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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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房地产商合同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 使用说明1、本合同适用范围:(1)本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公有住房的相互交换;(2)本市不可售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其他产权住房的相互交换;2、本合同【 】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予选择的应划除;3、本合同空格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后填写;4、本合同的备注栏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填写;5、本示范合同由上海市房屋土地局负责解释。(合同编号:)立合同人(一)甲方:(二)乙方: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将各自承租或拥有产权的住房进行交换,现就有关交换事
2、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将其【承租】/【拥有产权】的座落于:_区(县)_路_弄(新村)_支弄_号_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建筑面积】_,【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编号:_的【公有】/【私有】/【商品】住房与乙方【承租】/【拥有产权】的座落于:(一)_区(县)_路_弄(新村)_号_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建筑面积】 ,【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编号:_的【公有】/【私有】/【商品】住房;(二)_区(县)_路_弄(新村)_号_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建筑面积】_,【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编号:_的【公有】/【私有】/【商品】住房进行交换。在订立本合同前,双方已各自
3、出示上述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见附件一),双方对上述各自拟交换的住房座落、面积以及交换时不得拆除或损坏的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等均已明确。第二条甲、乙双方按照等价有偿交换原则商定,下列各自拟交换的住房成交价格分别为:甲方的住房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元。乙方的住房成交价格为:(一)人民币(大写)_元。(二)人民币(大写)_元。合计人民币(大写)_元。第三条甲、乙双方确认,上述住房之间的交换差价为人民币(大写)_元,由_方向_方支付。具体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在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进行约定。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后的十天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材料按下列规定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审核手续:1、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在同一区、县内的,向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县内的,交换有差价的,向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交换无差价的,当事人可选择向其中一个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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