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市政道路工程监理取费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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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贵州、 四川、山西、浙江和青岛五省市贯彻落实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文号:建市监函 200741号 发布日期 :2007-7-4 执行日期 :2007-7-4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 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 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 定的通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行为,防止恶性压价竞争,近期,贵州、四川、山西、浙 江和青岛五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具体办法和有效措施,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 现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建
2、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 七年七月四日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 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费管理的通知(试行) 附: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黔价房( 2007)84号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7670 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见附件一)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行为必须遵守管理规定 。 二、建设工程监理
3、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 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 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2007 年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施工监 理服务收费基价按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确定,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 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附件二)确定。其中,计费额小于500万元 的,以计费额乘以 3.3 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大于1,000,000 万元 的,以计
4、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四、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委托双方和监督等主客体 (即发包人、监理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和以任何方式 进行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均应遵守上述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 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招 标文件不予备案,中标无效; 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章对价格违法违规给予相应处罚。建设 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和依据见附件二。 全省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
5、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实施单位,对上 述收费须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 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地点 公示收费批文、收费项目及标准, 接受社会和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本规定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7670 号) 附件二:收费基价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 附件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建设厅 二 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二 收费基价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 y=y1+ (x-x1 ) 注: 1)x1、x 2 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表二中计费额的区 段
6、值; y1、y2 为对应于 x 1 、x 2 的收费基价; x 为某区段间的插入值; y 为对 应于 x 由插入法计算而得的收费基价。 2)计费额小于 500 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 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3)计费额大于 1,000,000 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 收费基价。 例若计算得计费额为600 万,计算其收费基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表二: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表,计费额处于区段值500 万(收费基价为 16.5 万)与 1000 万(收费基价为 30.1 万)之间,则对应于600 万计费额的收费基价 y=16.5+ (600-500)19
7、.22(万) 附件三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处罚依据 1 发包人、监理人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五条; 3 评标人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
8、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予以 公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4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 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 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 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和依据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 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7)670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
9、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 促进工 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 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 479 号)自本规定生 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 设 部 二 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
10、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 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 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 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 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11、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 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 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 工程质量的前提下, 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 取 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 包人有关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 支付方式,由发
12、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 或合同约定, 通过降低服务质量、 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 市场秩序。 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 的,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 务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 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 提 供的监理服务人
13、员、 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 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 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 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 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 2007 年 5 月 1 日其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 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
14、合发布的关于发 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 479 号)同时废止。国务 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 总 则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 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 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 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 下简称“
15、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 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 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 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 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收费。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 程复杂程度
16、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1.0.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基本 服务内容的价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 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 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的基价和1.0.5 (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 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
17、方式收费的,其 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 程概算投资额。 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 以上的工程 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 的 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 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 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 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 应扣除 签订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 引进设备的,
18、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 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 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 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 1.0.9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 高程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 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 专业调整系数在 施工监理 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
19、)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 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 别为:一般(级)0.85 ;较复杂(级)1.0 ;复杂(级)1.15.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 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 2001m以下的为 1; 海拔高程 20013000m为 1.1 ; 海拔高程 30013500m为 1.2 ; 海拔高程 35014000m为 1.3 ; 海拔高程 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
20、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 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1.0.1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 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发包人委托 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 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 6% 向发包人加收总体协调费。 1.0.12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 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 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2
21、 矿山采选工程 2.1 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 采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2.2.1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表 2.2-1 等级 工程特征 I 级 1.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简单; 2. 煤层、煤质稳定,全区可采,无岩浆岩侵入,无自然发火的矿井工程; 3. 立井筒垂深 300m ,斜井筒斜长 500m ; 4. 矿田地形为 I 、II 类,煤层赋存条件属I 、II 类,可采煤层 2 层及以下, 煤层埋藏深度 100m ,采用单一开采工艺的煤炭露天采矿工程。 5. 两种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露天采矿工
22、程; 6. 矿体埋藏垂深 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 (2007)233号)精神,规范建设监理行业,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充分认识监理工作重要性和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的积极意义。 建设监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本质目的是要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提高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国家有关部委此次对监理服务收费的调整,充分 体现了国家对建设监理工作的重视。加强对监理行业的指导, 引导监理行业健康 发展,做好
23、对监理行业的服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各地、各部 门要利用此次国家调整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契机,加大宣传力度, 特别是要做好 向社会宣传、 向广大建设单位的宣传工作,统一认识, 引导建设单位自觉贯彻执 行这项规定,以维护广大监理单位的合法利益、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认真贯彻,严格执行监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管理规定,凡属强制 实施监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实施政府指导价。 (一)建设单位(包括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下同)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严 格执行监理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 建设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监理 单位降低收费标准, 也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低于政府指导价的
24、合同价,更不得采取 阴阳合同的手段,逃避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监理单位不得以降低监理服务收费 标准为条件, 采取恶意竞争的手段, 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监理业务。各监理 单位、行业协会应切实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坚决抵制恶意竞 争,切实维护企业自身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 加强监管。一是在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时,要认真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 对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要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二是为保证公 平竞争,在确定投标单位时,应采取随机方式,防止串标行为;三是在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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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 市政道路 工程 监理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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