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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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合同样本 供用电合同4篇 *目录. 供用电合同. 低压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范本. 供用电合同供电方 用电方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法定 法定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电话: 电话:电传: 电传:邮编: 邮编: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临时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临时供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用电地址、用电
2、容量1临时用电地址为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 。3用电容量经供电方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1)受电变压器 台,总容量为 千伏安;(2)用电设备 台,总容量为 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4供电贴费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 千伏安(千瓦) 元千伏安(千瓦),共计 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退手续。二、供电方式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赫兹临时电源,采用:1高压供电:供电电压为 千伏,从 线路 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2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 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三、用电计量
3、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 安培,无功电能表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 ,电压互感器变比为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3用充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对,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动、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国家规定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1)供电方按规定的日期抄表,按期
4、向用电方收取电费。(2)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采用:a用电方以 方式交付电费;b供电方委托 根行向用户收取电费。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山电费保证金额、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 完。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处。 属于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
5、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抓管理。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通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
6、任。六、约定事项。1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变更用电事宜q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扒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 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七、违约责任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
7、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 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2经双方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其他违约 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八、争议的解决方式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 一种方式解决。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1本合同未尽事
8、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章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市调整时测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并加盖公章后生效。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电方 用电方各执 份。5本合同附件包括:a 。b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供电方:(签名 盖章) 用电方:(签名 盖章)签约人:(签名 盖章) 签约人:(签名 盖章)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低压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2) 供电方:,简称甲方用电方:,简称乙方为明确供、用双方
9、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乙方用电。用电类别:,用电容量kw(a)。二:供电方式:甲方从线路 配电变压器以 相伏电压向乙方供电。三:供配电设施产权划分及维护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 在 处, 属于乙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四:用电计量1. 根据乙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计算电量
10、的依据。2. 乙方安装的计量装置为型安培电能表 只和 型安培电能表只,电流互感器 /5 只,该电能表及互感器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3. 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乙方计量装置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付检定费用。五:电费收取:1.甲方按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执行。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电费。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凭电费发票到甲方查实,如确属
11、有误,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六: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4.乙方若对甲方执行电价、收费标准有质疑时,可向价格管理部门投诉,若确属甲方执行标准有误,由甲方予以纠正。2. 甲方可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配合3.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管理权属甲方,乙方不能私自迁移、拆装、锁封。乙方若对计量装置的计量有质疑时,可到法定计量单位检定校验。4.乙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如用电方不能按期完清电费,供电方在约定用电方交费期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上午10时为中止供电时间,无须另行通知。5.乙方不能按期足额向甲方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电费违约金,电费违约金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相关
12、规定计算。乙方若无正当理由拒交电费及电费违约金,甲方有权中止供电。6.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乙方若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甲方有权按供用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中止供电。7.乙方有自备电源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与电网闭锁,不得向甲方电网倒送电源,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办理。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双方若无争议,可继续有效。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有效。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供用电合同范本供用电合同(
13、3)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邮码: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邮码: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1.受电地点:2.受电电压:_千伏_线三相交流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
14、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千伏安,其中_千伏安_台,_千伏_安台,。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
15、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
16、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1)电气设计说明;(2)用电负荷分布图;(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低压方式供电的用
17、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
18、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第四条安全用电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
19、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
20、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第五条计划用电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第六条节约用电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
21、工作。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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