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债权人死亡,借款合同能否提前解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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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借款合同 借款债权人死亡,借款合同能否提前解除 【案情】金某等三人与胡某等三人于二o一二年十月,合伙成立一个土特产经销部,每人出资十万元。二o一三年底,金某等三人与胡某等三人签订协议一份,其主要内容为:金某等三人经营管理经销部,胡某等三人的出资以借款方式留在经销部,经销部按每月二分支付利息(每年年底支付),借款期限为十年,最后一年年底将本息全部偿还。时至今年十月,胡某因突发心脏病死亡,金某等以胡某已死亡为由,通知其妻子及子女领回其出资十万元及相应利息,并从此脱离与经销部全部关系。胡某家人表示拒绝,认为合同期限十年,不可因为胡某死亡而不履行协议,双方僵持不下,由此引出下列不同意见:【分
2、歧】第一种意见:因胡某死亡,该借款合同随之而终止,该十万元款应该按照实际其生前为限,计算利息连同本金退还其家属;第二种意见:该十万元是借款,继承人可以依法享有继承权,借款人没有理由提出请求提前还款。【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本案所涉及的协议,实际是一份双重协议,包括退伙与借款协议,合伙人在退伙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退伙,又直接转向民间借贷关系,虽然协议中,写明由金某等三人经营管理,没有写明双方解除合伙关系 ,但是,“胡某等三人的出资以借款方式留在经销部,经销部按每月二分支付利息”字里行间,表明双方一致意见由合伙关系转化到借贷关系的条件成立。退伙方对经销部生意今后无论如何火红,不再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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