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课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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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 课稿 按照年初常委会学法讲法安排,今天与大家一起 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监督法。 监督法是国家就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专项立法 的第一部法律。据有关资料显示,监督法的制定从上 个世纪 80 年代中期六届全国人大开始酝酿到XX年出 台,历经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前前后 后经历了 20 年的磨砺,共收到关于制定该法的代表议 案 222 件,参与联名代表达 4044人次。可以说是百费 周折、千呼万唤,方成正果。一开始制定该法,名称 并不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监督法,而是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
2、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 监督法于XX年 8 月 27 日,由十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 23 次会议表决通过,从XX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它明确了人大监督的指 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确定的监督形 式、监督手段的运作程序,解决了人大监督的机制问 题。这对强化和规范人大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监督法同宪法和其他法律关于 人大监督的规定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框 架。 监督法 共九章 48 条。今天我们分三个部分进 行学习,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第二部分监督法 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第三部分监督法实施过程中 的几个具体问题。最后我们对我县人大常委
3、会及其机 关贯彻执行监督法的一些情况做一梳理。下面先说第 一部分。 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 一、监督法的调整范围 1、 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 作。由于各级人大代表会议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对 “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 委会行使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在规范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 监督法规范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 督职权的程序。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立法法、预算 法等法律均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 督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 善。因此,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 工作的监督进一步
4、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第 3 页 共 22 页 二、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是做好人大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人大的 具体工作都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如:对“一府 两院”的各项监督和重大工作计划安排,都及时向党 委请示;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等 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以及重要意见、建议,都及时向 党委报告;需经常委会审议的包括监督方面的重要问 题,党组也要先行研究,把握好原则和方向。人大监 督工作总体上是围绕切实贯彻党委意图,依照法定程 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意志的统一。 2、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大家知道,国 家机关严格依
5、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它不 仅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可以为广大人 民群众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严格依法办事它包括两 层含义:一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办事,即职权法 定;二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事,即程序法定。 所谓职权法定,一方面是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由宪法 和法律规定,限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越权 就算是违法,越权也就没有任何效力;另一方面是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的职权,国家机关必须认真 履行,切实负起责任,失职违法、失职问责。所谓程 序法定,就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 定的程序,如果程序违法也是无效的。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 离开
6、了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是 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 绳。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 力。 3、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监督法第 4 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这就 说明: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集体讨论、集体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常委会每 个组成人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 权利。但要注意的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视察、专 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虽然是一种带有监督性质 的活动,但不能直接处理问题, 如果发现“一府两院” 的工作存在问题,
7、应当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向有关 部门提出建议、批评或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 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4、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监督法第 6 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 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接受监督。 第 5 页 共 22 页 监督法第 14 条、第 20 条、第 27 条等都规定, 人大常 委会审议各项报告及审议意见、作出的相关决议,应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 代表对人大工作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人民代表大会 监督常委会的工作。 5、 坚持向社会公开的原则。 监督法第 7 条规定 “各 级人民代表大
8、会常务委员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 公开。” 三、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七种形式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监督概括起来主 要是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两个方面。从监督法来讲, 规定了七种形式:一是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 督;二是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是对法律 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五 是询问和质询;六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七是 审议和决定撤职案。 四、监督工作计划制定 制定监督工作计划的目的在于提前明确年度监督 议题、监督方式、承办机构、实施时间等内容,保证 监督工作依法按程序开展。 1、监督工作计划的制定。 依照监督法第 8 条的规 定,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
9、的实际,围绕关系改 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 大问题,确定每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 查等监督议题。监督议题一般由专门委员会、常委会 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在上年底或每年初底前提出。根据需要,经 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的建 议。 2、监督计划的通过和公布。 依照监督法第 8 条第 2 款规定:监督年度计划需提请经主任会议通过,印 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部分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 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分别对七种规定监督形式 作了详细规定,下面分别进行学习: 第二章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
10、议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 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形式。听 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也就是工作评议,有利于更 好地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和优势,也有利于发 挥“一府两院”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开展工作评 议,可以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地统一起 来, 可以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 第 7 页 共 22 页 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评议,可以评议本级政 府及其组成部门,也可以评议政府直属机构和在本行 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领导机构。 一、具体工作的程序 1、 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 和专题调研。目的是充分了解工作的实际情况
11、,提高 审议的质量。 2、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各方面的意见,提供专题 材料, 交换意见。监督法第 11 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3、报告的主体。依照监督法第13 条的规定,具 体报告的主体是本级政府对某一专题所作的工作报 告,本级法院或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4、审议内容。审议重点内容是报告机关是否依法 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工作 的成效、存在问题和原因;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 施。 5、审议意见的处理。依照监督法第14 条第 1 款 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 当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把研 究
12、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对专项工 作报告作出决议的,“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 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6、工作评议。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必要时,进行满意度测评。经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 人数未超过半数的,责成报告机关重新报告。这一点 我们的工作都是比较正常、规范的。 7、督办。常委会可以对审议意见和决议执行情况 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 会工作机构实施跟踪检查,督促执行反馈。这就使得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有了针对性、少了随 意性,富有层次感和实质性,既可提出审议意见,供 “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也可作出效力更高的决议,
13、确保得到落实,避免监督沦为“橡皮图章”。 第三章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 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这是牵牛鼻子的监督。监 督法第三章在同预算法、审计法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 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相衔 接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 体形式,包括: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审计工作报告。 一、预决算监督 预算、决算监督的重点内容。按照监督法第18 第 9 页 共 22 页 条第 1 款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 况报告,重点审查监督以下7 个方面的情况。 1、遵守预算法律、 法
14、规和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 2、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 各级 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不列赤字。就各级预算而言, 预算收支是否平衡,主要看是否存在虚假平衡。 3、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财政资金不 能满足所有的支出需要,必须统筹兼顾并保证重点支 出。 4、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5、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6、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以及向下 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7、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及其使用情况。 (二) 预算监督的主要形式 1、审查和批准决算。监督法第15 条规定,国务 院应当在每年 6 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应当 在每年 6 月至 9 月期间,将上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 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监督法 第 16 条作了具体规定。 3、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 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 方案的审批权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未经批准,不得调 整预算,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预算工 委通报预算调整的有关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督主要内容和形 式 监督法第 16 条、第 17 条、第 20 条、第 21 条规 定对计划监督主要内容和形式作出了相应规定,监督 程序与预算监督程序基本相同。 具体监督形式有4 方面:
16、 (一) 听取和审议半年度 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三) 听取和审议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监督法 规定,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 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四)对重大 建设项目的监督。 三、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监督法第 20 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 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 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 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 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 第 11 页 共 22 页 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执
17、法检查作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 职权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 正确实施,保证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正确 行使,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检查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执法检查的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具体 问题和案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和案件, 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提出 意见,交由法律实施机关依法办理。 第二,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 第三,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是法律实施机关。人 大执法监督的特点则主要是同级监督,执法检查的监 督对象应当是本级法律实施机关,本级法律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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