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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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服务合同 业主临时公约 为了加强住宅区管理,保持物业的完好、美观,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舒适、安全、清洁、优雅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浙江省台州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业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一、总则第一条: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对住宅区的房屋、公共设施居住秩序等事务行使管理权。第二条公约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享有本契约明的各项权利并应知晓对自已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双方在遵守本公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浙江省台州市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二、管理公司的职责第三条
2、住宅区内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第四条按约定进行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并收取合理费用。第五条住宅区内公共区域环境清洁卫生。第六条住宅区内公共绿化的维护和管理。第七条对住宅区内的各种车辆(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机动车辆除消防、救护、警备、清洁、殡葬和特许的车辆外,其他未经许可,一律不准驶入住宅区。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等)实行定点停放。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按物价局批文收取车位场地租用费。第八条安排管理员和保安人员对住宅区及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巡视、做好住宅区内的治安消防工作,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制止。第九条对住宅区内的商业服务网点等配套项
3、目进行管理。第十条接受业主监督,及时处理各类意见、建议。第十一条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执行诸如装修、外来人员等公众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个性化服务。第十三条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等资料管理。第十四条按规定向房屋业主、使用人和其他应交费用人收取有关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单列项目,专款专用。年度费用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交费人监督。对逾期不交的管理费者,可发催款通知,对拒交或无理不交者,可诉诸法律。三、业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五条业主拥有对其名下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第十六条: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十七条业主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楼宇和住宅区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包括楼梯、走廊通道、电梯、消防、供水排水系统等)。第十八条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活动,拥有监督和建议权。第十九条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拥有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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