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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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桂建集团 * 字 2017106 号 集团* 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管理办法 (2017 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证件管理,提高证件使用效率,调 动职工取证的积极性,为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提供证件支持,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本公司,且能服从本公司 调配的各类证件,包括执业证、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 岗位证、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继续教育证、 诚信卡等。 第二章证件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司实行职工证件统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即 公司劳资管理处统一管理一级建造师证及其配套证件,分公 . . 司自行管理本单位的其他证件(一级
2、建造师证及其配套证件 除外,下同)。公司职工有义务为公司考取各类证件。 第四条公司劳资管理处和分公司及时更新完善人力 资源管理系统中各自负责的持证总名册信息,做好相应证件 的报考、注册、变更、培训、年审等相关工作。若需使用企 业锁办理的证件业务,则由公司劳资管理处统一办理(分公 司不及时更新完善持证总名册信息的证件不纳入统一办理 的范围)。 第五条针对持证总名册中即将到期的证件,由公司劳 资管理处牵头、分公司组织相关持证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 培训,并做好证件年审工作,以确保证件的有效性。因持证 人员或用证单位原因导致证件失效的,由持证人员或用证单 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在合同聘用期间,未经公
3、司许可私自将证件原 件(证件信息)挂至外单位或在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未将证 件所属单位变更到公司,在公司下发通知书的7 天内,仍未 将证件信息从外单位网上系统删除或未将变更材料交至公 司的,公司不负责其证件的培训、年审等工作,取消或收回 个人证件奖励、持证津贴、项目津贴,处以2000 元罚款, 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证件管理流程 第七条公司劳资管理处统一调配一级建造师证;分公 司自行使用本单位的其他证件,若需使用本单位之外的其他 证件,则由分公司之间自行调配。 . . 第八条因备案、投标、报建、报监等工作需要使用一 级建造师证,以及本单位之外的其他证件,用证单位参照借 证流程(见附件2)填写广
4、西 * 证件使用审批表(见附 件 3)。其中使用一级建造师证的经用证单位、证件所属单 位、公司经营处、公司劳资管理处、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 即可办理借证手续;使用本单位之外的其他证件的经用证单 位、证件所属单位审批同意后,即可办理借证手续。 第九条用证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归还所借证件,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的,应及时向借出单位提交广 西建 *证件使用审批表(见附件3),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条用证单位所借证件未经借出单位许可,不得转 借给其他分公司,更不允许转借给外单位。一经发现,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 失由该用证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证件借用期间,用证单
5、位应妥善保管所借证 件,一旦出现证件过期、污损或遗失等问题,用证单位应承 担全部责任,支付重新考证或补办证件的所有费用,并对重 新考证人员给予2000 元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因中标后证件被锁定,或报监时需要押证 的,用证单位应当做好证件跟踪工作,凡是证件符合解锁/ 退证条件的,用证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办理证件解锁 /退证手续,并将证件归还至借出单位。如证件办理解锁/退 证手续后,用证单位未及时将证件归还至借出单位的,借出 单位将在证件解锁/退证日期的5 天后,收取用证单位的证件 占用费 100 元/天/本(套)。 第十三条除了押证之外的其他借证目的,用证单位应 . . 在相应的借证截止日
6、期前归还所借证件,如不能按时归还证 件的,借出单位将在借证截止日期的第二天起,收取用证单 位的证件占用费50 元/天/本(套)。 第十四条凡是用证单位使用一级建造师证,以及本单 位之外的其他证件的,用证单位须在证件解锁/退证时间的5 天内,将解锁 /退证承诺书(见附件4)交至借出单位。若用 证单位瞒报证件使用情况,且逾期未将解锁/退证承诺书交至 借出单位,导致其他用证单位无法使用该证或出现废标等情 况的,一切损失由该用证单位承担。 第四章证件费用及津贴 第十五条凡是持证人员拥有配套可使用一级建造师 证、配套可使用安全员证、注册造价工程师证、注册安全工 程师证、法律资格证的,由证件所属单位向本单
7、位的以上持 证人员发放持证津贴,从证件配套可使用当月起,按月单独 制表发放,不列入工资发放总额,持证津贴标准为:配套可 使用一级建造师证1000 元/月,每新增一项专业增加500 元/ 月,配套可使用安全员证100 元/月,注册造价工程师证500 元/月,注册安全工程师证200 元/月,法律资格证A 类 500 元/月、 C 类 300 元/月,证件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 况在此基础上自行调整津贴标准。如持证人员同时拥有配套 可使用一级建造师证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证的,按上述标准累 加持证人员的持证津贴。 第十六条凡是用证单位使用证件在任一工程项目的, 含建造师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注册安全工
8、程师证、安全 . . 员证、质量员证(质检员证)、施工员证、取样员证、造价 员证、材料员证、机械员证、测量员证、资料员证、劳务员 证、劳资员证,用证单位应支付持证人员相应的项目津贴。 以“中标通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确定项目津 贴发放时间及工程项目个数,在工程项目中标(招标项目) /报监(议标项目)后的5 天内,如实填报项目津贴表,以月 份为单位制表,并于每季度首月10 日前将上一季度项目津 贴表交至公司劳资管理处。公司劳资管理处依据用证单位提 交的项目津贴表,按季度编制收款通知书和项目津贴总表。 公司财务资产处依据收款通知书向用证单位收取项目津贴 款,依据项目津贴总表向持证
9、人员发放项目津贴。 第十七条项目津贴从证件所用工程项目中标/报监之 月算起,到证件所用工程项目解锁/退证或竣工验收之月为止 (具体发放截止时间以解锁/退证、竣工验收的最后一个时间 为准) ,按季度发放。如中标/报监时间在当月15 日之前、解 锁/退证或竣工验收时间在当月15 日之后的, 按一个月计算, 中标 /报监时间在当月15 日之后、解锁 /退证或竣工验收时间 在当月 15 日之前的,按半个月计算。若工程项目无中标/报 监时间,实际又已开工的,项目津贴按实际开工时间算起。 第十八条项目津贴标准为一级建造师证2000 元/月; 二级建造师证800 元/月;注册安全工程师证400 元/月;技
10、术负责人职称证、安全员证、质量员证(质检员证)、造价 员证 200 元/月;施工员证、 取样员证、 材料员证、 机械员证、 测量员证、资料员证、劳务员证、劳资员证50 元/月。如以 上证件同时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时,按上述标准累 加持证人员的项目津贴。 . . 第十九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变更一级建造师 证的,用证单位应在变更当月给予变更前的一级建造师持证 人员最后一次项目津贴4000 元,列入当月填报的项目津贴 表,变更的下个月起给予变更后的一级建造师持证人员2000 元/月项目津贴。 除了一级建造师证外,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过 程中有变更证件的,用证单位应在变更当月给予变更前的证 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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