 41dB 。 7.1.1.2 检查内容: a)症状询问: 1)有无中、外耳疾患史,如有无流脓、流水、耳鸣、耳聋、眩晕等症状;
4、 2)可能影响听力的外伤史、爆震史; 3)药物史,如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新霉素、妥布霉素、万古霉素、多粘菌素、氮 芥、卡伯、顺铂、利尿酸、水杨酸类、含砷剂、抗疟剂等; 4)中毒史,如一氧化碳等中毒; 5)感染史,如流脑、腮腺炎、耳带状疱疹、伤寒、猩红热、麻疹、风疹、梅毒等疾病史; 6)遗传史,如家庭直系亲属中有无耳聋等病史; 7)有无噪声接触史及个人防护情况。 b)体格检查: 1)内科常规检查; 2)耳科常规检查; 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 、纯音听阈测试; 2)选检项目:声导抗、耳声发射。 7.1.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7.1.2.
5、1 目标疾病: a)职业病:职业性噪声聋 (见 GBZ 49) 。 b)职业禁忌证: 1)除噪声外各种原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 和 2000Hz 中任一频 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 ; 2)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 41dB ; 3)噪声敏感者 (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纯音听力检查各频率听力损失均 25dB ,但噪声作业1 年 之内,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 中任一耳,任一频率听阈 65dB)。 7.1.2.2 检查内容: a)症状询问:同7.1.1.2a); b)体格检查:同7.1.1.2b); 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必
6、检项目:纯音气导听阈测试、心电图; 2)选检项目:纯音骨导听阈测试、声导抗、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反应测听。 注:听力测试应在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48h后进行。 7.1.2.3 复查:下列情况需进行听力复查: a)初测纯音听力结果双耳高频平均听阈 40dB 者; b)听力损失以高频为主,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25dB 者,听力损失可能与噪声接触有关时; c)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40dB 者,怀疑听力损失中耳疾患所致; d)d) 听力损失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者。 7.1.2.4 健康检查周期: a)作业场所噪声8h 等效声级 85dB ,1 年 1 次; b)作业场所噪声8h 等效声级 80dB ,
7、85dB,2 年 1 次。 7.1.3 应急健康检查 7.1.3.1 检查对象:因意外或事故工作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品、压力容器等发生爆炸时所产生的冲击波及 强脉冲噪声可能致中耳、内耳或中耳及内耳混合性损伤,导致急性听力损失或丧失的现场职业接触人 群(包括参加事故抢救的人员)。 7.1.3.2 目标疾病:职业性爆震聋(见 GBZ/T 238) 。 7.1.3.3 检查内容: a)症状询问:如听力障碍、耳鸣、耳痛等; b)体格检查: 1)耳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外耳有无外伤;鼓膜有无破裂及出血,听骨链有无断裂等; 2)合并眼、面部复合性损伤时,应针对性的进行相关医科常规检查; 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8、1)必检项目:纯音气骨导听阈测试; 2)选检项目:声导抗(膜无破裂者 )、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反应测听、40Hz 电反应测听; d)必要时进行作业场所现场调查; e)医学观察: 1)无鼓膜破裂或听骨脱位、听骨链断裂者应在接触爆震后开始动态观察听力13 个月; 2)鼓膜修补、鼓室成形以及听骨链重建术者动态观察听力可延长至6个月; 3) 并发急慢性中 耳炎患者听力观察至临床治愈;4) 合并继发性中耳胆脂瘤的患者听力观察至手术治疗后。 7.1.4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7.1.4.1 目标疾病:职业性噪声聋。 7.1.4.2 检查内容:同7.1.2.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6.3
9、.1 防噪声 6.3.1.1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J87 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 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 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 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 GBZ2.2 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6.3.1.2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6.3.1.3 工业企 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 6.3.1.4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 声设备相
10、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6.3.1.5 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 求。 6.3.1.6 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 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6.3.1.7 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的设计要求应符合表5 的规定设计要求: 表 5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设计要求 地点名称噪声声级dB(A) 工效限值dB(A) 噪声车间观察(值班 )室 75 55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会议室 60 主控室、精密加工室 70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 1999 第 6
11、20 号 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 第十六条首次在 LAeq ,8 85dB 场所中从事工作的职工,应当在3 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 的听力图称为基础听力图。本规范发布之前已在LAeq,8 85dB 场所中工作而又未做过基础听力检查 的职工,应当在本规范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做基础听力测定。 第十七条暴露于 85dB LAeq ,8100dB 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 测定;暴露于LAeq ,8 100dB 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跟踪听力图与基础听力图进行对 比,排除其他影响因素,并按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2)的规定进 行修正以后,作为
12、评定职工是否发生因职业性噪声危害引起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当在14 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 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听力测试所使用的听力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听力计第一部分:纯音听力计 (GB/T7341 1)的要求;听力计的校准和测听室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 听阈测定 听力保护 (GB7583)的规定。听力测试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二十条进行听力测试之前14 小时内,被测职工不得暴露于噪声作业场所和其他非职业噪声环 境。 第二十一条听力测试应当采用纯音气导法。测试频率至少应当包括500、1000、
13、2000、3000、 4000 和 6000Hz。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 部分 噪声GBZ/T 229.4-2012 4 分级 4.1 分级原则与基本要求 4.1.1 分级基础 噪声分级以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接触限值及测量方法为基础进行分级。 4.1.2 分级前的准备 应通过现场巡查,识别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的来源、分布范围、工人接触噪声情况及采取的控制 措施,收集既往的听力损伤资料,确定需要进行分级的作业。 4.1.3 分级控制效果评估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监测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噪声定期监测,监测接触噪声强度有变化,提示 可能与原分级结果不一致的,或因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等发生变化时,
14、应重新进行分级,并提出 新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 4.1.4 分级资料管理 4.1.4.1 分级完成后应编制工作场所噪声分级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分级依据、方法、结果 以及分级管理建议和应告知的对象。 4.1.4.2 分级结果应告知用人单位相关管理者、劳动者和政府相关部门。 4.1.4.3 分级过程的全部资料应归档保存。 4.2 分级依据根据劳动者接触噪声水平和接触时间对噪声作业进行分级。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 A。 4.3 分级方法 4.3.1 稳态和非稳态连续噪声按照 GBZ/T 189.8-2007 的要求进行噪声作业测量,依据噪声暴露情 况计算 LEX,8h 或 LEX,w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职业 噪声 法律法规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52298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