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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0 号)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 年 2 月 8 日经卫生部部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三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 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
2、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 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 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 务许可管理工作。 . .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 分类管理。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
3、当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 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 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 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 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 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 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
4、有 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 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 . . 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 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 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
5、全培训的有关要求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十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 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 示意图; ( 四 ) 法 定 代表 人 ( 负 责 人或 者 业 主 ) 的身 份 证 明 ( 复印 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 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 . . 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 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 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 申请的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 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
7、材 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第三章审核与决定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 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 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 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 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
8、0 个 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 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 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 证。 第十七条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 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 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 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 餐饮服务提
9、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 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 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准予变 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 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 变。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 . . 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证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
10、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 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 材料。 第二十一条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 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 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 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按照本办 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 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二十四
11、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 当于遗失后60 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 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 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 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 . . 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 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 品
12、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 作。 第五章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 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统一规定。 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 位年份 数 6 位行政区域代码6 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临时从事餐 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 个月。 第三十条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 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
13、证。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 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 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 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 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 举报,
14、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 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 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 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 政责任。 . .
15、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 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 饮服务许可证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 饮服务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 形。 食 品 药 品 监 督管 理 部 门 依 照前 款 规 定 撤 销 餐 饮 服 务 许可 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 偿。 第七章
16、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 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 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 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 . . 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 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餐饮服务许 可
17、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 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 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 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 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指各种餐饮服务经营形态,包括餐 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 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第四十条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 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 .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卫生部2005 年 12 月 15 日发布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餐饮 服务提供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 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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