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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栗运管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 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 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 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 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 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 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 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 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
2、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 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 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 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 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 . .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 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 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
3、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 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 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 动出示执法证件, 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 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 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 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 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 执法; 2、不准刁难管
4、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 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 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 . 动提供便利或保护,做到克己奉公; 5、不准酒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 6、不准私自从事各种执法活动,做到依法行政; 7、禁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 8、禁止以执行公务之名,进行损公利己的违法违纪活 动; 9、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 免费娱乐活动; 10、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 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四、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与奖励制度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实
5、行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年 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 核评议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 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 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工作由所行 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 实施。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工作人员年度 考核试行办法的考核内容,采取自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 小组、群众评议相结合, 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议 时,对各级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 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6、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 . . 行评议和考核。具体包括: (一)岗位执法依据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岗位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 度; (三)贯彻执行岗位执法依据,履行岗位执法职责的情 况。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当公开,考评结果作 为评选先进工作人员的依据。 第十五条本单位在年终考评总结时,对落实执法责任 制和依法行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股室和执法人员,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奖励办法分别给予表彰、奖 励。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发生错案或过错,依照行政执法错 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 法人员,给予表
7、彰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五、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成立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人员由所 长、副所长、各执法单位负责人组成,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 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所综合股,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 . . 法负全面责任,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萍乡市运管处、县 人大和县政府负责。分管副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 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所 长组织、指导、协调本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各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股、队的正职是 本队
8、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分管所领导负 责。各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 法工作向股长(队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 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 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 批准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 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 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综合股的执法责任 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9、信访条例、 国家行政 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 江西省档案管理规定 、 实施信访 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 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财务审计股的执法责任 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 . . 管理的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的若干规定 、 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 责任制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 贯彻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 合
10、,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 职责。 第二十六条各股室、队应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本单 位的执法责任制,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明 确其执法依据、 执法职责、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 具有许可审批的,出具审批、初审审核意见,办理各种手续 等职责的科室,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 (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 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第二十七条对国家和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主办的股室、队在其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 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 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
11、二十八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或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 .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二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交通局的名义进 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国 家交通部和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案件调查 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要求回避。 六、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
12、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是在进行行政执法过 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 法和步骤。实施行政执法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执 法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包括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 政处罚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 (一)交通行政许可是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 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交通行政法律规范所限制事项的权利 和资格的行为。 (二)交通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交通 行政法律规范,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行政法 律责任。 (三)交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 . . 行其法定义务时,交通主管部门以
13、强制方式促使其履行或实 现与履行有同一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四条各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具备合法有效的执法主 体资格;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实事准确,证据确凿;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五)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使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七)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当。 第三十六条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合法、效率、服务的原 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二)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或不批准; (五)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申请或在法定期
14、限内不予答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在办理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定的公示 制度、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文明服务公约以及办结时限。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公开、公正、处 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 行政的原则以及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本单位有如下种类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 业。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一)违法实事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 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
15、政 处罚,使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按以下 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 3.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实事、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4.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6.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7.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处罚决定书备案。 . . (二)其他行政处罚使用一般程序,按如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3.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 送负责人审查; 4.制作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
16、并送达当事人; 5.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作出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还须告知其有要求 组织听证的权利。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听证的应按其要求 组织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 第三十九条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依法强制执 行、合理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则,可以由市运管处强制 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用加罚
17、、征收滞纳金或强 行拆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诫; . . (二)执行; (三)征收执行的费用。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条为了对本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 度。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检查 方式分自检、抽检、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由领导小组根据 工作需要安排进行。 第四十三条对下属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 查。 第四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予以通报批 评,并予以纠正或责令改正。 八、罚缴分离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单
18、位决定罚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 当地银行为罚款代收机构,并签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本单位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送当事人、代收机构和本单位存档各一份,依照规定需要 报备的重大处罚案件可送副本或复制件。 . . 第四十七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按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 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四十八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 缴罚款或由水上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本单位财务处,财 务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银行。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到银行提取反 映缴纳情况的书面凭证并入卷归档。 第五十条本单位财务人员应当定期与银
19、行对帐,以保 证罚款和上缴国库的数额一致。 九、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五十一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 究,责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经过行政诉讼、复议或执法检查,发现并 审查认定有错的,必须追究承办人或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三对过错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及造成的后 果予以追究。 十、重大行政处罚上报备案制度 第五十四条为了加强本所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 督,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本单 位依法作出的对公民处以1000 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 组织处以 5000 元以上罚款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 . . 第五十六条本单位在作出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之 日起 15 日内报市运管处和县法制办备案。 第五十七条向市运管处和县法制办备案时,应提交备 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各一式三份)。备案报告应 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日期及备案机关等 内容。 十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按要求起草并报市运管处、县 法制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规定,不能自行设定行政处罚、收费、集资和行政许可 等项目。 第六十条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的二个月内,应向市 运管处报告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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