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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01-01 发布 BSZN-0504-2011/00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 2012-02-01实施 办事指南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试行) 1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 送达与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事项代码: 0000 分项 a)依申请变更 b)有效期延续 c) 补发证件 d)依申请注销 e)依申请撤销 f) 依职权撤销 三、办理依据 2.2.1 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
2、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 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九条: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临时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 审核,建设用地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以及公共卫生、 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的,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建设单位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可按
3、照规定同步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 地批准手续。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与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期限一致。 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建设用地,必须经市或区、县城市规划管 理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批 准文件。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八条下列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一)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由市规划行政管理 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
4、)、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 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项目; (四)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由所在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 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确需建造优秀历史建筑 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 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 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 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依据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第四条: 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区域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 理。 但在重要地区、重要道路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应当征得市规土局同意。 (二)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位置、建设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及其他 规划设计条件。 (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个人)需要临
6、时使用建设用地,必须经市或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 准,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改变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 关批准后方可改变规划性质。 (四)审批对象 本市范围内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使用国有土地进行的建设活动。 五、审批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书内容的; (2)临时建设用地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 (3)临时建设用地不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 (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
7、控制范围内、进行 建设活动,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书内容的; (2)临时建设用地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实施; (3)临时建设用地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 (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 建设活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 六、审批数量 每个建设项目 1 个。 4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条件 审批项目,即按照国家规定属于需要有关管理部门(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的事 项的,申请单位以计划管理部
8、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所核定的建设单位名称为准。 核准项目,即按照国家规定属于需要有关管理部门核准的事项的,有关部门已经出 具了建设项目主体确认的证明的,以该证明为准。 (2)形式标准 请按照我局要求的形式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 号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备注 1 上海市临时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原 件1 纸质申请单位盖章 2 建设项目诚信承诺书原 件1 纸质申请单位盖章 3 1/500或 1/1000 (郊区 1/2000)地形图 原 件 电子和 纸质各 1 份 电子和 纸质 1、纸质地形图上应用红 色虚线(铅笔)标明地址 意向范围; 2、加盖申请
9、单位图章; 3、地址意向范围应与上 传电子地形图一致; 4、市政交通工程应注明 起止点及经由点的位置 和道路走向及范围等 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通知及附图 原件及 复印件 各 1 纸质原件核对后返还 5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 及附图 复印件1 纸质原件核对后返还 6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复印件1 纸质原件核对后返还 5 件(审批制)或建设项目 核准文件(核准制) 7 土地权属有关文件 (使用 本单位或个人土地) 原件及 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返还 8 土地权属相关文件及签 订的土地协议 (使用本单 位或个人以外土地) 原件及 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返还 9 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代征土地)
10、 原件及 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返还 10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 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申请文书名称 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 取、下载上海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告知承诺单; 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 3、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 接到规土局通知后, 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 约定快递送达的, 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 4、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
11、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关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和附 图,证件样本附后。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与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期限一致。根据 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6 (二)不批准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 可
12、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 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 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 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 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时,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
13、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 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 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 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
14、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 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7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 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 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 关于申请文本的规
15、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 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 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 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 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方式 (
16、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89 号 2 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0 号窗口 2、网上接收 一书两证: http:/:7001/ghyslz/ 电子报建: http:/ 3、信函接受 无 4 、传真接受 无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3011:30 ,下午 13:3016:30 8 注:可预约延时至下午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 89 号 2 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021)63193188*20004 (三)网上咨询 无 (四)电子邮
17、件咨询 无 (五)信函咨询 无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北京西路 99 号 (二)电话投诉 (021)63193431 (三)网上投诉 http:/ (四)电子邮件投诉 无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局信访办 通讯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9 号 邮政编码: 200003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9 (1)业务描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以划拨方式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 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本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市政处审核规划控制线,不属于市政处审理的
