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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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绪论 2.总则 3.基本规定 4.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5.质量监督计划 6.项目划分确认 7.质量监督检查 8.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 9.质量等级核备(定) 10.质量监督档案及信息化管理 11.质量监督人员要求,绪 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起步于1986年,当时的水利电力部以水电基础字198647号文颁发了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要求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同时水利电力部成立了水利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1988年水利部组建后,于1989年4月3日颁发了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三级设置的基本框
2、架。,1997年8月,水利部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颁发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同年12月以部长令的形式下发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也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2013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2016年,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质量
3、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12月份,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分别由自治区级、市级和县级三级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职责。,2017年11月,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试行),规范我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步骤和内容,明确质量监督工作方法、任务和要求,帮助质量监督人员
4、掌握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请到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质量监督需要做的工作、履行的职责及发现的质量管理问题如何处理和上报等工作要领,是指导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操作的手册,使质量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能时,能够严格控制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减少工作疏漏,提升我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导则共9章内容,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本导则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质量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职责、项目法人及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二章基本规定,共7条,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主要内容、权限、程序、监督期限、工作方式及质量核备核定等内容。 第三章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共4条,规定了质量监督手续的
5、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质量监督计划,共4条,规定了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的要求和内容。 第五章项目划分确认,共9条,规定了工程项目划分确认的主要依据和原则及确认程序。,第六章质量监督检查,共27条,规定了质量监督检查的各项内容,包括对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监督检查、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和问题处理与整改。 第七章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共6条,规定了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章质量等级核备(定),共11条,规定了质量等级核备(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和编制和提交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第九章质量监督档案及信息化管理,共8条,规定了质量监督工作档案及信
6、息化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导则中还列入了8个工作用表,包括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宁夏水利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质量体系建立情况检查表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表施工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工程质量核备(定)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我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
7、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和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宁水建发201645号)等规定,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全区境内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 1.0.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各负其责。质量监督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行
8、为。,2 基本规定,2.0.1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1.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2.国务院、地方和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4.工程的批复文件、合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等。 2.0.2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2.复核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及其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和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3.审核项目法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方案; 4.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
9、查监督;,5.按规定列席法人验收会议,对法人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受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结论核备(定),核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6.受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参加政府验收,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2.0.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权限 1.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对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责成项目法人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要求各质量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 3.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
10、件的各质量责任主体,通知项目法人要求整改措施;对质量管理不到位、质量安全存有严重隐患时,可责令停工、整顿等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4.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2.0.4 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质量监督程序包括质量监督手续受理与办理、制定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事项告知、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等级核备与核定、列席法人验收、编制质量监督报告、参加政府验收等。 2.0.5 质量监督期 质量监督期自质量监督机构发送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 2.0.6 质量监督工作方式 1.质量监督检查采用抽查的方式; 2.质量监督机构对一般水利工程指定质量监督人员(不少于
11、2人),从事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日常工作;对大型、重要或技术复杂的水利工程可视情况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站具体负责质量监督工作,项目站成员不宜少于3人; 3.由多家质量监督机构共同监督的水利工程,应明确监督责任主体,双方可签订工作协议或采取其它方式明确质量监督职责与分工。,2.0.7 质量核备与核定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进行核备;对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工程项目质量结论等进行核定。,3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3.0.1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
12、以文件形式申请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0.2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 2.工程项目建设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3.项目法人组建批复文件(复印件),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文件(原件); 4.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5.工程实行代建的,提供项目代建合同及现场代建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 6.项目法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合同及检测方案; 7.其它需要的文件资料。,3.0.3 项目分期或分年度实施及批复变
13、更新增建设内容的工程,项目法人应按上述要求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相关补充资料。 3.0.4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签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格式见附录B)。,4 质量监督计划,4.0.1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签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法人。 4.0.2 质量监督计划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设计意图和工程特点编制,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0.3 质量监督计划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参建单位基本情况; 3.质量监督依据; 4.质量监督期限; 5.质量监督工作方式及监督人员; 6.质量
