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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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根据市本级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市车改通 号)和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市局机关用于社区矫正、处置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考试、普法依法治理、公证管理、律师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管理及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后续照管)、医患纠纷调解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 第三条 下列执法执勤活动可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一)刑法执行及刑法执行中的相关执法活动。 (二)对公证、律
2、师、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机构或个人投诉、举报的查处;重大疑难及跨区域矛盾纠纷的调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三)本局开展的专项执法监督、督察、督查活动。(四)涉及到司法行政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处置及需司法行政部门配合或参与的突发事件处置。(五)涉及到涉密载体的转递、运送等情形。(六)其他涉及到执法执勤执纪的情形。第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暂由计划财务装备科管理,遇重特大突发事件服从统一调配,待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管理平台建立后,纳入平台统一管理。第二章 执法执勤用车的管理第五条 计财装备科对执法执勤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车辆安装定位系统,便于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查核使用轨迹,每台
3、车建立车辆使用登记本、详细登记每次车辆使用情况,车辆使用登记本由驾驶员填写,使用人签名。(一)车辆标志。执法执勤用车采用国家规定的制式警车统一标识,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和警用警报器。警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二)车辆停放。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时,执法执勤车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和使用审批制度。确因工作原因不在指定地点停放的,须经计财装备科分管领导批准,确保泊车安全。同时建立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 (三)车辆使用。使用执法执勤车时须填写市司法局执法执勤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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