18、 项目再移交行政许可处、风貌保护处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 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 (2)适用情形 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根据实际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或因合 资建设需要变更土地使用单位的,需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当场决定 无 3、特殊程序 无 4、并联审批 无 (二)依申请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1)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 (2)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上位规划调整的; (3)审批所依据法律法规修改的。 10 (三)延续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二年,期满后即行失效。因建设项目实际需求 需要对延长
19、用地时间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一次为 限,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四)补证 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且尚在有效期内的,因遗失或损毁的,可以 申请补发证明。 (五)依申请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 (七)终止经营 无 (八)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 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
20、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九)告知承诺 申请单位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提交由申请单位盖章的告知 承诺单 ,并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和规划管理部门各留一份。 11 十六、决定公开 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 描上传至局机关网站( ) ,向社会公开。 12 附录 附录 1 法律文书
21、 申请与受理类 1-1 上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含临时) 收件编号(含日期) :决定书编号: 申 请 单 位 名称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 代 理 人 姓名固定电话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E-mail地址 文书送达地址邮编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项目名称 计划批准 机关 计划批准 文号 建设规模M 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 让合同 通知文号 编(证)号 有效期限年月日止 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 案通知编号 有效期限年月日止 用地性质 居住 工业 仓储 公共设施 市政设施 其它() 工程性质 住宅 宾馆 商业 办公 文教体卫 工业仓储 市政站场设施 其它() 市政交通
22、道路 桥梁 其它() 长 度 M 宽度 其它 市政管线 电力 电讯 煤气 特种 自来水 雨污水 其它() 长 度 M 管径 其它 申 请 建 设 建设地址 用地面积约 M 2 临时用地约 M 2 用地范围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13 用 地 现状土地使 用权属情况 自有 部分自有 非自有 现状 用地性质 居住 工业 仓储 公共设施 市政设施 其它() 送审文件、图纸一览表 序号文 件、图纸 名 称应送份数实送份数备注 1 地形图 1/500 1/1000 1/2000 五份市局审批项目六份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他计划批准文件一份 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通知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23、及附图 一份 4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一份 6 其 他 7 8 9 注意事项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下列内容并遵照执行): 一、本表适用下列建设项目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 :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市或区、县规划局 批准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各项规划要求的,应申请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 。 5、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随申请表应按下列要求送审相关文件、图纸 1、1/500 或
24、1/1000 (郊区 1/2000 )地形图(五份,市局审批项目六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实线(铅笔) 标明用地位置地界; 2、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及附图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各一份(原 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4、方案已批复的,须加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5、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只需送审上述第1、2、4 项文件和图纸,如已办选址(选线)项目,还应送 上述第 3 项文件和图纸; 6、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设单位 (个人) 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一并提
25、出申请。 单独申请临时用地项目,除需送审上述第1 项图纸外,使用本单位(个人)土地的应送土地使用权属 的有关文件。使用本单位(个人)以外土地的,应送相关的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的临时 使用土地协议;使用带征土地的,应送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有关事项可到“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查询并下载格式文本。 14 申请单位承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 责任。本申请表及随本表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 许可决定文件可按本表的信息通知代理人领取,代理人将在接到
26、通知后的5 个工作日内前去领取。 申请单位盖章: 15 审查与决定类 2-1审核签报表 关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 你单位填报的 ( )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 资料收悉。经核,该项目建设前 【经我局以沪 ( ) 号通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地块土地使用权系你单位以土地出让形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编号:),该地块规划设计要求, 前我局已以()号文提供】 。 该建设项目已经批准(或核准、备案)同意(编号),现根据本市城市规划 及规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同意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地 号),并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
27、称: 二、建设用地位置: 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绿地、特殊用地。 四、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 另:。 ( 具体范围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所示,并以实测为准) 。 五、建设工程规模:平方米(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六、房屋拆迁情况: 七、规划管理要求: 请你单位有效期内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及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手续。 核发机关 年月日 16 2-2 底稿 17 18 行政许可通用文书 收 件 凭 证 编号:(同收件编号) : 今收到你(单位)申请事项(收件编号:)的有关材料(收
28、件材料清单附后)。 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查询预审结果。 预审结果为需要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的,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 领取有关通知书。 预审结果为受理的,自今日起即为受理,本凭证即为受理凭证,本机关将于受理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届时,本机关将在“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 ( )发布许可决定,请在看到网上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 可处办理领取许可决定书和相关证书、图章。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的,所 需期限另行告知。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19 收件凭
29、证(存根) : 今收到你(单位)申请事项(收件编号:)的有关材料(收件材料清单附后)。 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查询预审结果。 预审结果为需要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的,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 领取有关通知书。 预审结果为受理的,自今日起即为受理,本凭证即为受理凭证,本机关将于受理 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届时,本机关将在“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 站( )发布许可决定,请在看到网上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 许可处办理领取许可决定书和相关证书、图章。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的,所 需期限另行告知。 收件人:
30、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20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编号:(同收件编号) 序号名 称应收份数实收份数备注 收件人: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21 申请材料审核意见 收件编号: 申请单位: 申请项目: 经 办 处 室 意 见 经审核,意见如下: 正式受理 经审核不符合受理要求,退件原因: 经办处室:经办人:年 月 日 审批人:年 月 日 此件作为核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的依据 22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同收件编号) :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 月 日提交的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
31、件编号:) 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 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下列材料: 1、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 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送交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逾期未补正 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由我局统一销毁,不予领回。 联系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存根) 编号:(同收件编号) :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 月 日提交的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 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 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下列材料: 1、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 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送交本机关许可处。逾期未补正的, 视 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由我局统一销
