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主要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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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主要内容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对象1.用人单位中从事招聘管理、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人员培训、员工关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时管理、劳动纠纷调处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2.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法律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以及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4.各级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6.社会上从事人
2、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人员;7.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申报条件(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申报条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申报条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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