14、监督工作要求; 7.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 8.质量监督工作安排。,4.0.4 质量监督计划下达后,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如遇工程建设内容或建设计划调整时,要及时调整质量监督计划,并告知项目法人。,5 项目划分确认,5.1项目划分确认的依据和原则 5.1.1 水利工程项目划分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和水利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SL639)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确认。 5.1.2 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本着有利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的原则进行确认。 5.1.3 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交通、电力、通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
15、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并按照其行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5.1.4 临时工程不纳入项目划分确认内容,但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参照水利和其它行业相关标准进行确认。 5.2 项目划分确认程序 5.2.1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工程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大型工程可分阶段报送。 5.2.2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5.2.3 项目划分审核内容: 1.工程项目划分方案的合理性; 2.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的确定; 3.单元工程划分原则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确定。,5
16、.2.4 对没有按照有关规范、规定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划分,质量监督机构应通知项目法人重新调整和申报项目划分。 5.2.5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确认。,6 质量监督检查,6.1 一般规定 6.1.1 质量监督机构应要求项目法人及时提供工程相关建设方案、进度安排、设计变更及验收计划,以便安排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6.1.2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安排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6.1.3 在工程开工初期,应做好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的监督检查;工
17、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6.1.4 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参加检查活动。 6.1.5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可委托咨询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开展质量评价。 6.1.6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项目法人。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向项目法人送达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录C)或以文件形式发送项目法人;情况严重的同时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工程监督机构。,6.2 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监督检查 6.
18、2.1 项目法人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监督检查,按照项目法人质量体系检查表(见附录D.1)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项目法人质量检查体系的建立、落实情况。项目法人是否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建立了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的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和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3.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4.对参建单位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检查制度和要求; 5.是否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开展“第三方”检测。,6.2.2 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建立情况监督检查,按照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检查表(见附录D.2)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
19、、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是否相符; 2.建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确定项目负责人及设计代表的配备数量及专业资格的情况; 3.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6.2.3 监理单位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监督检查,按照监理单位质量体系检查表(见附录D.3)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承揽的监理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是否相符; 2.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监理部、人员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3.现场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人员变更是否按要求履行了审批手续,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4.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上岗情况; 5.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6.制定质量抽检计划和落实情况。,6.2.4 施工单
20、位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监督检查,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体系检查表(见附录D.4)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施工单位资质、合同签订情况; 2.派驻施工项目部、人员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3.主要管理人员履约、到位和变更情况; 4.施工项目部是否设立了专职质检机构,质检员的专业、数量配备能否满足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 5.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6.“三检制”建立情况,制定施工自检计划和落实情况。,6.3 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6.3.1 项目法人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按照项目法人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表(见附录E.1)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体系
21、建立及运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情况; 2.项目划分确认情况,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计划的审查情况; 3.设计交底情况; 4.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 5.有无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6.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7.组织和评定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工作是否及时,质量等级认定情况及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情况。,6.3.2 勘察、设计单位服务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按照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运行情况检查表(见附录E.2)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的落实,设计代表提供设计服务情况;
22、 2.提供的设计图纸及设计交底情况; 3.参加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联合检查验收、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情况; 4.设计变更、现场设计问题的处理是否及时。,6.3.3 监理单位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按照监理单位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表(见附录E.3)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到岗情况,是否按要求驻工地; 2.监理人员熟悉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情况,是否按规定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3.对进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情况;对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的登记及处理情况;对进场的金属结构、机电等设备核查和验收情况; 4.工程实体质
23、量检测和抽检记录; 5.是否及时对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签字手续是否及时完备; 6.是否及时填写监理日志和旁站记录,对质量问题有无详细记录; 7.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考勤情况。,6.3.4 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表(见附录E.4)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是否按要求常驻工地; 2.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质量岗位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3.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及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4.是否编制合理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5.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是否符合
24、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若采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新工艺时,采用前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和论证;,6.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的执行情况,有无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 7.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测项目、数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是否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是否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 8.“三检制”是否落实到位,质量评定是否及时、准确,评定资料是否齐全,施工日志对有关质量记录是否详细; 9.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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