32、毁,不予领回。 联系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23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编号:(新收件编号) : 你(单位)于年 月 日提交了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的有关 材料,并于年 月 日补正了以下申请材料: 1、 2、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按规定期限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届时,本机关将在“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 )发 布许可决定, 请在看到网上信息后的 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处办理领取许可决定书。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的,所 需
33、期限另行告知。 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24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存根) 编号:(新收件编号) : 你(单位)于年 月 日提交了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的有关 材料,并于年 月 日补正了以下申请材料: 1、 2、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按规定期限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届时,本机关将在“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 )发 布许可决定, 请在看到网上信息后的 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处办理领取许可决定书。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的,所 需期限另行告知。 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
34、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25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同后一次收件编号) : 你(单位)于年 月 日提交了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的有关 材料,并于年 月 日补正了申请材料(收件编号:),经审查,因存在下列第种情 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 部申请材料: 1、该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3、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 4、补正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5、 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
35、局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到本决定后, 请在60个工作日内至本机关许可处领回申请材料,逾期不领回申请 材料的,本机关不代为保管。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26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存根) 编号:(同后一次收件编号) : 你(单位)于年 月 日提交了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的有关 材料,并于年 月 日补正了申请材料(收件编号:),经审查,因存在下列第种情 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 部申请材料: 1、该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
36、范围;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3、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 4、补正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5、 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到本决定后, 请在60个工作日内至本机关许可处领回申请材料,逾期不领回申请 材料的,本机关不代为保管。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附带送达回证 27 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 编号:(同受理编号) : 本机关于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37、申请(受理编号:), 因故不能在(法定期限)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28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编号:(同受理编号) : 本机关于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受理编号:), 现因需要进入(听证、拍卖、鉴定、专家评审)程序,所需时间为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述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实施期限,原定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相应顺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38、29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 本机关于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关于(许可事项名称)事项的申请(受理编 号: ),经审查,符合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法定条件或 标准) ,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30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 本机关于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关于(许可事项名称)事项的申请(受理编 号: ),经审查,因不符合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法定条 件或标准) ,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向(复
39、议机关名称)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区法院名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31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 本机关于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 请(申请表编号:),经审查,申请事项的(变更原因和事实),符合()规定, 准予变更。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32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 本机关于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
40、变更申 请(申请表编号:) ,经审查,申请事项的(变更原因和事实),不符合()规定, 不准予变更。 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向(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区法院名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33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 本机关于年 月 日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编号:),因(依 法应予以注销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 本机关决定注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请于年 月 日前,持
41、原许可证到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向(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区法院名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34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现委托 在申请 事项中,作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代为提出、 变更、放弃行政许可申请,接受询问,行使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和参加听证,提交和接 收法律文书,等等) 委托人:(签名 / 盖章) 年 月 日 35 送 达 回 证 文书名称 文书编号 受送达
42、人(单位) 送达地点 送达经办人 送 达 方 式 直接送达收件人: 送达日期:年月日 邮寄送达邮寄经办人: 送达日期:年月日 留置送达证明人: 送达日期:年月日 公告送达 公告途径: 公告发布时间:年月日 公告经办人签名: 送达日期:年月日 备注 36 附录 2 流程图 (1)内部流程图 行政许可处受理 经办处室及市政处经办人预审 经办处室经办人审理并签报 经办处室领导审核 申请人送审 材料不符合要求 市政处核示有关规划控制线 一般项目分管局领导签发 重大项目经分管局领导 审核后报局长审定签发 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会 签 有 调 整 或 其 他 意 见 37 (
43、2)外部流程图 提出申请 审核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审核结果 发出补正材 料通知书 不予受理,发出 行政许可不予 受理决定书 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 需要 补正材料 符合不予 受理情形 书面审查 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 批准决定 (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证件送达 (按约定方式送达) 决定公开 38 附录 3 审批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 标准、规范的目录 一、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0 年 11 月 11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44、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 7 月 25 日上海市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2001建设部令第 84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2000建设部令第 81 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 2003上海市人民政府 令第 12 号)及其应用解释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公开暂行规定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
45、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 (沪规法 2000219 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 的通知 (沪规法 2001857 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沪规政 20040305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市管范围内的市政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核发“一书二 证”的通知(沪规政 20040765 号) 39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审理轨道交通车站及其周边地块项目时有关事项的通 知 (沪规政 20040939 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地区项目规划 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沪规政 2005809 号) 二、标准、规范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2003 年)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乡规划部分)(建标 2000179 号)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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